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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愈

    种道德相悖逆,是不可改变的“恶”性。与性三品相适应,人情也分三品。上品的情“动而处其中”,有所发动也恰到好处,能符合封建道德原则;中品的情的发动有过与不及;下品的情的发动,完全不符合封建道德标准。具有下品之情的人,天生具有犯罪的因素,实际上所指的就是劳动人民。他认为,对于中品以上的性可以进行教育,使“上之性就学而愈明”,使中之性改变为上之性。至于下之性,是不可教育的,只可采取严峻的强制手段,控制或减少其犯罪,因为下之性“畏威”。
      执法应当“经、律无失其指” 韩愈认为封建执法活动不仅要依据法律,而且应当与儒家的经义相合;律是“圣人”制定的、符合儒家经义的;但*不能都是“圣人”,因此需要以经义“制有司者”,使执法活动与经义相合。对于法律无明确规定的疑难案件,“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即根据儒家的经义处理。他在论述如何论处复仇案件时说,法律没有这方面的条文,是因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即与儒家经义不合;“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对于这种案件,即可“酌其宜而处之”,使“经、律无失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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