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期望。”
我要强调的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性质,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要件上看,都是一个法律问题,有确实存在的原告和被告,有明确肯定的法律诉求,有清楚明了的事实和证据,有可适用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有拥有司法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有大量存在的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类似的国际司法实践。
我们还可以发现,就在日本最高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之后,日本地方法院并未停止审理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件。尽管日本最高法院极有可能比照过去案例方式结案,但在尚未审结的不少案件中尽量争取有利结果,争取正在酝酿中的新诉讼尽量立案,依然存在很大可能,依然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不战而屈自已之兵”的想法和作法是不可取的。
《国际先驱导报》:这样做的意义是什么?
陈春龙:我们跟日本人打官司绝对不是为了钱,而是希望我们的子子孙孙知道过去还有这码子事,知道不论自身多么富强,都不可以再欺凌他国。
经过这十几年的对日索赔诉讼实践,通过日本法庭向日本和世界人民揭露和控诉了军国主义的罪恶,展示了违法侵权的证据,提出了合理的赔偿要求,起到了任何其他非诉讼方式所不能达到的社会效果。比如,日本大多数法院的判决承认(侵权)事实,确认了受害者的赔偿权利并提出了和解劝告,留在日本法院的证据以及那些判例,都将被载入历史。日本许多媒体对每一次败诉判决均作了相关报道,为“政治解决”形成了社会舆论压力。
“不信找不到个说理的地方”
《国际先驱导报》:有人呼吁启动国内诉讼程序,但为何之后动静却不大了?
陈春龙:其实,早在1988年就有过中国船员在上海起诉日本三井船舶株式会社的案子,之后自1998年到2006年,共有四起国内诉讼案件。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相关规定,中国法院完全有权依法审理中国民间战争受害人对日索赔诉讼案件。至于为何效果不明显?其中原因很复杂,毕竟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国内法院也会有其考量。但我觉得,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一定会有所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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