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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对济贫制度所产生的腐败问题采取了哪些对策

时间:2010-2-28 专题:圈地运动
英国政府对济贫制度所产生的腐败问题采取了哪些对策
国外的信息.最近最热闹貌似的美国的新总统.其他的国家不太清楚.
一、社会救济制度产生于英国的原因
社会救济的提法和行为早已有之,但作为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套重要的经常性的制度,是在16、17世纪的英国逐渐形成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重的流民和贫困问题。随着新航路的开辟,欧洲经济贸易最繁荣的地区从地中海沿岸转移到大西洋沿岸,英国利用其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逐渐发展起来,它较早结束了四分五裂的中世纪封建制度,形成了统一的民族国家和中央集权的君主政体,这就在客观上为近代经济贸易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商业和贸易的迅速发展,特别是毛纺织业的高额利润促使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掀起了规模巨大、影响深远的圈地运动,将农民从土地上赶走,将土地用来养羊。而当时由于圈地而发展起来的纺织业和其他工业又不足以吸收那样多的劳动力,于是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大量的流民。除了圈地运动这一最主要的原因外,价格革命造成的雇佣劳动者贫困化、人口膨胀、解散修道院、取消封建家臣和遣返退伍士兵等因素也加剧了流民问题。”
大量的流民大大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亟待解决。英国政府对待流民的态度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变化过程,在初期以惩罚为主,救济为辅,且惩罚极为严酷,流浪者常常被处死,单只亨利八世就下令绞死了七万二千人。[2]而后来,单纯的严刑峻法不仅越来越不能减少流浪者的规模,而且还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反抗,甚至暴动;同时,有识之士也逐渐意识到,贫穷和流浪不能仅仅归咎于当事人的懒惰,他们无法左右的社会经济环境也是重要的原因。于是,对流民和贫困者的救济力度不断加大,制度化程度也不断提高。在长达几十年的讨论和在此期间的数部关于济贫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济贫法在1601年获得通过,其后又经过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
(二)英国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发展水平为社会救助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基础和前提。英国的经济在16、17世纪飞速发展,无论从经济发展水平还是经济实力上讲都处于世界前列并在不久之后成为领头羊,这便具备了产生社会救助制度的物质基础。
(三)君主专制政体同新兴资产阶级作斗争的需要。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新兴资产阶级的力量迅速壮大,便要求获得更多的政治权力,进而与当时的君主专制政体产生矛盾。随着矛盾的不断发展,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便不得不关注济贫问题。一方面,缓解流民问题有助于稳定其统治秩序;另一方面,流民大多是由于新兴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了的新贵族不择手段谋取经济利益而产生的,确立济贫制度,可以安抚和笼络下层人民,利用他们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较量。另外,济贫制度本身(特别是济贫税)也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资产阶级的力量,遏制资产阶级的上升势头。
(四)强有力的国家政权是建立该制度的后盾。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都实行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这为济贫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因为具有普适性和统一性的法律法规都必须依赖国家权力制定和实施,济贫税的征缴、济贫院的大规模建设如果离开了强有力的统一的国家政权,也是无法想象的。
(五)社会救助的传统。中世纪末期,各类社会救助组织在英国就已颇具规模,社会救助行为也普遍存在。伴随着圈地运动的进行,它们更是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完善,这些自然为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而同期的欧陆国家,均不具有英国那样的条件:德国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经济落后,政治动荡;法国虽然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但小农经济占据绝对主导,绝大多数农民仍被牢牢束缚在土地上;其他国家的情况也无须赘言。因此,社会救助制度只能而且必然最早在英国确立。

二、研究英国社会救济制度的形成,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正在迅速进行,在此进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流动人口,还包括由于特殊的城乡二元体制而出现的巨大的农民工群体。他们长期未被纳入正式的社会保障体系,迟迟享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甚至他们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也不时受到侵犯,出现了不少为社会所关注的悲剧。这些现象尽管同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英国的流民问题在性质上有着根本的不同,但从客观上讲在某些方面却颇为相似。特别是当它们还发生在21世纪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的社会主义中国时,就显得尤为触目惊心。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重保险、轻救助的情况,这既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缺乏保险传统、制度建设不完善的特点,更不符合我国目前流动人口多、弱势群体大量存在的现实国情。
近几年来,我国在保障流动人口和农民工权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以及构建社会救助体系的问题上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强制性收容遣送的废止、关爱性救助管理制度的建立、社会救济法纳入立法议程、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等,都能说明这一点。在笔者写作此文时,又从正在召开的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传来了我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的好消息。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的情况不论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同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要求相比,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和相当多的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我们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仍有许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因此,我们可以而且应该通过研究世界各国包括英国流民问题和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的过程而获得一些有益的启发,同时也要时刻对其保持清醒地认识和反思,从而避免新时代的“羊吃人”或类似的悲剧再为发生。
“社会救济”同“社会救助”本有涵义上的差别,但在本文中可将其视为同一种制度且不影响文义,故不加以讨论。


英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与鼎盛阶段。随着英国工业化进程的推进、贫困问题的加剧和社会问题的复杂化,新《济贫法》规定的院内救济的办法根本无法解决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废除济贫法,建立更科学、更人道、更有效的化解社会风险的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一种趋势。1906年,英国颁布《教育法》,规定学校提供免费午餐。1908年颁布了《老年年金保险法》,在历史上第一次认为政府有责任为低收入的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1911年,英国国会正式批准了《失业保险与健康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在全国强制推行的失业保险法。同年,还通过了《国民保险法令》。1918年,英国通过《妇女儿童福利法》;1925年颁布了《寡妇孤儿及老年年金法》。这些立法均是英国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它突破了济贫法时代社会救济制度的局限性,体现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责任特点。1934年,英国通过新的《失业法》,将长期失业的情况从社会保险计划中分离出来单独给予救济;1936年通过《国民健康保险法》。至此,英国社会保险法在形式上已经比较完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向着更为全面和完整的方向发展。1945年通过了《家庭津贴法》;1946年通过了《国民保险法》,几乎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失业、生育、死亡、孤寡、退休等方面的保障;同年,英国还颁布了《国民工伤保险法》和《国民健康服务法》;1948年颁布了《国民救助法》,标志着济贫法实施的终结和社会救助制度的正式建立。上述五部法律共同构筑了英国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实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系统化和对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全面保障。英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社会保障法制最完备的国家,形成了“收入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设施体系化”的社会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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