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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的本质

时间:2010-11-17 00:53:04  来源:不详
是有方伯连帅之类,则其争又有大者焉。德又大者,方伯连帅之类,又就而听命焉,以安其人,然后天下会于一。”又说:“盖以诸侯归殷者三千焉,资以黜夏,汤不得而废。归周者八百焉,资以胜殷,武王不得而易。徇之以为安,仍之以为俗,汤武之所不得已也。”(《全唐文》:582/2—5)柳宗元以为封建制基本上是政治权力层级分化,其渊源甚早,几于生民之初即已开始,随着社群组织的扩大而逐步向更高的政治权力汇聚。商周的封建,事实上是基层地方社群政治权力的延续。许宗彦在《读周礼记》的一段话,正可为补充柳宗元《封建论》:“武王观兵孟津,诸侯会者八百,此皆二代之所建。至于纣时,其地之广狭,固未必悉仍其初封,文武抚而有之,要与之相安而已,岂得而易其疆界哉,武王克商封国七十有一,所可限以封土之制者惟此,而其封,取之所灭国与隙地。”(许宗彦,1829:1/36—37)柳许二氏的意见,均立足于周在克殷之后,没有改易疆界的能力。本书第四章,也讨论了周人必须在各地区与殷人旧族及当地土著建立“三结合”的政治权力。周初的情势颇符合柳许二氏描述的局面。这种“三结合”的分封,其中主动的结合力量自然是周人与友族的宗亲子弟,他们也是最居优势地位的成分。这是一批外来而居上层的分子。Eberhard认为西周分封,事实上是建立在征服形势上的社群重叠,周人姬姜及其族类是高踞在当地土著之上的新成分,也是封建结构的上层(Eberhard,1965:24—30)。Eberhard早期的立场,以为西周的征服是土耳其种或蒙古种的东来(同上:28,注1;参看Eberhard,1942)。姜姓与西藏族的羌人有关系,已如本书第三章所述,姬姓与西北游牧土耳其族的关系则至今不能证实。分封制下的社群叠合,基本上是不稳定的形态,叠合的成分彼此之间的文化差距越大,其不稳定性当然也越大。西周分封诸国,诚有内部文化二元性的现象,例如鲁国有周社与毫社的并存。然而西周各封国在历史上未见有因不稳定而覆灭的个例。相对的,各国在春秋时代表现的地方性特征,正说明了封国内部都曾有过相当程度的同化过程,以整合新的地方性文化。是以周初在东方各封国内部的文化成分之间,其文化差异是存在的,却未必是极大。事实上,中国北方由陕西到山东的平原上,在新石器文化的晚期,各地方文化之间已有交流与互相影响的现象,尤以相邻文化之间的差距,表现为逐渐的转变。这个以华北黄土平原为领域的大文化圈,也就是夏商二代的活动范围(Kwang-chihChang,1980:361—364;张光直,1978)。周初分封各国,大致也在这个范围内。成康时代,克殷已数十年;对这个范围的控制已大体完成了,也因此封建七十一国的工作即在成康时代,此后则不再有很多可以封国的空间了。

昭王以后对南方的经营,一则说明了黄河流域黄土平原文化对外的扩展,再则,也说明了淮汉地区是中原文化与江淮地区土著文化的交界。由大溪文化一脉相承的屈家岭文化,是江汉流域的新石器传统,与中原文化间的差距颇大。殷商文化虽然也远达江汉地区,到底只是点状的扩散(Kwang-chihChang,1980:305—306,320—321)。因此,周人在北方黄土地带的优势,虽是征服,却不应当作异民族间的征服与被征服,而是大文化圈内族群间关系的重组合,以周人的族群代替殷商族群居于主要的地位。分封制度,在这一层意义下,是统治族群与各地土著族群的重叠关系。

回到分封制度的本身来看,直接有关的史料在文献上有《左传》定公四年的那一段记载及《诗经》“大雅·崧高”和“韩奕”,在金文铭文中则为西周早期的宜侯及中期的大盂鼎。《左传》定公四年的文字,已在上章引过,不再重复。鲁卫唐三国个别的分配到若干礼器,如车、旅、弓剑、革鼓、玉器,若干成族的殷民,若干官职的属吏(如祝宗卜史、职官五正)以及指定大致疆界的土地(例如少皥之虚、殷虚、夏虚)与该地的人民(例如商奄之民)。分配给诸侯的殷民,如以其族名推测,当是有专门技术的工人,如陶氏作陶,繁氏作繁缨,而且保持其原有宗族的组织,所谓“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在有关鲁侯的一段中,还提到“分之土田陪敦”,杨宽以为土田陪敦,即是《诗经》“鲁颂·閟宫”:“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的“土田附庸”,而且也即是金文铭文中出现的“庸”,当是指附着于土地上作为“庸”的耕作者,庸也即是仆庸。在鲁的奄民,就是这种附着奄地的原居民(杨宽,1965:81—82;伊藤道治,1975:232—236)。是以由定公四年的记载言,一个分封的侯国,拥有三批属民,一是担任官司的人,一是分配的殷民旧族,一是附着在封地上的原居民。

由《诗经》的“崧高”及“韩奕”两诗来看,“崧高”:“申伯,王缵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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