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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宪法(中文版)

    当根据邦联条例组成的第一个国家政府证明不能将原来的十三州结合成一个统一的国家时,美国人民采用了现在的合众国宪法。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国家宪法之一,一七八九年三月四日正式成为美国的基本大法。数年之後,增加了首十条宪法修正案,亦即所谓权利法案,在其後的一个半世纪中又增加了另外十多条修正案。

    序言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 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二款
    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七年,或於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末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实际人口调查,应於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後三年内举行,并於其後每十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众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三万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
    ; 在举行人囗调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数目选举众议员 :
    新罕布什尔三人、麻萨诸塞八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垦殖区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四人、宾夕法尼亚八人、特拉华一人、马里兰六人、弗吉尼亚十人、北卡罗来纳五人、南卡罗来纳五人、乔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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