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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唐村落形态略论

    是关于村落的发生问题。对此,日本学者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究,其中,以宫崎市定、宫川尚志等学者的论述最具代表性。宫崎市定先生认为,自上古到现代,中国古代国家结构为都市国家,以大小城邑为地方社会集合体的基本构成,“聚落恰似一个个细胞,在一定面积的耕地中心,存在着细胞核似的城郭。城郭之内,被区分为数个区域,那就是里。不仅是工商业者,就连农民也居住在城内的里中。在汉代,根据城郭的大小、重要程度、里民人口的多寡等,分别定级为县、乡、亭”。他还认为,城内农民开始移居城外,乡制开始瓦解,“促使这种瓦解趋势进一步发展者,是汉代豪族势力的扩张。可能是一方面便利农耕的负郭、带郭之田都被有势力者所独占,贫民要想拥有自己的田地,就必须求之于遥远的地方;另一方面,豪族们在远距离的地方开拓庄园,招募劳动者,于是城内的农民渐渐脱出城外,前来居住应募。这里出现的就是另一种新形态的聚落——村(邨)”①。尽管学界对于宫崎市定的“都市国家说”争论颇大,但他提出的“村”是城郭之外的新兴聚落形态之说却被多数学者接受,此后学术界有关中国古代村落问题的研究也多以此为基点展开。宫川尚志提出:“在汉代,有不分都鄙每百户设里的制度。到唐代,虽然单位一样,但在城市与乡村分别称之为坊和村。这是城市和乡村分化在制度上的反映,同时也使人联想到村是否就起源于远离中央政权的边鄙地区呢?”在经过一番分析讨论后,他得出了肯定的结论,认为“总体来看,村庄分布在山间河谷地带以及一般远离城市地区的实例较多”②。侯旭东先生对此说进行了修订,提出:“百姓生活的村落不仅见于边僻之地,城镇周围同样广泛存在……重要交通线附近亦广泛分布。”③这是正确的。但他只是较宫川尚志更强调了村落分布的广泛性,仍未脱出村落是新兴聚落形态这一范畴。    源于宫崎市定先生的村落为城郭之外的新兴聚落形态说,有一个重要前提值得进一步讨论,这就是汉代里的设置问题。依宫崎市定先生之说,汉代的里设于城邑之中,城邑之外最初并无居民聚落,也就没有里的设置。但是,从文献资料,尤其是出土的考古文献资料看,并非如此。在两汉社会,虽然史籍与法律文书都以乡、里涵盖整个乡村社会,然而实际上除了政府法定的基层单位乡里之外,还存在着大小不一的自然村落,它们实际上是乡里之制的基础。这些村落,汉人称之为“聚”、“落”或“格”。《史记·五帝本纪》曰:“一年而所居成聚。”《说文解字》释“聚”曰:“聚,会也。从*[亻+氏],取声,邑落云聚。”段注云:“邑落,谓邑中村落。”刘向《列女传,楚老莱妻》曰:“一年成落,三年成聚。”《广雅》曰:“落,谓村居也。”格,为汉人对村落的别称。《史记·酷吏列传》:“吏苛察,盗贼恶少年投缿购告言奸,置伯格长以牧司奸盗贼。”裴驷集解引徐广曰:“一作‘落’。古‘村落’字亦作‘格’。街陌屯落皆设督长也。”司马贞索隐:“伯言阡陌,格言村落,言阡陌村落皆置长也。”    汉代的聚落同乡里一样,也各有名号。如《论衡·书虚》所云:“天下郡国且百余,县邑出万。乡、亭、聚、里,皆有号名。”但聚一直不是政府认可的居民单位,在两汉行政政令中,很少看到聚的存在。也就是说,聚只是自然意义上的乡间聚落,不具备行政与法律意义,更不是基层编制单位。正因为此,在两汉文献中,才大量充斥着乡里的记载,而较少见到关于“聚”的文字。    既是自然聚落,汉代聚的规模大小不一,有时相差悬殊。有的聚可能只有三几户人家,如东汉南阳郡井水县的三户亭,就是在三户聚所设置的亭;也有的聚多达千余户居民,如西汉成帝即位后,封史丹为武阳侯,封地为“东海郯之武强聚,户千一百”。这样,有些大聚便可能成为县或乡的所在地。一聚之中,要依户数多少,划分为若干里,像武强聚,可能就要分成十余个里;也有极少数的甚小聚落,会若干聚合为一里,像三户聚这样的小聚落,便应如此。    需要指出的是,它们与里的设置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聚与里是重合的。这些聚落既然错落参差,大小不一,而地方政府只能因地制宜,在现有的自然聚落基础上设置里的建置,除非一些大至数百户或小至三五户人家的特殊聚落,一般情况下,都是每个聚落设置一里,三十几户、四十几户以至百余户都可作为一里。史料记载与有关规定,均是举其成数而已。    这样,也就出现了百家一里、五十家一里等不同的说法。但在实际的地方建制中,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为了保持与规定的一致性,而硬性地将大小不一的自然聚落在行政关系上重新切割组合,对此,我们只须看一下关于里的具体记载便会一目了然。例如,《汉书·张安世传》记道:“(宣帝)遂下诏曰:‘其为故掖庭令张贺置守冢三十家。’上自处置其里,居冢西斗鸡翁舍南。”这是三十户为一里者。《汉书·戾太子传》曰:“故皇太子谥曰戾,置奉邑二百家……以湖阌乡邪里聚为戾园。”这是二百家为一里者。又,邪里聚本身也表明两汉时代里与聚的合而为一,《续汉书·郡国志》所记历城之“巨里聚”其意当同于此。    为张贺所置守冢三十户以及为戾太子所置奉邑二百家,尚是人为的编制,因此,虽然不合“百户为里”的说法,但初时还算规整,要经过若干年的变化后,才能呈现出里的本来的自然面貌。就现在材料看,最能反映两汉乡村社会中里的真实面貌的,还是马王堆出土的《驻军图》与《地域图》④,这是关于汉代里的规模的第一手材料。尤其是《驻军图》,其上不仅标最小的里只有十二户人家,最大的里为一百零八户,现将图中可辨考清晰的里户数统计并列为表1如下:  由上述记载特别是《驻军图》所列里之分布及人户状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作为自然聚落的里聚普遍存在于乡村社会,它们与各类城市相对应,共同构成了地方社会组织结构。既如此,为什么学术界仍流行着村落为城郭之外新兴聚落形态说呢?