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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 谈 标 本

     

      考古实践中的许多概念都具有深刻的含义。笔者曾在《中国文物报》上发表了《“小件”、“标本”小议》的小文,剖析田野考古实践中的“小件”与“标本”两个名词。并建议“在田野考古操作中,减少甚至不用‘小件’这个俗语,而使用更为恰当的‘标本’这个术语。”如果进一步思考下去,在田野实践中如何通过拣选“标本”使其更全面地体现历史的真实?怎样才能将材料更全面地呈现于研究者面前?诸如此类的问题也就会出现在我们的面前,并为我们的实践提供一些启示。
      笔者以为,关于“全面发表”陶器的想法是学界一直在努力解决的问题。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一些考古报告就已运用的墓葬、灰坑、房屋等“遗迹单位登记表”,力图全面地介绍某单位中陶器的共生状况,体现出了“全面发表”陶器的思想。即,由于条件的限制,无法将所有可辨器型的陶器全部发表出来,于是便选择最具代表性的标本发表线图或照片、用文字描述其特征。而某些与作标本的陶器雷同者,则用在登记表中记录其型式的方法发表。
      随着实践工作的不断深入,学界逐渐感觉到,这种方法亦可能由于整理者的主观认识而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首先,当整理者在对那些没有“露面”的陶器进行型式划分时,可能因其主观认识或工作的误差,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以偏概全的情况——或以其型式划分标准的共性而忽略了某件陶器的个性,或由于认识的误差而出现错误地划分了陶器的型式。其次,由于每位整理者可能对陶器采用不同的型式划分标准,而对研究者的认识产生影响,也很可能漏掉某些有用的信息。于是,学者们要求尽可能多地客观发表资料。
      可喜的是,在这个方面学界进行了一些成功的尝试。例如,按单位全面发表陶器,要求把每件陶器都发表出来,同时保留了整理者对陶器的型式划分。这样,既全景式地体现了陶器的各方面特征,又便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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