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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雅遗址古代植物志

    出了所属的四个种类:箱柳类、柳树类、红柳类、环孔类。其中所谓的箱柳类可以认为是胡杨。[2]通过对一部分木器标本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这些木器都使用了本地的树种。这一点完全可以理解。木器在加工技术上并不复杂,在材料上也易于获得,所以在塔里木盆地,一般的绿洲文明都拥有自己的木器加工业,不一定非要是贸易品方可。1994年调查采集的标本,主要是用作木器的树种,在类型上无超出前述者。调查者的视野似乎一直局限于由木器代表的树种方面,可能是因为这些本身即属于考古遗物的标本能够直接证明是古代的物种的缘故。对于自然的植物种属,如果要鉴定出它们属于古代的抑或现代的,仅是从标本的采集上就存在着不小的难度。看来,这种工作被有意忽视了。对于这种问题,需要从文书记录的内容中去寻找答案。 佉卢文书的资料 在植物志方面,佉卢文书有更详细的内容。在佉卢文书中,属于植物类的物种,除了广泛提及的“谷物”(amna)这个用语外,还有苜蓿和一种称作“茜草”的草科植物。有一些种类的谷物名称,现在还无法还原,但是足以表明在当时存在的植物种类的多样性。“谷物”是一个普遍使用的词汇,但是又有着多种多样名称的谷物,说明这个用语是一个通称。有一些文书(60、65、67、68、94、121、131、214、225、236、349、406、581,等[3]中直接使用“谷物”这个用语,一般表示的是一种概念性的说法,因为还有很多个具体的用语,专门用来表示具体种类的谷物或与谷物有关的称谓。下述一些用语,虽然难以还原,但可以确定属于与某种谷物有关的用语:jutha、sahini:291、571、677、703samiyena:703kuvana谷物:236、272、291、292、387、430dirpira谷物:637tsamghina(某种谷物):272、315koyimamdhina(某种谷物):272、309sikh谷物:532vaka谷物:559vasdhigaim谷物:140panimcana谷物:140“般遮雷那谷物”(pamcaraimna):146adini籽种:222adimni籽种:83、579关于juthi这个较为常见的用语,在571号契约文书提到的土地交易中,它被用来指称用以交易的土地的播种量,为3弥里码juthi。[4]有几件文书提到了“jutha种子”或“juthi籽种”(677、703),看上去似乎是一种普通的作物的名称;但是291号文书的行文却是令人生疑的,当它提及征收的350弥里码kuvana谷物中的三分之一须送至扜泥(khvani)时,接下来又说:“应即刻从速征收此项谷物,应派四十头橐驼运送,每只橐驼载物三弥里码,其中二份juthi和一份sahini。”[5]看来,这两个词汇实际上可能是指称kuvana谷物或一般谷物的两种形态的用语:juthi实际上即是谷物的种子或籽种,或经过筛选后可用作种子的谷物颗粒;而sahini则可能是juthi的一个相对的概念,指称一般的谷物颗粒。所以,这两个词汇虽然不直接表示谷物的种属,但属于与谷物有关的用语。Samiyena这个用语仅出现在703号文书之中,它提到:“这些谷物须征收并交僧伽沙五弥里码二硒之samiyena。” [6]在后面又有“samiyena谷物”的释文。但是,尽管“谷物”二字极可能是译释时的衍文,这段录文却透露出,所谓的samiyena可能属于谷物中的一个种属。Kuvana作为一种谷物在文书中得到了明确的说明,在一般情况下它都被当作征税的对象(272、291、292、387、430,等)。但是236号文书提到了“皇家kuvana谷物”,[7]看来与税收不同的是,这种谷物应当属于王室在地方(精绝)的产业中的产品,即王室在地方的封邑中种植的谷物。637号籍账文书中提及的dirpira,按贝罗(T.Burrow)的译释,作“dirpira谷物”;在文书中,它是与一种称作potgoñena的酒以及面粉(ata)相提并论的。