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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咸丰以后确定官俸减扣政策 吏治败坏愈加严重

     

    晚清时期,特别是咸丰以后,军费、对外赔款等支出急剧膨胀,清政府为尽可能满足这些“国家要需”,频繁减扣官员俸禄,使其所占国家岁出的比重大为下降。虽然官俸减扣数额并不庞大,但对于收入本已微薄的官员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办公经费不可或缺,家庭生计亦须兼顾,官员费无所出,只得想方设法搜罗财源,贪污受贿,吏治败坏由之而生。

    咸丰一朝是官俸减扣最为严重的时期,而减成支放则是其主要形式。1853年,太仆寺卿李维翰奏请暂停养廉以充军饷,户部随后议定:各省文职养廉自一品至七品暂给六成,武职养廉自三品以上暂给八成,八品以下免其停扣,俟军务告竣再复旧额。在朝廷谕令之下,官俸减成措施在各省普遍开展。1856年,清廷以体恤官员为名,要求户部依照京官增给俸银章程酌增各省官俸。嗣后户部奏准:自本年夏季起,各省文职养廉一、二品酌给七成,三、四品酌给八成,五品以下及七品之正印官、武职三品以上酌给九成,其余文武各职均照原额支给。各省养廉减成每年可“节省”90余万两,均借拨军需应用。

    减扣官俸的另一种形式是摊捐。摊捐又称扣廉、捐廉,是指由于军需、河工等预算外支出的出现和某些例不应支而又必不可少的支款的存在,政府财政不敷支应,遂摊扣官员养廉以供凑拨。摊捐有硬性摊扣者,亦有官员“报效”捐廉者,但实际上均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所不同者,摊扣是强行减扣各官收入的行为,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官员报效捐廉则会受到政府的奖励。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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