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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劫持人质 2000年前汉代为“反劫质”立法

    受免罪的优待。再则,对各种知情不报的人员按照“与劫人者同罪”的罪名加以严惩;而对于在劫犯离去一天之内,知情者自行捕捉案犯、或是向官吏举报者,则予以免罪的宽大处理。

    我们现在看到的《二年律令》,是吕太后当政时期实际施行的法律条文之中的一部分,其中应该包含有汉高祖刘邦开国过程中陆续颁布的律令在内。汉初的立法,为何对“反劫质”如此重视?形成了如此严密的打击与防范并重的法律体系?以下的推测,也许不无道理。

    汉高祖刘邦在“楚汉之争”中,曾经遭遇过两次“人质劫持”事件,给他留下了太多的记忆刺激。一次是在楚汉之争胜负决于须臾的关键时刻,项羽将刘邦的父亲作为人质,置于肉案之上,胁迫刘邦归降。刘邦在无奈之下,只好以“无赖”手段回应:“吾与项羽俱北面受命怀王,曰‘约为兄弟’,吾翁即若翁,必欲烹而翁,则幸分我一杯羹。”(《史记·项羽本纪》)一心争天下的刘邦,当然不会为了顾及父亲而束手降敌,所以,如此答复确实不失为急中生智,得以保住了父亲的性命。但刘邦的无情本色也暴露无遗。对刘邦而言,这是无法掩饰的道德缺陷。另一次是项羽将刘邦部将王陵之母拘押为人质,意在胁迫王陵叛汉降楚。深明大义的王陵之母,在送别汉军使者时,哭泣着说:“为老妾语陵,……无以老妾故持二心。妾以死送使者!”当即伏剑而死。项王在盛怒之下,竟然烹煮了王陵之母的尸身。王陵之母的慷慨就死,固然破解了刘邦、王陵面临痛苦选择的难题,但是,由此造成的心理冲击是相当沉重的。因为刘邦与王陵的关系特殊,他们不仅是同乡,刘邦在起事之前还曾经以兄长之礼尊事王陵。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王陵母子的选择,固然不失为遵守君臣伦理的楷模;但对于刘邦而言,也难免承荷着一份人情账。

    以上两事,可以视为刘邦痛恨“劫质”行为的心理根源。由此推测,“反劫质”的立法出现在刘邦在位时期,应该是可以成立的。以立法手段严惩“劫质”,不仅可以适应打击犯罪以稳定社会的需要,也可以满足刘邦借此声讨项羽“恶行”的心理需要。

    令人奇怪的是,汉初实施的“反劫质”立法,到西汉中期之后,却不为人所知了。“劫质”罪案时有发生,未闻案犯被处以磔刑;甚至以“反劫质”著名的官吏如赵广汉,在办案的过程中,闭口不谈《二年律令》的相关规定(参见《汉书·赵广汉传》)。他们似乎根本不知晓这一法条的存在。原因何在?不妨提出这样的推测:汉文帝时期为了安抚周勃、陈平等“诛吕安汉”的功臣,在改革刑制时,有意将汉初的“反劫质”立法予以废除。因为周勃、陈平等人在诛灭吕氏的过程之中,非常不体面地使用过劫持人质的手段。原来,深谙宫廷政治奥妙的吕太后,在其晚年,费尽心机安排了身后的人事格局,目的在于防范功臣集团的异动,以保住吕氏的政治地位。她以吕氏核心人物吕禄、

       

    产分掌军政大权;并令吕禄为上将军,直接统领北军,吕产统领南军。因此,两支京师禁卫军队全部控制在吕氏手中。当时,周勃、陈平等大臣正在暗中筹划铲除吕氏,而吕禄掌握着对北军的控制权,成为大臣们最大的顾忌。周勃身为太尉,却“不得入军中主兵”,没有北军的支持,以特殊手段收拾吕氏的计划就无法实施。这批老谋深算的大臣,就想了一个“劫持人质”的计策。原来,大臣郦商,一直与吕氏交好,他的儿子郦寄与吕禄更是相交多年的好友。周勃与陈平设谋,派人劫持了郦商,胁迫其子郦寄与密谋者合作。为了保全老父的生命,郦寄只好背叛了自己的密友,受命前去欺骗吕禄。他声称只要吕禄交出兵权、退守封国,就可以与其他大臣和好,享受“高枕而王千里”的所谓“万世之利”。吕禄过于相信这位挚友,便交出了兵权。随即,周勃得以进入北军,发起灭吕之兵(《史记·吕太后本纪》)。郦寄本人因此蒙受“卖友”的丑名,而周勃、陈平等人的“劫质”之举,显然也不是光明正大的行径。汉文帝是这次宫廷军事政变的最终受益者,为了照顾周勃、陈平等人的面子,只好淡化“劫质”的罪条,以至于相机加以废除了。如此推测,或无大错?当然,惩治“劫质”的行为并没有中止。人们对“劫质”的惧怕和憎恶,同样是由古及今不会改变的。(孙家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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