[8]看来属于一种谷物无疑。与此相似的是在272号文书等中所提到的三种谷物:kuvana、tsamgina和koyimamdhina,它们也是征收的税种(309、315)。Sikh和vaka在文书中提及得比较简单,因为记录这两种名称的文书的保存状况都很差,尤其是559号文书,只保存了“vaka谷物”这一用语。姑且将这两个称谓视作是两种谷物的名称。在140号文书中,vasdhigaim明确地是一种谷物的名称,只是还无法还原。关于panimcana这种谷物名称,在这同一件文书(140)中被与“vasdhigaim谷物”一同提及,称作是“panimcana之谷物”。[9] “般遮雷那谷物”(pamcaraimna)出现在146号文书的释文中,它是一个音译;但是同一件文书又提到“其他鹿驼之般遮雷那谷物”,所以这种所谓的“般遮雷那谷物”有可能是一种用作饲料的谷物。后面的两种——以某某“籽种”这种用语表示的作物,虽然出自不同的译释者[10],但从行文上看,它们都不一定是指用来播种的两种谷物的名称,而有可能像前述的jutha和sahini一样,是指称谷物的两种形态譬如籽种之类。它们现在还不都能够还原。上述谷物至少在名称上存在的多样性,足以说明植物环境的复杂。除此之外,还有几个可以得到复原的谷物种类:大麦:83[11]小麦:72、83、683[12]粟:703[13]这几个种属看来是足够明确的了。小麦是其中主要的品种,因为有一件籍账文书(72)专门是登记小麦的灌溉次数的,被登记的人中包括了州长、督军、探长、曹长以及所谓的“贵人”和“埃卡罗侯”等,还有大量的普通人。看来小麦在当时的播种量是足够大的。草本植物的种类比较少,文书中比较常见的是一种称作茜草的草本植物(272、357、385、387、450,等),具有特殊的用途。由于这种草一般都被列为征收的税种,即实物税的一种,所以它应当属于经济植物,或许具有与其它经济草本植物――如苜蓿等相同的经济价值。例如,272号文书中说:“饲料紫苜蓿亦在城内征收,camdri、kamamta、茜草和curoma均应日夜兼程,速送皇廷。” [14]看上去茜草似乎被当作了一种饲料。357号文书也同样提到了作为征税对象的cur.ma(curoma)和茜草,此外还并列提到其它两种税收:karci和kamude,[15]有可能也是属于两种饲料类的草本植物。450号文书与此相似。在385号文书中,除了提及交纳的arnavaji以及毡衣之外,还提到“将茜草交信差……之手送来” [16],似乎茜草属于一种特殊的税收。387号文书也是关于税收事务的:“当此谕令到达汝地时,应即刻从骑都处取茜草一弥里码十硒(残)……” [17]在这里,茜草应当被理解作由骑都负责保管的牲畜的饲料,对于国王来说,一般是通过征税的方式获得。草本的植物中,比较明确的还有紫苜蓿(214、272)、三叶苜蓿(214)等几种。它们都被用作为饲料。例如214号文书(国王谕令):“现在朕派奥古侯阿罗耶出使于阗。为处理汝州之事,朕还嘱托奥古侯阿罗耶带去一匹马,馈赠于阗大王。务必提供该马从莎阇到精绝之饲料。由莎阇提供面粉十瓦查厘,帕利陀伽饲料十瓦查厘和紫苜蓿两份,直到累弥那为止。再由精绝提供谷物饲料十五瓦查厘,帕利陀伽饲料十五瓦查厘,三叶苜蓿和紫苜蓿三份,直到扜弥为止。” [18]在另一件文书(272)中也提到了“饲料紫苜蓿”的用语。[19]佉卢文书中还涉及到几种果树的名称,系有葡萄(419、574、581、586、655,等)和石榴(295、617,等)等。葡萄树是一种主要的果树树种,这一点可以通过保存下来的有关葡萄园交易的契约文书(419、581、586、655,等)中得到反映。419号契约文书中,用于交易的标的物是“4 apacira之葡萄园一所及另一块在misi地内之letga kuthala地”。[20] 581号文书用以交易的标的物是“7 avacira之葡萄园一所”。[21] 586号文书是“内有15 sujada之葡萄园一所以及地上之树”。[22] 655号文书是“13 apacira之葡萄”。[23]对于葡萄园来说,一般采用的是sujada、apacira、avacira这几种表述葡萄园地积的度量单位,与耕地地积的度量单位表述方法一样,在这里采用的极可能也是一种类似所谓“栽种量”的度量法。