这是因为人们对村落的考察首先多着眼于其字面记载之由来。比如,要追寻《说文解字》中有无“村”字,要检索“村”字在正史中出现于何时,在笔记野史中出现于何时,等等。这样,自然会得出结论:《说文解字》中没有出现“村”字;关于“村”的最早的记载,正史是《三国志·魏志·郑浑传》所载“村落齐整如一”,笔记野史中是《抱朴子·内篇》卷三《对俗》所引东汉陈宴《异闻记》“村口”一词。因此,“村落”也就出现于东汉,至六朝渐多。其实,从社会组织角度研究的村落是指与城邑相对应的一种聚落形态。就中国古代社会结构而言,村落与城邑的区界点有三:其一,村落中的居民几乎完全是自给自足的农民与农民家庭;其二,村落的规模明显小于城邑,并且以城邑为权力中心与经济中心;其三,村落无论大小,都自成一体,有着自己的祭祀、信仰、宗法血缘以及其他组织体系,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这也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村庄是一个社区,其特征是,农户聚集在一个紧凑的居住区内,与其他相似的单位隔开相当一段距离(在中国有些地区,农户散居,情况并非如此),它是一个由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组成的群体,具有其特定的名称,而且是一个为人们所公认的事实上的社会单位。”⑤    既如此,村落就应当是一种相对于城邑而言的社会单位概念,可以称之为“村”,也可以称之为“聚”,当然也可以称之为“庄”、“屯”、“川”、“寨”、“丘”、“店”、“堡”、“铺”等等。关于村落的起源应当追溯到文明的初生。根据考古学研究,特别是聚落考古学的进展,我们已能知道,随着农耕文明的出现,聚落也开始形成并迅速发展;至龙山文化时代,聚落已分化为中心聚落与普通聚落;随后,便开始了城邑与乡村的分化,中心聚落演化为城邑并成为一定区域的权力与经济中心,普通聚落则成为依附于中心聚落周围的星散分布的村落。⑥至汉代,这种分化已全面完成。因此,汉代社会也就不是所谓的“都市国家”,而是以村落为基本细胞、以城邑为核心的上下贯通的中央集权制国家。      前已述及,汉代乡村社会的特点是里聚合一,也就是乡村基层行政单位与自然村落的大致重合,这导致了时人及后人论及此事时,往往只知有里,不知聚落,这是汉代社会所特有的状况。至魏晋南北朝时代,汉代里聚合一的乡村组织模式便面临着重大的变动,其突出表现是里与聚开始分离,作为自然的聚落的村落开始具有了相对独立的地域与组织意义。    长沙走马楼所出土的三国吴简中,赋税户籍简达12700余枚,就已发表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中所整理的简牍资料看,共出现了完整的里名47个,完整的丘名443个,平均每里要对应9个左右的丘。⑦呦计一下里与丘出现时的相关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到,所有与里有关的资料,几乎都是户口登记方面的内容;而与丘有关的资料,则是缴纳赋税以及其他的相关内容。如陈颜在9156简中的记录是“宜阳里户公人乘陈颜年五十六真吏”,属户籍登记;在4891简中的记录则是“嘉禾二年十月廿八日新城丘州吏陈颜……付仓吏”,是缴纳赋税的记录。又如,雷宜在8446号简中的记录是“平阳里户人公乘雷宜年卌八苦腹心病”,也是户籍登记;而在6271简中的记录是“人南乡让何丘雷宜二年一匹三丈……”⑧,为缴纳赋税的记录。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此时的里仍是基本的乡村管理单位,是户籍与人口管理的基本单位;丘作为自然聚落,其数量已大大超出了里,而且也开始被作为重要的地域记录单位。将此与西汉《驻军图》中所标明的里聚合一相比较,此时里与聚的分离显而易见。    需要指出的是,至魏晋南北朝时代,对自然聚落的泛称还是以“村”为多,兼有其他称谓。因此,与里、聚的分离相联系,“聚”这一概念开始被“村”或其他概念所代替,而且成为完整的地域概念。《颜氏家训·勉学》篇中的一段记载可以佐证“聚”与“村”的嬗代:吾尝从齐主幸并州,自井陉关入上艾县,东数十里有猎闾村……及检《字林》、《韵集》,乃知猎闾是旧*余聚。 张守节在《史记·五帝本纪》正义中亦言:“聚,谓村落也。”将村落正式使用为地域概念,当始自《三国志》。如《魏志·郑浑传》云:“(郑浑)又以郡下百姓,苦乏林木,乃课树榆为篱,并益树五果;榆皆成藩,五果丰实。人魏郡界,村落齐整如一,民得财足用饶。”本书《高句丽传》亦言:“毋丘俭讨句丽……冬月冰冻,船道不通,乃下居村落。”此后,“村落”作为地域概念渐为普及,成为魏晋南北朝乡村居民的基本居住与生活单位的泛称。    当然,这一时期“村”虽然已成为完整的地域概念,但并未取代同样作为地域概念的“里”的作用,只不过两者在这一意义上是一个此长彼消的关系。在当时的文献记录中,我们可以观察到,里与村虽然同样都可以作为地域概念,但在使用时却有细微的差别,这可以验证前述吴简中对里、丘的不同记录。一般来说,在比较正式地记录谱系籍贯时,多田“里”不用“村”;而在记录当时居住地时,则多用村名。如《南史·齐本纪上》记齐太阻高皇帝云:“其先本居东海兰陵县中都乡中都里。”《陈书·高祖纪上》记陈高祖武皇帝云:“吴兴长城下若里人。”这是以“里”表示籍贯者。又如,《法苑珠林·冥祥记》云:“宋刘龄者,不知何许人也,居晋陵东路城村,颇奉法,于中立精舍一间,时设斋集。”《宋书·孝义·蒋恭传》:“州议之曰:‘……所寓村伍,容有不知,不合加罪。’勒县遣之,还复民伍。”《北史·来护儿传》载来护儿:“所住白土村,地居疆场,数见军旅,护儿常慨然有立功名之志。”《南齐书·张敬儿传》亦言:“敬儿弟恭儿,不肯出官,常住上保村中,与居民不异。”这是以“村”表示居住地者。另外,在表达行政意义时,也多用里。如《宋书·自序》云:“史臣七世祖延始居县东乡之博陆里余乌邨(村)。”本书《孝义·潘综传》云:“孙恩之乱,妖党攻破村邑,综与父骠共走避贼……有司奏改其里为纯孝里。”