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斯·麦迪逊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他是弗吉尼亚人,生于1751年,比同州人乔治·华盛顿小19岁,比帕特里克·亨利小15岁,比托马斯·杰斐逊小8岁。他在学校中是一名爱国主义分子,接受了当时流行的革命思想。特别是他在1776年左右认识了杰斐逊,逐步建立了深厚的友谊,成了历史上罕见的一对*合作者,达半个世纪之久。因此,麦迪逊的思想离不开当时的革命思想和杰斐逊思想。他本人很难说有什么思想方面的建树,他的了不起在于他是一名伟大的务实主义者,他集各派美国思想,调和各种利益,对美国宪法的制订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美国宪法是美国革命胜利的产物。革命靠的是人,所以要了解美国宪法首先要了解英国的美洲殖民地(为了方便,以下简称十三州或美国)居民的素质,也就是觉悟程度。
现在我们引用一位1759年定居美国的法国绅士克里维可夫的话:“欧洲人来后,开始有一种形同复活的感觉:以前好像并没有活过,度的是麻木无生气的日子;现在他感到自己是个人,因为大家把他当人;他本国的法律把他看成虫蚁;这儿的法律把他当作主人……他不由自主地心花怒放,意气高扬,从而孕育出美洲人才有的那些新思想。”〔1〕也就是说,十三州的人本来已享有自由,因此,美国革命的口号是反对英国的奴役,保卫自由。革命是一场权力对自由(Power v. Liberty)的斗争。革命的胜利当然摆脱了英国的权力,但在建立新国家时,人们发现权力对自由的矛盾仍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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