586号文书涉及标的物中的“葡萄园一所以及地上之树”,实际上应当是指地上生长的葡萄树。还有一件契约文书(571),提到了“misiya地连同地上之树”之用语[24],看来是土地上生长的树木,在交易中被当作土地孳息物一道出卖了。在佉卢文书中,所谓的misi地是土地的一种形式(235、327、571、572、580、582、655、715,等);与此相同的还有所谓akri地(222、579、580、582、654,等)、ciraimta(587等)以及更像是一种地积度量单位用语的kuthala(327、572、582,等)和kurora(496、574、678,等)。这些称谓的土地类型的差别是:misi是一种耕地,akri似乎是一种生长有树木但未垦种的土地,kuthala是一种成条状的耕地,而kurora则是一种备耕地,其边缘有着隆起的地埂。[25]看来,无论是在耕地之上抑或未耕地之上,一般都生长有树木。这些树木中,可以想见有一些是人工种植的,其中还有一些树种具有经济价值。虽然缺乏桑树及桃树方面的文书资料,但这两个树种已通过田野调查的资料获得了验证。有一件文书(702)还提到胡椒(marica pipali)、薑(simgavera)、小豆蔻(susmela)这样几种植物;另有一件文书(721)提到了蒟酱(drimpura)。[26]佉卢文书中还提到一些无法还原的名称,只是可以确定是属于植物类。这些名称有:Cuthiye(422):“该地能种2米里马cuthiye”。[27]Rathi树(574):“若彼等对该项价格不同意,rathi树及pamni皆由罗没索磋从葡萄园取走”。[28]考虑到这件契约文书的上文曾言及“牟啰德耶现已允许罗没索磋今年开辟葡萄园及耕种该地”,因此,所谓rathi树有可能是指称用来栽种的葡萄树苗。Camdri、kamamta、curoma这三个称谓前文已经涉及,它们共同出现在同一件文书(272)之中,与茜草和饲料紫苜蓿相提,所以可能也属于某种饲料类草本植物。karci、kamude、curama这三个称谓共同出现在357号文书中,但在450号文书中,其中之一的curama又与茜草相提并论,所以推测此三种称谓也可能属于某种饲料类草本植物。此外,702号文书提到一种称作tvaca的物质,与胡椒、薑、小豆蔻等相提,推测起来也有可能属于某种食用植物。佉卢文书的资料原本可与田野考古资料相补遗。斯坦因曾经注意到尼雅遗址残存下来的一些果树树种标本,大致有桃、杏、桑、沙枣树等。[29] 1959年的调查于此稍有涉及,极不详细,据报导发现了粟和小麦的遗物。[30]以后的考察,也未做充分的重视。1991年的调查采集到若干胡杨、桑、桃树等树种标本,不够全貌。[31] 1995年于95MN1号墓地之M3一只木碗中出土有葡萄、沙枣和梨等,[32]最后一种是个新品种。如果可能的话,未来的尼雅遗址田野考察工作当于此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以促进其研究。 植物产品或制成品 植物的产品或制成品属于植物志研究中一个方面的内容。这个研究不可能达到全貌,因为有很多属于此方面的信息都随着遗址的废弃消失在了历史的尘烟之中。文书的资料在这方面倒是一个较好的补缺。佉卢文书中提到了几个种类的植物产品或制成品。这些制成品包括酒(masu)(169、170、173~176、225、272、299、303、349、387、539、556、571、574、637,等)、面粉(satu)(214、358、505、637,等)、饲料(65、214,等)、糖(sakara)(702)等。“酒”如同“谷物”概念,是一个通称。这个用语主要出现在籍账文书中,很多情况下是作为征收的税种之一。能够说明“酒”这个概念是个通称的,还因为在佉卢文书中使用了一些具体称谓的酒类:sadi酒(349),potgonena酒(556、571、574、637),samiyena酒(637),“苏克酒”(suka masu)(272、387),“苏吉酒”(suki masu)(169),“陈酒”(175、303)。除了所谓的“陈酒”之外,其余酒类暂时都无法还原。