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于是舍人税地就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舍人税地也意味着封建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其次,在“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下,不管是地主、贫民,他们向国家纳税的数量却完全一样,这当然极不合理。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而租种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不交地税。这样,就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
再次,租庸调是以均田制为基础,流亡客户因为不在当地受田,所以既不编入户籍,也不纳税。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又因为贵族官僚原来就得负担户税和地税,所以也得交纳两税。这样,两税法的推行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即使国家不增税,也会大大增加收入。
在推行两税法时,由于租庸调及各项杂税都已并入了户税和地税,所以唐政府规定取消各种杂税。但这种局面只维持了极短的时期。不久,腐朽的统治者又想尽办法搜刮,增添了许多苛捐杂税,再加上其它原因,人民的负担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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