《北史·李灵传附李德饶传》记道,因德饶至孝,纳言杨达“因改所居村名孝敬村,里为和顺里”。在这里,村与里的关系一目了然。由“村”与“里”用法的这种细微差异,我们也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分离消长关系。据里的组织功能的变动,可将这一时期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即三国西晋时代。这一阶段,仍有较为完整的乡里之设,里与聚只是实现了外在形式的分离,作为自然聚落的“丘”与“村”等只是具有了赋税征收等事务的记录单位,或者说只是被官方认可了其地域单位的概念,还未见到类似于组织功能的记载,乡里仍是基本的组织单位。后一阶段即东晋十六国与南北朝时期。这一阶段,村落组织功能的进展可分为南、北两途。南朝虽然乡里之制仍存,但其村落开始接收里的一部分组织功能,渐有行政意义;北朝虽然乡里之制荡然,但三长制的设立使得村落没有像南朝那样开启其行政意义的转化。南朝时期,开始设置村一级的管理机构,被称作“村司”。村司人员的构成主要有村长、路都等人。如《南齐书·海陵王纪》记延兴元年冬十月诏曰:又广陵年常递出千人以助淮戍,劳忧为烦,抑亦苞苴是育。今并可长停,别量所出。诸县使村长、路都防城直县,为剧尤深,亦宜禁断。 中华书局校点本《南齐书》未将“村长”与“路都”断开;日本学者宫川尚志则认为村长、路都、防城、直县都是村司的构-员。⑨但细读上下文句,可以看出两说均不妥。海陵王的这篇诏书是要贯彻轻徭便民的主张,所以,先讲到“汉务轻徭,在休息之典”,又讲到“正厨诸役,旧出州郡,征吏民以应其数,公获二旬,私累数朔。又广陵年常递出千人以助淮戍……”,最后讲到“诸县使村长、路都防城直县,为剧尤深,亦宜禁断”。若防城、直县都是官名,那么本句文字便没有了谓语,“为剧尤深”也就无从谈起。当然,村长、路都不予断开,也让人难以理解本句文义。这句话的本来意思应当是:诸县使村长、路都(率人)赴县防卫值勤,为剧尤深。    村长当然是一村之首,路都何司,不详。若望文生义,应当是负责管理村陌道路以及村内治安者。除村长、路都外,村耆、村老在村落中也起着较大作用。如《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载萧子良遣官“到诸县循履,得丹阳、溧阳、永世等四县解,并村耆辞列,堪垦之田,合计荒熟……”    在东晋南朝时代,村的行政意义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村逐渐成为基本的税收单位。《晋书·刘超传》记道:中兴建,为中书舍人,拜骑都尉、奉朝请……寻出补句容令,推诚于物,为百姓所怀。常年赋税,主者常自四出诘评百姓家赀。至超,但作大函,村别付之,使各自书家产,投函中讫,送还县。百姓依实投上,课输所入,有逾常年。 刘超“作大函,村别付之”,与走马楼出土的吴简应当是同一性质。《宋书·自序》言“边蛮畏服,皆纳赋调,有数村狡猾,亮悉诛之”。这里讲的是边境之事,足见以村纳税在南宋时已很普遍。《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记子良上书,也说政府的征调是以村为单位进行。其文曰:前台使督逋切调,恒闻相望于道。及臣至郡,亦殊不疏。凡此辈使人……朝辞禁门,情态即异;暮宿村县,威福便行。但令朱鼓裁完,铍槊微具,顾眄左右,叱咤自专。擿宗断族,排轻斥重……其次绛标寸纸,一日数至;征村切里,俄刻十催。四乡所召,莫辨枉直,孩老士庶,具令付狱。或尺布之逋,曲以当匹;百钱余税,且增为千。     第二,村具有基本的治安管理职能,且是连坐的基本单位。两汉时代,里是基本的行政管理单位,里以下又有什伍。东晋南朝时代对村的管理,继承了两汉对里内居民管理的内核,一村之内,也实行什伍相连。不过,与前代不同的是,前代什伍连坐往往殃及里人,以至于“一人有罪,州里惊骇”。而这一时期什伍连坐则往往波及同村,“一人犯吏,则一村废业”。这在刘宋时已比较普遍。《宋书·谢方明传》记云:江东民户殷盛,风俗峻刻,强弱相陵,奸吏蜂起,符书一下,文摄相续。又罪及比伍,动相连坐,一人犯吏,则一村废业,邑里惊扰,狗吠达旦。 《南史·郭祖深传》记梁朝的情况也是如此。梁武帝时,郭氏曾上言,指出梁朝建立以来,“发人征役,号为三五”,甚至有战死疆场,而被主将列为叛逃者,再向其家中或村伍征调,使用的也是连坐法。郭氏上言还说:或有身殒战场,而名在叛目,监符下讨,称为逋叛,录质家丁。合家又叛,则取同籍,同籍又叛,则取比伍,比伍又叛,则望村而取。一人有犯,则合村皆空。 上述一村之内什伍的管理,恐怕是村长、路都的主要职责。另外,村长、村耆可能还负责一村的教化与对村民的督察。虽然他们并不具备司法权,但可以通过舆论的或其他什么手段行使这一职责。《宋书·谢方明传》的一段记载也非常典型。传称方明为南郡相时,年末,放狱中所有囚犯回家,约定正月初三返回。到期时,除两名重囚犯外,全部返回。对这两名重囚犯,方明也未马上讨捕,其中一人是因酒醉误期,二天后返回;另一人则十日不至,其传写道:“囚逡巡墟里,不能自归,乡村责让之,率领将送,遂竟无逃亡者。”    第三,村是基本的社会事务单位。在东晋南朝时代,举凡流亡人口的安置、荒田的开垦、政府的救助,多以村为单位进行。如《陈书·宣帝纪》载陈宣帝在太建二年曾下诏,要求州郡以良田废村,安置流民。诏云:“顷年江介襁负相随,崎岖归化……州郡县长明加甄别,良田废村,随便安处。若辄有课订,即以扰民论。”在这种经济事务中,村司、村老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梁书·武帝纪中》记梁武帝天监十七年曾下诏安抚流亡,诏称:凡天下之民,有流移他境,在天监十七年正月一日以前,可开恩半岁,悉听还本,蠲课三年。其流寓过远者,量加程日。若有不乐还者,即使著土籍为民,准旧课输。若流移之后,本乡无复居宅者,村司三老及余亲属,即为诣县,占请村内官地官宅,令相容受,使恋本者还有所托。     第四,村有时还成为分封单位。