其中,“苏克酒”和“苏吉酒”有可能是同一种酒类的异写;potgonena酒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酒类,这个用语有可能表示一种用葡萄酿制的酒类,或者是葡萄酒的称谓。葡萄用来酿酒可以从下述文书中找到证据:574号契约文书,提到一次有关耕地及葡萄园的交易:大土地主罗没索磋(Ramsotsa)与kori(御牧)牟啰德耶之间达成一项协议,罗没索磋向牟啰德耶之诸奴隶买地,“价款potgoñena酒1米里马及vito马1匹”,时间是安归迦王在位之34年2月24日,——这个时间代表了初春开始备耕的季节。契约规定:牟啰德耶允许罗没索磋今年开辟葡萄园及耕种该地,“秋天无论该地生产多少食物和酒,皆归罗没索磋所有。” [33]这段用语阐述得比较明白,表明葡萄是可以用来酿酒的。586号文书是另一件买卖葡萄园的契约,所规定的买主罗没索磋的权利为:“司书罗没索磋对该葡萄园有权支架、拆架、剪葡萄、饮(酒)、交换、出卖,为所欲为。” [34]这段话同样暗示了酒是葡萄园的孳息物之一部分。与面粉相似的用语中,还有一个“粗粉”(358等)的用语:“每日寺主从领地私有财产中应发给彼子及随从人员四瓦查厘面粉和粗粉当口粮。……” [35]在这段文字中,所谓“粗粉”与“面粉”相提并论,表明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别:大约“粗粉”属于一种磨制得比较粗糙的面粉,亦即面粉研磨过程当中最后筛选出的部分;但也有可能是指称粮食品质分类的用语,亦即所谓“粗粮”、“细粮”之谓。在文书中,所谓“饲料”有着不同的用语:谷物饲料(214)、饲料谷物(65)、帕利陀伽饲料(phalitaga)(214)。前两种大致上属于同一类,亦即一种用作饲料的谷物。“帕利陀伽饲料”尚难以还原。这些用语表明饲料的不同来源。另外,在佉卢文书中,用于饲料的还有苜蓿(214、272,紫苜蓿、三叶苜蓿);所谓“茜草”也有可能是一种草本饲料作物。关于“糖”这个用语只是出现在一件文书(702)之中,它的成分还难以说明。植物产品方面,田野考古的实物资料于此大有补遗。1959年的调查,发现有丰富的棉织品,计有服装、棉布、“覆面”、棉花团等遗物。[36]这些遗物表明,如果不是舶来品的话,在当时是曾经存在过棉花种植以及棉织品加工、生产的。在出土物中,各种用途、形制的木器或木制品,以及一种用草编制的绳圈等,这些制成品也可以理解作广义的植物制品之类。1991年的调查,在遗址区地面采集到麻绳的遗物,[37]证明麻这种植物的存在,只是无法了解到野生抑或人工种植。1994~1995年在N.II遗迹群也采集到了棉织品遗物。[38] 高度驯化的植物环境 尼雅遗址古代植物志的状况,表明当时人类已经生活在一个高度驯化的植物环境之中。难以阐明的是这些驯化植物的起源,其中有多少是本地性的,又有多少个种属是继承性的。就植物志方面而言,佉卢文书资料有着不小的局限,譬如关于野生的植物种属就是个空白。看来,这需要今后的田野调查资料来加以充实了。 注  释[1]伊东隆夫《1993年采集的木材的种类》,中日共同尼雅遗迹学术考察队《中日共同尼雅遗迹学术调查报告书》第一卷,株式会社法藏馆,京都,1996年4月,第179—181、187页;伊东隆夫《木器、建筑材料》,《中日共同尼雅遗迹学术调查报告书》第二卷“本文编”,中村印刷株式会社,1999年10月,第154—160页;王守春《尼雅遗址的历史地理研究》,《中日共同尼雅遗迹学术调查报告书》第二卷“本文编”,第185-190页。[2]同上注,伊东隆夫《1993年采集的木材的种类》,《中日共同尼雅遗迹学术调查报告书》第二卷“本文编”,第187页。[3]佉卢文书的编号,延用了波叶尔等人所作的编号体系。关于这个编号体系,可参见KHAROSTHI INSCRIPTIONS, Discovered by Sir Aurel Stein in Chinese Turkestan, Part I~III, Transcribed and Edited by A.M.Boyer, E.J.Rapson E.Senart and P.S.Noble,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 1920,1927,1929。[4]T.