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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的監察制度

      历史

    中央监察机构 《台院》《殿院》《察院》
      隋唐时期的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御史台的最高负责长官 是御史大夫,正三品,有副手二名,称御史中丞,正四品下。他们的职务是「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旧唐书.职官志》) 。御史台所属机构有三: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 御史和监察御史任职。三院监察官品阶不同、职掌分明,构成一个十 分严密的监察系统。高宗龙朔二年改御史台为宪台,御史大夫为大司 宪,御史中丞为司宪大夫。武后光宅元年又改左、右肃政台,睿宗景 云二年令并而为一,仍称御史台。至开元初年始定制。 台院 台院的侍御史在监察官中地位较高,从六品下,额定四员, 其职主要是纠举百僚及入阁承诏知推、弹、公廨杂事。 推即推鞫狱讼,唐代由御史台官员负责和参与的推鞫形式,有西推、 东推和三司推。西推、东推为台院将对中央及诸州的审讯事务划分为 东西两个部门。三司,本来指御史台、中书、门下三个机构。三司推 则是一种特别审判,遇有重大案件,则由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 一同审判,为三司推事(《通典.职官典》)。 弹即弹劾,弹劾违法的官吏是侍御史的基本职责,御史行弹 劾有一定的手续和仪式。对五品以上的大官的弹劾多采取仗弹的方式 ,即在皇帝坐朝时,御史服朝冠,对着仪仗宣读弹文。弹劾对那些犯 不法行为的大官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弹劾是「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 罪恶」,实质是在朝廷起诉,是把司法权拉入行政权的一种形式。 公廨杂事指台内的日常事务。侍御史知杂事,就是总判台事 ,相当于台院的负责人。
    殿院
      殿院的殿中侍御史地位仅次于侍御史,从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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