《宋书·夷蛮传》记道,宋顺帝时,晋熙蛮梅式生起义,“斩晋熙太守阎湛之、晋安王子勋典签沈光祖,封高山侯,食所统牛冈、下柴二村三十户”。    与南方不同的是,十六国时代的北方,包括巴蜀地区,由于战乱与少数民族内迁的影响,形成了一个又一个的包括行政、军事、经济多种功能的坞壁,使相当一部分的自然聚落淹没在了坞壁的阴影中,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自然聚落与行政编制的合一。但遗憾的是,这种合一是非常条件下的合一,不是乡村社会自然进程的结果。北魏孝文帝时所实行的三长制,在废止宗主督护的同时,又将北方乡村社会中的行政编制与自然聚落剥离开来。    被剥离后的行政编制,一直是-的三长制;被剥离后的自然聚落,则是散布于各地的大大小小的村落。在北朝的历史变迁中,这些村落也不断发生着不同往昔的变化,其自身功能也有所发展。当然,因为有官方设置的三长制在,村落自身功能的进展,较之东晋南朝要逊色得多。就目前所能见到的材料言,北朝以村落为单位的政府行为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旌彰、优赐。《北史·李灵传附李德饶传》记道,德饶性至孝,“纳言杨达巡省河北,诣庐吊慰之,因改所居村名为孝敬村”。《魏书·李元护传》载:“元护为齐州,经拜旧墓,巡省故宅,飨赐村老,莫不欣畅。”《北史·魏本纪五》曾记孝武帝逃难至湖城王思村,“有王思村人以麦饭壶浆献帝,帝甘之,复一村十年”。这是以村为单位的优赐。二是兴学。如《北史·高祐传》,高祐在太和中即曾建议“县立讲学,党立教学,村立小学”。三是以村为单位实行连坐。《周书·明帝纪》曾记明帝诏曰:“帝王之道,以宽仁为大。魏政诸有轻犯未至重罪、及诸村民一家有犯乃及数家而被远配者,并宜放还。”  这一现象表明,北朝作为政府行政编制的三长与作为自然聚落的村,依然是南、北两途,尚未像南朝那样出现合而为一的趋势。    唐代的乡里组织上承北朝之三长制、南朝之乡里村落制,较前代发生了重要变化,其集中表现是乡长与乡正的消失,里正直接向县衙负责,成为实际上的乡政处理者;前代里正的职掌则交由村正行使,村落的行政与法律地位得到确认,乡里之制演化为乡村之制。    唐初尚有乡正之设,《旧唐书·太宗纪》所载《武德令》中就曾乡正、里正并提,此后至玄宗开元二十五年整顿乡里之制,未再见乡长之设。开元二十五年《大唐令》规定道: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殖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正……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其次为坊正,若当里无人,听于比邻里简用,其村正,取白丁充。无人处,里正等并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残疾等充。⑩ 其他诸典籍记载与《通典》所记大同小异,而且都简于《通典》。此后,唐代的乡村组织基本未脱出这一框架。    从该规定看,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但只是每里置里正一人,未有乡官之设。从唐王朝县乡行政运转的有关资料看,县衙向乡所行文贴都是直接交里正办理。王梵志诗云:“佐史非台补,任官州县上……有事检案追,出帖付里正。”⑾杜牧在《与汴州从事书》中也曾讲到州县文帖的运转:“某每任刺史,应是役夫及竹木瓦砖工巧之类,并自置板簿,要使役,即自检自差,不下文帖付县。若下县后,县令付案,案司出帖,分付里正,一乡只要两夫,事在一乡遍着。”⑿这都说明了里正对县衙文帖之承接。    该规定讲到里正的职责是“按比户口,课殖农桑,检查非违,催驱赋役”。这实际上都是乡政所掌。就按比户口言,唐代户籍之编核是“乡成于县,县成于州”⒀。一乡之户籍是由里正直接报县。吐鲁番一。三号墓曾出土有贞观十八年高昌县武城等乡户口帐⒁,格式如下:     (前缺)合当乡新旧一十二百六□新附三百册四杂任、卫士、老小、三疾等二百八十七百丁.见输二百八十六旧□人新附……    户、口、新、旧、老、小、良、贱、见输、白丁,并皆依旧,后若漏妄,连累之人,依法(受)罪,谨牒贞观十八年三月日里正阴曹曹牒    里正李    里 从这一户口帐看,诸里正对于一乡户籍负有全责,这样,里正就要在上报的牒文末尾署名,保证造籍时没有漏妄之弊。从唐朝有关律令看,若户口出现漏妄之弊,里正是首当其冲的主要责任承担者。    就检查非违看,里正也是直接行使乡政。如《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因此,对在本乡之外活动的人员,如军士等人,娶妻纳妾时,便要原居乡之里正出具证明。《大谷文书》⒂二八三九号是这样一件牒文。录如下:    洪闰乡  敦煌乡    合当折冲、果毅、别奏、典、傔及士兵以上,    牒:被责当乡有前件等色,娶妻妄者,并仰通送者。    谨依检括,当乡元无此色人,娶妻妄可显,谨牒。长安四年二月廿日里正王定牒敦煌乡里正董靖 这份文书是洪闰乡向敦煌乡之牒文,出牒人是里正王定,收牒人是里正董靖,正因为他们行使的是乡政,所以才不必言“某里里正”,而是径言“某乡里正”,或径言“里正”。    总而言之,里正是唐代一乡最高长官,执掌一乡之政,管理各个村正。所以,王梵志诗言:“当乡何物贵,不过五里官……管户无五百,雷同一概看。”@正因如此,唐玄宗在《安养百姓及诸改革制》中才会要求“县令对乡村一一审定,务须得实。仍令太守子细案覆,本道使察访,如有不当者,本里正、村正先决一百,配人军团,县令解”⒄。“乡村”对应“里正、村正”,最后追及县令,正说明乡与村中里正、村正为上,乡里之制已让位于乡村之制。    乡村之制的基点自然是村落。前引《大唐令》规定,其居民,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掌同坊正”。坊正“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以治安为主,村正当如是。