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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入侵何以称“事变”?“事变”一词辱我中华

    是事发后首次从报端见到“满洲事变”之称,然而这却是来自日本最高领导层。从此,凡来自东京的电文均称“满洲事变”,如1932年1月22日载:“日陆军省发表满洲事变发生以来,日军死伤者共计980名……”,这是见诸日军正式文件之中的一例。

      遂之,1932年1月28日日军进攻上海,日本称“上海事变”、“日文报载此次上海事变,据美国人调查所报告闸北、虹口方面之损失……”(见1932年2月18日《申报》)。当年日本的上海居留民团还特地编了一本《上海事变志》。此后,也见国内有称“事变”的,而称作“九一八事变”,但很少见于标题,直到临近“九一八”周年时,才偶见于标题;此时更多的是称“九一八国难”。而日本此时积极筹划建立伪“满洲国”的阴谋,在外交文件及文章中不断叫嚣着“满洲事变”。“九一八”一周年时,我举国哀悼“九一八国难纪念日”;而日本却大肆庆祝“满洲事变勃发纪念日”。随后,日本对中国的每次侵略都称谓“事变”。1937年7月7日,日军攻打卢沟桥,开始全面侵华战争,日本称“支那事变”(参见日军制的“支那事变纪念”章照片);同年8月13日,日军进攻上海,日本称“第二次上海事变”。

      不知何故国内也渐渐开始用“九一八事变”、“一二八事变”、“七七事变”、“八一三事变”作为这些历史事件的专用名称。只不过在“事变”前冠以事件发生的日期,取代了地名。这也符合情理,被侵略的中国人民永远不应忘记这些惨痛的日子;而日本侵略者炫耀的是铁蹄践踏的征程。但是,当时愤怒的中国人民万万没料到,日本侵略者将赤裸裸的入侵称为“事变”,隐藏着别有用心的阴谋!

      二、“事变”的词义辨析

      对于日军预谋的屡次侵略战争,被侵略者与侵略者竟然都称其谓“事变”,令人费解,有必要对“事变”的词义作番赘述和探究。

      专用名称“九一八事变”是个偏正结构的固定词组,前一成分“九一八”作为偏部,是限制后一成分正部“事变”的,“事变”一词是正部,是整个专用名称词义的基础,是其本质所在。何谓“事变”呢?1915年至1933年版的《辞源》称,[事变]:“事之重大而有非常之变者也。如战争及天灾流行之类。”这是当时对“事变”的解释。而把外来侵略称谓“事变”的典故,史籍罕见。史载只有“陈桥兵变”、“城市民变”、“祺祥政变”、“商鞅变法”、“戊戌变法”等等,均是国内政治事件。对于外来侵略如戚继光御倭战争、荷兰侵占台湾等都未见“事变”之称。上世纪30年代日军侵略东北时期,“事变”词义概念,充其量是指:重大非常的变异,不测事件或重大的突发事件而已,没有侵略战争的概念,更无被侵略的含义,词义中没有褒贬的含义;是个中性词。

      再看当时日语中“事变”的含义。昭和十一年(1936年)的《广辞林》(金泽庄三郎编纂、三省堂出版)谓:ジヘん(即じへん)[事变](一)不测的非常的变故、事件。(二)不得不出动警察进行镇压的意外骚动和暴乱。从中可见,当时日本方面使用“事变”一词的理念。以辞见意,侵略者竟然将自己的侵略行为说成是镇压暴乱,把中国视作置于他们统辖范围之内。显然,“事变”一词体现不出侵略战争的性质,更反映不出中国被侵略的客观事实。

       

      所见现代的汉语、日语辞典,将“事变”的解释作了修补,日语辞典战后增加了一条“国家间不宣而战”的义项,只不过是欲盖弥彰。汉语辞典引入了“七七事变”为例,这是延用抗日战争时期的习惯称呼,习而不察所致。今天的词义解释不能替代当时的理念,更不能作为评价历史的依据。

      作为被侵略的中国,当时居然不作斟酌推敲,也应着侵略者自称“事变”,似乎表现出一种委曲求全、忍气吞声的窝囊。这与当年蒋介石“攘外必先安内”的不抵抗政策不无关系,招致相沿成习,习焉不察。此节则另文论述。

