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那你就不必怀疑,这就是已经消失的农业公社的地产!”①
甲骨卜辞中又有“”(《粹》1221)、“”(《粹》1223)、“田”(《前》7·3·2)、“田”(《甲》3510)的记载。“”字从臼、从用、从土,表示用手取土,而“用”是盛土物:“”字从臼,从土,表示双手取土而省了傍偏“用”。双手取土是字的基本部分,盛土物“用”,可有可无,不占重要位置。字,郭沫若认为“从从土,当即圣字。《说文》云:‘汝颖之间谓致力于地曰圣,从土,读若兔鹿窟。’从又与从同意”②。丁山释为“,篆文作,,篆文作,当是《说文》土部所谓‘,扫除也。从土弁声,读者粪’,字初文。《淮南本经》:‘粪田而种谷’,《孟子·滕文公上》:‘凶年粪其田而不足’,粪田者,除田之秽也”③。张政先生则认为,、是“、,即《诗经》之裒,《说文》之桴。即《礼记》之抔,《说文》之捂”,进而提出田即田就是“裒田是开荒,大约分三个阶段,需要三年完成,即周人所谓、、新田。菑才耕,火种,最后作疆畎,聚埒亩,成为新田”,说似真确。这就说明商代社会不仅保存有公社所有制,而且公社农民的土地都在定期分配。甲骨卜辞中,虽难找出“公田”“私田”的迹象来,但队“雚耤”(《后下》28·16)一词看来,当时似乎已有“籍田”即“国”中“公田”①。所以其耕种规模相当宏大,如云:“□(王)犬令众人曰,田,其受年,十一月”(《续》2·28·5)、“辛丑贞,□□人三千耤”(《粹》1299)。这种耕种规模,绝非公社农民耕种“私田”的情景,当是公社农民集体耕种“籍田”的写照。在甲骨卜辞中,除有“令众”、“令众人”等辞例外,还常有“氏众”(《前》5·20·2)的记录。通观卜辞,氏字当训为致。氏有挚带、征伐之义,“氏众”也就是用众、征众,被征调的当为公社农民。当时的公社农民除耕种自己的“私田”外,还要各地诸侯率领他们去耕种“籍田”即“国”中“公田”。甲骨卜辞中有“王黍”(《甲》592)、“王其黍,王弜黍。”(《摭续》106)等辞例,这种商王、诸侯和欢人一起参加“籍田”的耕种,是一种父家长制下大家族长率领家族成员共同耕作“共有地”的残迹现象。
“殷人七千而助”
商殷时期的每一个别的公社农民只有通过其所属的公社才能领得自己的份地。正因为份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国王,所以每一个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也就属于这个最高统一体。由于公社所有制一般分为“公田”和“私田”,所以在这种公社中,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是以耕种“公田”的形式而出现的。《孟子·滕文公上》所说的“惟助为有公田”、“同养公田”的“公田”,是由原始公社中的“共有地”演变而来,“同养公田”就是说公社的“公田”由公社农民来集体耕种,“公田”上的收获物就作为交给奴隶主贵族的一种赋税。这就是孟子所说的“殷人七十而助”(《孟子·滕文公上》)的“助法”。这种助法,按照孟子的看法,就是画地面为井字形,分为九区;八区分配于八家之民,称曰“私田”;其中之一区,八家合力耕作,谓之“公田”。所以,孟子说:“助者,藉也”(《孟子·滕文公上》)。我国古代文献中的“藉”字应作“耤”,后来误作“籍”。“耤”即“借”字,“耤”(强迫)公社农民的力量来为自己耕种叫做“耤”,字从“耒”即表示其与农事有关。所以赵岐《孟子注》云:“藉,借也,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谓也。”郑玄注《礼记·王制》中的“公田藉而不税”时也说:“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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