从《唐律》及有关资料看,村正所掌之治安,内容十分宽泛,从防盗、捕贼、各种案件之督举、私盐、私钱之禁断到外来人口之管理,都负有全责,各项管理都要求细致不苟。以外来人口管理为例,日本僧人圆仁一行于开成四年四月航海至乳山一带,“五月一日,遣买过海粮于村勾当王训之家,兼问留住此村之事。王训等云:‘如要住者,我专勾当,和尚更不用归本国’云云。”⒅王训是邵村村正,时人又称村正为勾当。“如要住者,我专勾当”,道明了村正王训的重要职责。    不过,村正并无权力留住外来人口,他们的首要任务是及时上报。圆仁一行留滞在文登县清宁乡赤山村的赤山寺院时,寺院曾将情况上报,文登县认为过于简略,要求上报具体情况。文登县之帖文下达给青宁乡后,里正即将此帖转交亦山村村正谭亶,结果这位村正未及时上报,文登县向州府申报的帖文称:“寻问本乡里正,称村正谭宣抛却帖,至今都无状报。其谭宣见在,伏诸处分。”⒆    除治安外,对里正所司,村正作为其助手也有辅助襄办之责。如里正有“催驱赋役”之责,其具体方式往往是里正、村正共同进行。如王梵志诗所云:“里正追庸调,村头共相催……里正被脚蹴,村头被拳搓。”⒇说明里正有“课殖农桑”之责,村正亦须协同。又,龙谷大学所藏2828号文书[21]记道:    (前缺)乡耕耘最少。由此社官村正,不存农务。好欲加快。正属农非,各决贰拾。敦煌/平康/龙勒/慈惠肆乡,兼及神沙。营功稍少。符令节级科决,各量决拾下。洪池乡州符虽无科责。检料过非有功,各决五下。    十六日 在背面则记有:二月十六日社官村正到。悬泉乡合当乡见社官村正到 这是因课殖农桑不力,里正村正皆受处罚之例。唐代村落在籍贯认定、地域标识等方面也完成了对里的替代,“在田野者为村”明确认定了村落的自然聚落意义与基本组织意义。      汉唐聚落的变迁已述如上,在这一变迁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关注,难以一一论列,但对以下几个问题还需稍作说明,这就是乡里之制向乡村之制转化的意义、里与聚落分离的内在原因以及村落内部的居民构成等问题。    对于汉唐之际乡里之制向乡村之制的变化,宫崎市定与宫川尚志都认为是乡村社会乃至汉唐社会根本性的变化,前者甚至认为,从乡亭里到村的演变,是中国由城邦帝国向领土帝国的转变,促使城乡完全分离,从而由古代迈入中世,因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2]从前已讨论的汉唐村落形态的变迁看,并非如此。汉唐村落形态变化的实质是行政管理体系与行政管理单位的变化。在汉代以及以前,行政组织与自然聚落是合而为一的,如汉代的里聚合一,在这种情况下,充斥于史籍以及时人观念的自然是官方确定的里,聚虽亦有名号,但多湮没在里的光环中,没有多少实际意义。魏晋时代,随着里、聚的开始分离,与里不一定对应的村落渐渐增多,或者说,里成为设在某村落的基层机构,其下或者一村,更多的是二村到多村。走马楼吴简已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唐代所规定的“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是对这一现实的法律追认。在这一法律前提下,乡里合署,村政则由村司主持,形成了完整的乡村之制。但是,无论这些行政单元如何变动,作为自然聚落单元的村落却没有根本性的变化——自龙山文化时代聚落分化后的乡村聚落,到汉代的聚,再到魏晋隋唐的名目多样的丘与村等等,无论是聚落的格局、功能,还是聚落的居民构成,都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以汉代与魏晋南北朝时代聚落的形制为例,汉代的里实际上是因自然聚落而设,并大致与之合而为一。正因为此,每个里也都有自成一体的防卫与监控体系。一般来说,每个里都由壕沟、土墙环绕,《春秋繁露·求雨》中有“通社中于间外之沟”即可为证。到西汉末和东汉后期,为了防御需要,各里都于外围做高大结实的堑、营垒、营壁等,有的还筑有便于观察嘹望的门楼。这里的里实际上是一座小城堡。    汉代里的建筑布局是比较严密、整齐的,这可能是统治者出于管理、监控的需要。据史料表明,当时的里都设有供居民出入的大门,史籍中称“外门”、“间”、“里门”、“闾门”[23];并建立严格的门卫制度,由专人负责看管;史称“里监门”、“门者”等。里中有街(路、道)有巷,以网络各家各户;为了管理方便,在较大的里中又划分几个居住区域,每区有若干家组成(或十家或二十家等),有的称“第一里”、“第二里”,有的称“道南”、“道北”等;每个居民小区又都设门,称“里中门”、“阎”或“里中一门”、“里中二门”、“上中门”等;每家也设门,如称“上中里第二里三门东入”等。[24]    汉王朝通过里这一严密的基层组织来实现对农民的严格控制。夜晚,当然是关闭里门,实行宵禁;白天,里内居民出入都在严密的监视之下,尤其是外来人户检查防范得格外严格。《管子·立政》曾说到:“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凡出入不实,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于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云:“田作之时,父老及里正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暮不持樵者不得入。”《汉书·食货志》所言古代:“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师古注日:“门侧之堂日塾。坐于门侧者,督促劝止,知其早晏.防怠惰也。”孟康注曰:“里胥.如今之里吏也。”这些恐怕也都有汉代乡里社会的影子。如张家山汉简《户律》言: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口威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25]     《汉书·韩延寿传》言延寿为颍川郡守时,也要求里正“相率以孝弟,不得舍好人。