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但随着中央*黑暗 ,安史之乱便转变成各节度使的横行与割据。县
州之下为县。三都之县在内曰京县,又曰赤县,城外曰畿 县。又依地域的不同,有望、紧之别。还依户口多少分为上、中、 中下、下四等。每县置县令一人。县级行政机构在封建国家运作上 有相等地要的影响。唐代在县令职掌中规定,县令要「养鳏寡,恤 孤穷,审察冤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县令下之官吏分 为三部份:一是司户佐,掌田、户、赋役,为国家征收赋役而设; 二是司法佐,掌刑法,三是博士,掌教育。按《唐六典》定制,诸 州中县编制定,县令以下官吏共计五十二人,如果县的户口超过四 千户,则县吏可以增加七人(《唐六典.诸州县令》),另有学生 二十五人,行政组织机构精简,职掌明确。
乡、里、保、邻
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是乡、里、保、邻。四家为邻,五家为 保、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乡置耆老(亦称「父老」)一人,里设 里正一人。里正由地主富户或六品以下勋官担任,负责查核户口, 收授土地,监督农业生产,征敛赋役。五百户以上的市镇设坊,置 坊正一人;城郭外设村,别置村正一人,村满百户以上的增置一人 。
羁縻州县
唐太宗时设置羁縻州县,以统治周边少数民族。贞观四年 (公元六三○年),唐太宗平定突厥,突厥表示愿归附,唐太宗除 将十万户突厥内迁中原之外,又在其原地设置羁縻府州,在行政管 辖方面,任命该族首领为都督或刺史,统率原来的部众。在行政上 保持半独立状态,在*上保留各族原有自治权力。唐太宗在突厥 族设置羁縻府取得成功之后,又推广至其它少数民族部落,见于史 志的羁縻府州有八百五十六个,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 、刺史,皆得世袭。羁縻府州虽有较大的自治权力,但都督、刺史 都必须由中央任,并取消原有的「可汗」称号。为了加强对羁縻府 州的管理,唐代又建之起都护府这一行政区划。
都护府
都护府是中央与羁縻府州之间的纽带,它代表中央行使对 羁縻府州的管理权,负责管理边防、行政和民族事务。都护由汉人 担任,由中央任命,不能世袭。都护府属官设置与内地府州相同, 有长史、司马、录事参军事和功、仓、户、兵、法等曹参军事,分 管各种行政事务以及人事、民政、财政、军事、司法等方面的事务 。这些属官也由中央任,所管辖的事务都要依据中央的指示和政策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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