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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愈

      历史    (768~824) 唐代文学家、哲学家,古文运动的领导者。字退之,邓州南阳(今河南南阳)人。其先世曾居昌黎,故自称昌黎人。他自命为儒家道统的继承者。为维护儒学的正统地位,曾极力反对佛教。宪宗时任刑部侍郎,因反对迎佛骨被贬为潮州刺史,后移袁州刺史,长庆中任兵部侍郎、吏部侍郎、京兆尹兼御史大夫等职。史称韩愈为人“鲠言无所忌”,关心百姓疾苦,曾依唐律禁止质身为佣的规定,计佣得赎,将袁州所没为奴婢的700余人,归还其父母。事后并上《应所在典贴良人男女等状》,请皇帝责令各州县依照法律禁止典贴良人男女作奴婢,放免一切质身为佣者。著作存《昌黎先生集》,其有关法律的主要论点如下:
      “德主刑辅” 韩愈持儒家的“德主刑辅”观点,他说:“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免而无耻,不如以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也。”他认为,秦“传二世而天下倾者”,就是因为先王之道衰,纪纲亡;治国当“先仁义”,以德教化;只要用先王之教,加强个人修身养性,就可使人“顺而祥”、“爱而公”、“和而平”,顺从封建统治者,不破坏封建社会秩序。但是,韩愈也不忽视刑的作用,特别强调绝不可“惮于行刑”,如果劳动人民不尽力“奉事”封建统治者,就要使用刑罚, “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则诛”。
      “性三品”说 韩愈继承董仲舒的人性论,认为人性是“与生俱生”的,分为上、中、下三品,以此论证封建等级制度是合乎人性的。这种理论也为封建法律把主要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提供了一种根据。他说,具有上品性的人生而具有仁、义、礼、智、信等完善的品德,中品之性可能走向上品或下品。至于下品之性,与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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