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清]字戬生,号山民,金山(今属上海市)人。]寿夫在南京大屠杀中所犯下的滔天罪行。宣读过程中,庭内外旁听者大多痛哭失声,公诉人读完起诉书时,亦已泪流满面。法庭还当庭放映了南京大屠杀时日军自己拍摄的新街口屠杀现场的纪录片,以及美国驻华使馆新闻处实地拍摄的记录有谷寿夫部队暴行的影片;并出示了被谷寿夫师团杀害的中国民众的遗骨。面对铁一般的事实,谷寿夫只好承认了纵容和唆使部队屠杀南京平民和俘虏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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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寿夫在法庭上申辩
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军事法庭对谷寿夫进行了六次庭讯,于3月30日宣判。审判长石美瑜宣读了判决书,判处谷寿夫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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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4月26日,南京大屠杀案的主犯谷寿夫被押赴雨花台刑场,执行死刑。
4月26日上午11时,谷寿夫被从国防部法庭看守所[注: 看守所,是对犯罪分子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羁押的场所,中国劳动改造机关的一种。关押处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的未决犯。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在2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提出,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