闾里仟佰有非常,吏辄闻知,好人莫敢人界”;《张敞传》亦云:“吏坐里闾阅出者,污赭辄收缚之。”村落既然取代里聚成为乡村居民的基本居住与生活单位,以往里聚的外在形制与功能也得到相应的传承。    魏晋南北朝时代的许多村落也都筑有围墙,修有门闾,不使外人随便出入。《高僧传》卷六《晋新阳释法安》记道:“晋义熙中,新阳县虎灾。县有大社树,下筑神庙。左右居民以百数,遭虎死者夕有一两。安尝游其县,暮逗此村。民以畏虎,早闭闾。”《续高僧传·释法通传》云:“释法通,龙泉石楼人。初在隰乡,未染正法,众僧行往,不达村闾,如有造者,以灰洒面。”这种以村为单位筑墙构门的习惯,一直延续到后世。如唐时人唐临《冥报记》卷下记有这样一个故事:“隋开皇初,冀州外邑中,有小儿年十三,常盗邻家鸡卵,烧而食之……使者曰:‘不须也。’因引儿出村门,村南旧是桑田,耕讫,未下种……时村人出田采桑,男女大小皆见此儿在耕田中。”从上述记载,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印象:这一时期的村门都是晨启暮闭,村门之内集中聚居着一村民户,园田土地都在村门之外。为防野兽或寇盗,有些村落恐怕还挖有沟洫,惜史焉不详。    遇有战乱或寇盗,一般是举村而起,共同抵御。其常见方式便是设置村坞、村壁,据以自保。以西晋末年的蜀中为例。《华阳国志·大同志》云:“蜀民先已结村保,特分人就主之。”李特在蜀中,就充分利用了这些以村为单位形成的防御单元。《晋书·李特载记》云:“罗尚据大城自守。流进屯江西,尚惧,遣使求和。是时蜀人危惧,并结邮堡,请命于特,特遣人安抚之。”《李流载记》亦载李特攻下成都小城后,“使六郡流人分口入城,壮勇督领邨堡”。《晋书·麴允传》也记道:“允性仁厚,无威断。吴皮、王隐之徒,无赖凶人,皆加重爵……村坞主帅小者,犹假银青、将军之号,欲以抚结众心。”上述记载中的村堡、村坞,就是以村为单位修筑的防御屏障。    进入东晋南朝后,仍是以村为单位筑构防御屏障。《梁书·马仙琕传》云:“其在边境,常单身潜入敌庭,伺知壁垒村落险要处所,故战多克捷。”《陈书》卷三五传末史臣曰:“梁末之灾诊,群凶竞起,郡邑岩穴之长,村屯坞壁之豪,资剽掠以致强,恣陵侮而为大。”    北朝的村落也是如此。在宗主督护废止后,各村落仍保有防卫性的围墙、壁垒、壕沟等,如《魏书·羊深传》载深为齐州刺史时,“于太山博县商王村结垒,招引山齐之民”。关于村坞的记载也时时可见。如《魏书·元天穆传》记道:“(邢杲起兵),旬朔之间,众逾十万。劫掠村坞,毒害民人,齐人号之为‘舔榆贼’。”《尔朱荣传》记道:“时葛荣将向京师,众号百万。相州刺史李神轨闭门自守。贼锋已过汲郡,所在村坞悉被残略。”《孙道登传》云:“永安初,(登)为萧衍将韦休等所虏,而缚临刃,巡远村坞,令其招降乡曲。”直到隋朝初年,为防突厥,还要求陇西村落遍设村坞。《隋书·贺娄子干传》云:“高祖以陇西频被寇掠,甚患之。彼俗不设村坞,敕子干勒民为堡,营田积谷,以备不虞。”    在北朝时代,村中还每每设一警楼,楼上有鼓,以防盗贼。《魏书·李崇传》记道:以本将军除兖州刺史。兖土旧多劫盗,崇乃村置一楼,楼悬一鼓,盗发之处,双槌乱击……诸村闻鼓,皆守要路,是以盗发俄顷之间,声布百里之内。其中险要,悉有伏人,盗窃始发,便尔擒送。诸州置楼悬鼓,自崇始也。 在一些村落中,还有作为村中半军事人员的村义、村勇,负责本村的防卫与治安。《北史·郑羲传》记道:“连山性严暴,挝挞僮仆,酷过人理,父子一时为奴所害,断首投马槽下,乘马北逃。其第二子思明,骁勇善骑射,被发率村义驰骑追之。”    里聚中的祭祀、教化、互助等功能也为村落所沿袭。如这一时期在汉代多见的里社多改称为“村社”或“村中社”。《南史·张敬儿传》即记载张敬儿常梦其所“居村中社树欺高数十丈”;《太平御览》卷一八九引盛弘之《荆州记》亦载:“随郡北界有庙乡,村南有重山,山下有一村,父老相传,云是神农所生村……则以地为神农社,年常祀之。”又如,《晋书·朱冲传》载其以礼让为训,教化村民,结果“路不拾遗,村无凶人”。    由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汉代村落形态的变化,起于汉晋之际的里聚分离,终于唐代村落行政单位的被确认,实质上是行政单元与自然聚落的分合变化,并不具有城乡分离的内容,与“城邦帝国”、“领土帝国”之概念亦无涉。中国古代社会自秦汉以来,一直是以城市为中心、以乡村为基础的上下贯通的中央集权体制。    关于里与聚落分离的原因,我们认为是历史与社会现实综合作用的结果。从里制的出现与变迁看,“里”制产生于春秋战国时代,其基础是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与授田制的实施,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授田制加上乡村居民地域分布的稳定性,促成了整齐划一的里的产生,而这时作为行政意义上的里与自然聚落是大致吻合的。进入汉代以后,仍然实行里聚合一之制,但是,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里聚的膨胀与分裂,土地兼并与人口流徙,豪族势力的发展,旧的里制已容不下新的乡村内容,其中一个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单纯作为自然聚落的聚不断出现。乡村社会本来合而为一的自然聚落与行政单位开始分离。当着这种分离达到一定程度时,里也就失去了它固有的意义。    从魏晋南北朝时代的社会现实看,长期的大范围的战乱、动荡与人口流动直接带来了里聚之制的破坏。以东晋南朝为例,流徙人口到了江东等地区后,不可能再保有原有的里伍编制,一方面是“荒郡之人,星居东西”[26];而另一方面则是世家大族利用种种特权荫户、占户,与政府不断争夺劳动人口,因此,东晋南朝政府也很难有效地重整里伍。