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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租佃契约

      历史

       隋末农民战争打乱了原来的封建统治秩序,许多部曲和奴隶获得了解放。李渊曾下令说:“诸部曲及徒隶征战有功勋者,并从本色勋授。”这道令文反映了在隋末大乱中许多奴隶、部曲被解放的事实。《唐律疏议》规定:“放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并听之。”可见在农民战争的打击下,奴婢、部曲这种强固的隶属关系已经松弛了。这一变化是士族地主没落的表现,反过来它又加速了士族的衰落。

      随着士族地主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庶族地主发展壮大起来。和庶族地主相联系的生产关系是契约性的租佃关系。唐代的这种租佃契约,在吐鲁番地区曾发现若干件实物。就发现的契约文件来看,上面都写有田主、租田人和知见人,还有租种期限、租田数额和田租数额,田租的剥削方式有分成制和定额租制两种。
      毫无疑问,契约是地主对农民的一种强制形式,但对地主的剥削奴役也有一些限制。因此,契约佃农的身份,较之世袭的佃客和部曲要自由一些,超经济的强制有所减轻。这是农民经过长期斗争而取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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