      或许有问,对已经约定俗成的专用名称进行咬文嚼字有何意义?一词之差有何弊端?这一问题,历史让侵略者给我们上了一课,然而我们(包括笔者)却鲜有人知。  

      三、“事变”:日本战犯狡赖罪责的借口

      1945年,历史为日本侵略者敲响了丧钟,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1946年,以东条为首的日本甲级战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受到了审判。日军的侵略暴行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尽管理屈词穷,他们仍然诡辩狡赖,竟称:对我国的侵略是“事变”,“战争法规不适用这一敌对行为”。尤其,中日双方都称此为“事变”,似乎捞到了救命稻草。但是,当战犯们站到国际法庭的被告席上,在垂死狡辩的同时,撕破了伪装,自我暴露了内心的天机,道出了他们称谓“事变”的真实意图,诠释了“事变”一词的真正含义。只需读一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的如下内容,即一目了然。

      从“九一八事变”的爆发到战争结束为止,日本历代内阁都不承认在中国的敌对行为是战争。他们坚持地称它为“事变”。以此为借口,日军当局主张战争法规不能适用于这一敌对行为的实行。

      日军的首脑者认为这个战争是“膺惩战”,因为中国人民不承认日本民族的优越性和领导地位,拒绝与日本合作,所以为惩罚中国人民而作战。(《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p.479)

      日本军部主张说:日本和中国之间没有存在着战争状态;纷争只是“事变”,所以不能适用战争法规;抵抗日军的中国军队不是合法的战斗员,仅仅是“土匪”。为了消灭在满洲的“土匪”,所以开始了无情的作战。(同上,p.482)

      因为日本政府把中日战争正式称为“事变”,把在满洲的中国军队看作“土匪”,所以陆军拒绝给战斗中被俘虏的人以俘虏的资格和待遇。据武藤说:在一九三八年已正式决定,依旧称中日战争为“事变”,并以此为理由,依旧拒绝将战争法规适用于这次的纷争。而东条也对我们作了同样的供述。

      国际联盟和九国公约签字国的布鲁塞尔会议,都未能阻止日本对中国所实行的所谓“膺惩”战争,即自一九三七年在卢沟桥所爆发的敌对行为。日本将中日战争作为“事变”处理的这一方针,一直没有改变过。在一九三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的内阁会议中,正像陆军大臣当时所说的一样,只有在“事变”的规模达到了需要宣战程度时,才能认为设立是适当的。日本政府和陆海军,虽然组成了完全的战时态势,但依旧把中日战争作为“事变”来处理,并借此而蔑视了战争法规。(同上,p.483)

      据武藤说:“对于所俘的中国人应否当作俘虏处理,的确成为一个问题。于是在一九三八年终于决定了不把被俘获的中国人当作俘虏处理;因为中国的战争虽说事实上是战争,而公开的则称之为‘事变’。”据东条供称:这是事实。(同上,p.539)  

      上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的文字,是根据被告的供词、证人的陈述和日本官方的秘密档案文件,对日本的侵略历史所作的有力揭露。这份国际历史文件,代表着国际观点和法律的裁决,决非个人的一家之说。

      综上所述,“事变”一词已经超越了其语词本身的范畴,涉及到当时日本的政治、军事、法律、外交各个领域,成了当年日本对华的基本国策之关键词。其中隐讳着二层祸心,其一,将日本的侵略战争与中国人民的反侵略战争含糊地称为“纷争”、“事变”,以“不适用战争法规”为由,抵赖侵略罪名,妄图逃避国际战争法的制裁;其二,将日本发起对我国的侵略的原因,归罪于中国人民不承认日本的“领导地位”,“拒绝与日本合作”。言下之意,即中国人民不愿俯首称臣,所以日本“为惩罪中国人民而作战”,日本以太上皇自居,把中国当作他的殖民地或附属国,所以这种“敌对行为”仅是“纷争”,而称谓“事变”。

         

      显而易见,“事变”一词高度概括了日本侵略者的强盗逻辑,充满着对中国人民的侮辱,有损我中华民族的尊严。

      尽管已经习以(不曾约定)成俗,但这决不是默认错误,回绝历史真相、甘受屈辱的理由。鉴此,我们再也不能以讹传讹。我相信,人们一旦知晓上述隐秘之情,没有一个中国人会同意再用这掩盖侵略、辱我中华的“事变”一词。(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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