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抗战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晋察冀边区在法律上赋予的政治民主权利主要体现在边区政府1940年6月颁布的《晋察冀边区暂行选举条例》和1943年2月颁布的《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从制度上保障了每位公民都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1940年边区行政委员会陆续颁布了《晋察冀边区暂行选举条例》、《晋察冀边区参议[注: 参议 官名。明代在布政使下设左右参议,以分领各道。清初沿置,乾隆时废。又明清于通政使司亦设参议一职,为通政使之佐官。清末新官制中各部于左右丞下亦设左右参议,掌审议有关部务之法令。]会暂行条例》、《晋察冀边区、县、区、村暂行组织条例》,这些文件规定:村区代表会、县议会、边区参议会为各级最高权力[注: 一部有趣又深具启发性的小说。哈里斯对于罗马时而迷宫般、时而死寂的政治场景的描述,可说是迷人又有意义的,而情节的安排则是那么冷酷无情。]机关,都是全权的民意机关,各级民意机关成员,均按普遍平等原则由公民直接选举。
在1941年6月开始的晋察冀边区民主大选举中,历时3个月边区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了区代表会和区长、县议会和县长、边区参议员、行政委员会委员以及出席全国国民大会的代表,初步建立了县、区、村三级抗日统一战线的民意机关和行政机关。wwW.lSqn.CN
弹指一挥间,转眼70年多年过去了,现在的人却因为“素质不够”,不具备民主直选的“成熟条件”了。这是历史在给我们开玩笑还是有人学会了“变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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