关于这两点,诸史记载颇多,如《南齐书·州郡志上》“南兖州”条云:“时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东晋)元帝太兴四年,诏以流民失籍,使条名上有司,为给客制度,而江北荒残,不可检实。”当然,对于这种乡村秩序的混乱,人户的流失,东晋南朝政府也并非不想加以整顿。一次又一次的土断,一次又一次的整顿闾伍,便表明了其态度。不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土地制度的剧烈变动,面对流移人户的“星居东西”或“多庇大姓”,任何一个统治者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恢复两汉的里伍制。他们只有立足于现实的乡间聚落,施行与前代不同的里聚之制。面对人口的流徙与连年的动荡,北方地区更无法维持乡里之制,从坞壁、宗主都护到三长制,也走上了里聚分离之途。    与原乡里之民的流徙相对应,南方与北方都出现了原乡里之外的少数民族人口的大量涌入,这些新的居民也是对原乡里之制的巨大冲击力量。我们还是以东晋南朝为例,这一时期,随着江南经济的开发以及各王朝和世家大族对劳动力的需求,南方原有的土著居民与少数民族纷纷走出林洞岩,汇人到民族融和的大潮中。以豫州蛮和荆、雍蛮为例,豫州蛮本为廪君后裔,后来出至南郡,又从南郡迁至汉水下游,活动地域不断扩大,“北接淮、汝,南极江、汉,地方数千里”[27];荆州蛮、雍州蛮本居五溪一带,后渐北上到荆、雍(治襄阳)一带。另外,还有丹、浙蛮,僚、俚等少数民族,其中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掌握了比较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与汉族杂居相处,形成了一个一个的自然村落。《南史·张邵传》曾记道:“丹、淅二州蛮屡为寇,邵诱其帅并出,因大会诛之,遣军掩其村落,悉禽。既失信群蛮,所在并起,水陆路断。”这儿,被张邵攻击的村落,就是丹、淅蛮族出山村后所形成的自然聚落。《宋书·柳元景传》也曾记道,“先是,刘道产在雍州有惠化,远蛮悉归怀,皆出,缘沔为村落,户口殷盛。及道产死,群蛮大为寇暴。”“缘沔为村落”,是十分典型的因蛮族社会进步而出现的新兴村落。这一部分村落,自然不会有两汉那种里伍编制,东晋南朝的统治者也往往直接利用这一自然聚落的形式,进行管理与征调,实行“一户输谷数斛,其余无杂调”[28],而不必再采用旧有的里伍形式。《南齐书·陈显达传》所言“益部山险,多不宾服。大度村獠,前后刺史不能制。显达遣使责其租赋,獠帅曰:‘两眼刺史尚不敢调我!’”可体现出这一过程。关于汉唐聚落中居民的构成,直接牵扯到聚落性质的认定,也关系到汉唐乡里社会的基础。有论者曰:“从内地到边疆,黄河流域到长江流域,全是非宗族化的乡村,其非宗族化的程度不仅高于清代农村,甚至高于当代乡间一般自然聚落。”其重要依据是“聚落以姓氏命名汉唐并不多见”。其曰:“秦汉时代的闾里、吴简中所见的丘,三国以下的村、坞、屯、聚,其名几乎都与族姓无关。”以村为例,“南五史出现117处,北四史出现84次,但没有一处是以姓名村的。隋唐两代仍然如此。《隋书》、《旧唐书》、《新唐书》各出现村名17、46、12处,基本都与姓氏无涉。”最后,得出结论:“在中国,乡村聚落以居民姓氏命名的历史并不很悠久。这种现象以前基本没有,隋唐始见其萌,宋元渐多,而明清、尤其是清代才大为流行。”[29]上述论述似有不周之处。从聚落名称看,以姓名之,汉代即有,如两《汉书》所载之刘聚、秦聚,东汉之唐聚、褚氏聚、邬聚、马丘聚等均是;三国渐多,从走马楼所出《嘉禾吏民田家莂》看,以姓名丘者就有下五丘、五唐丘、李渔丘、吴丘、何丘、周陵丘、胡苌丘、栗丘、莫丘、仓丘、逢唐丘、郭渚丘、唐中丘、温丘、贺丘、杨丘、杨渔丘、廉丘、廉下丘、刘里丘等。从里的名称看,以姓名之者,汉代亦较常见,《居延汉简甲乙编》与《居延新编》所记高星(50.29)、原里(E.P.T51:86)、宋里(299.30)、杨里(511.37)、蔡里(E.P.T58:3)、曾里(477.4)、吕里(287.13)、孔里(E.P.T51.84)、杜里(E.P.T51.84)、梁里(28.26)、庞氏里(E.P.T5.5)、辛里、胡里(E.P. T5:256)等,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地图上标有胡里、侯里、邢里、徐里等即是。[30]南北朝时期,以姓名村已成为村落命名的一个重要方式。侯旭东先生曾统计了见于石刻资料的北朝村落名称,计46个[31],对这些村落的名称加以统计,可以看到以姓命名者为15个,占1/3左右。笔者检《全唐文》、《唐文拾遗》和《唐文续拾》三书,共涉及有名村落130个,其中以姓名之者68个,占52.3%;又检《圆仁和尚人唐求法巡礼行记》一书,涉及村落84个,其中以姓名之者31个,占1/3强。这一比例与明清已大致相当。因此,我们可以说,在中国,乡村聚落以居民姓氏命名历史悠久。汉代始见其萌,魏晋渐多,南北朝至唐代已较为流行。    需要指出的是,以姓名村,并不仅仅是名称本身的问题,它反映的是村落居民中家族与宗法血缘关系的背景。如自居易《朱陈村》一诗,为我们描绘了这个两姓村中的家族状况。其诗云:    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黄鸡与白酒,欢会不隔旬。生者不远别,嫁娶先近邻。死者不远葬,坟墓多绕村。既安生与死,不苦形与神。所以多寿考,往往见玄孙。[32] 杜光庭在《东西女学洞记》中也说:“其山下通关乡多姓公孙、贾家,山上石保村多姓吕氏、马氏。”[33]当然,一村之中,往往也会有杂姓存在,尤其是在人口迁徙与流动中形成的新兴村落,往往是多姓杂居。但我们必须看到。在中国古代的乡村社会中,多姓杂居是暂时的、非主流的,同一家族的聚居是主流的村落居住方式。其中的关键问题是中国古代盛行家产的诸子均分制,房屋田产的诸子均分必然造就相邻相亲的家族形态,再加之儒家伦理观念与安土重迁的思维特点,一个人家经三五代便可生成一个颇有规模的家族。