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i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London, 1940, pp.114;中译文见王广智译《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韩翔等主编《尼雅考古资料》,乌鲁木齐,1988年7月,第248页。[5]林梅村著《沙海古卷——中国所出佉卢文书(初集)》,文物出版社,1988年10月第1版,第86页。[6]同上注,第315页。[7]同上注,第76页。[8]同注(4),pp.132—133;中译文见《尼雅考古资料》,第258—259页。[9]同注(5),第277—278页。[10]同注(4),pp.16—17,41—42,118—119;中译文见《尼雅考古资料》,第208、250—251页。[11]同注(5),第267—268页。[12]同注(5),第159—160、267—268、249页。[13]同注(5),第315页。[14]同注(5),第82页。[15]同注(5),第99页。[16]同注(5),第301页。[17]同注(5),第107页。[18]同注(5),第71页。[19]同注(5),第82页。[20]同注(4),pp.84—85;中译文见《尼雅考古资料》,第231—232页。[21]同注(4),pp.120;中译文见《尼雅考古资料》,第251页。[22]同注(4),pp.123—124;中译文见《尼雅考古资料》,第253页。[23]同注(4),pp.135—136;中译文见《尼雅考古资料》,第260页。[24]同注(4),pp.114;中译文见《尼雅考古资料》,第248页。[25]Christopher Atwood, Life in Third-fourth Century Cadh’ota: A Survey of information gathered from the Prakrit documents found north of Minfeng (Niyä), CENTRAL ASIATIC JOURNAL, Vol.35, No.3—4, 1991, pp.161-199.[26]同注(3),KHAROSTHI INSCRIPTIONS, Part II, pp.264, Part III, 270-271;同注(5),《沙海古卷》,第314、317页。[27]同注(4),pp.86;中译文见《尼雅考古资料》,第232页。[28]同注(4),pp.116;中译文见《尼雅考古资料》,第249页。[29]M.A.Stein, Ancient Khotan, Detailed Report of Archaeological Explorations in Chinese Turkestan,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 1907, vol.I pp.316—416;[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尼雅遗址的重要发现》,《新疆社会科学》1988年第4期。[31]同注(1),《中日共同尼雅遗迹学术调查报告书》第一卷,第66页。[32]《中日共同尼雅遗迹学术调查报告书》第二卷本文编,第92页。[33]同注(4),pp.115—116;中译文见《尼雅考古资料》,第249页。[34]同注(4),pp.123—124;中译文见《尼雅考古资料》,第253页。[35]同注(5),第100页。[36]李遇春《尼雅遗址和东汉合葬墓》,韩翔等主编《尼雅考古资料》,1988年7月,乌鲁木齐,16—43页。[37]同注(1),《中日共同尼雅遗迹学术调查报告书》第一卷,第66页。[38]同注(1),《中日共同尼雅遗迹学术调查报告书》第二卷“本文编”,中村印刷株式会社,1999年,第4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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