如《敦煌名族志》残卷所记阴稠一族,阴稠一户人家,至其子辈已有4子,孙辈又有12子,若三世同在,则是17户核心家庭的家族。[34]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古代的村落是地缘外壳与血缘内核的组合体,这一构成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 注释:    ①[日]宫崎市定:《关于中国聚落形体的变迁》,见《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三卷,中华书局l993年版,第21、23—24页。②[日]宫川尚志:《六朝时代的村》,见《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四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68、79页。③侯旭东:《北魏村落考》,载《何兹全教授九十华诞祝寿论文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④马王堆汉墓整理小组编:《古地图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77年版,第45页。    ⑤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页。    ⑥见拙作《中国远古社会史论》第六章《聚落的分化与消亡》,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⑦据《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所附“地名索引”、“人名索引”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所附“地名索引”、“人名索引”统计。    ⑧《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释文,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    ⑨[日]宫川尚志:《六朝时代的村》,见《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四卷,第95—96页。    ⑩《通典》卷三《食货三》。⑾《全唐诗补编》,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07页。⑿《杜牧全集》卷一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⒀《新唐书·食货志一》。    ⒁《吐鲁番出土文书》(四),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214页。⒂[日]小田义久:《大谷文书集成》,法藏馆1984年版。⒃《全唐诗补编》,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07页。    ⒄《全唐文》卷二五。    ⒅《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57页。    ⒆《入唐求法巡礼行记》,第66页。    ⒇《全唐诗补编》,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46页。    [21][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报告,第344页。    [22]转见韩昇《魏晋隋唐的坞壁》,载《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2期。    [23]《汉书·石奋传》:“万石君徒居陵里,内史庆醉归,入外门不下车。万石君闻之,不食……(后)应及诸子入里门,趋至家。”又,《汉书·循吏传》云:“及至孝、宣,由仄陋而登至尊,兴于间阎。”师古注日:“闾,里门也;阎,里中门也。”    [24]《居延汉简甲乙编》287.13简、282.5简、40.33简、37.23简、29.12简,中华书局1980年版;《居延新简》E.P.T56:10简、E.P.T51:84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25]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75页。[26]《晋书·范宁传》。[27]《宋书·夷蛮·豫州蛮传》。[28]《宋书·夷蛮·荆雍州蛮传》。[29]秦晖:《传统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39、41、43页    [30]见《长沙马王堆三号墓出土地图的整理》,《文物》1972年第2期。    [31]侯旭东:《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7—32页。[32]《全唐诗》卷四三三。[33]《全唐文》卷九三四。[34]转见杨际平《五至十世纪敦煌的家庭与家族关系》,岳麓书社1997年版,第184页。 作者简介:马新,山东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所教授;齐涛,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兼职教授。 原载《中国史研究》(京),2006.2.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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