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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侯请隧中的 隧 不当作墓道讲

    式,但诸侯国君也可以使用,只是王使用的称隧,是其上有负土、暗的进入墓室的道路;诸侯国君的墓道称羡道,是其上没有负土、也即开口呈露天状的墓道,他在注《仪礼·既夕礼》中说:“羡道谓入圹道,上无负土为羡道。天子曰隧,涂上有负土为隧。僖二十五年晋文公请隧弗许是也。”又在注释《周礼·冢人》中说:“天子有隧,诸侯以下有羡道。隧与羡异者,隧上有负土,谓若郑庄公与母掘地隧而相见者也。羡道上无负土,若然,隧与羡别。”
     
        上述解释被今天的文物考古工作者广泛地予以认同,或认为能否使用墓道是作为王的-待遇;“叔父有地而隧焉,余安能知之?”被当作使用隧(墓道)扩大了墓葬占用土地面积来解释。然而,数十年来的两周考古中,我们发掘的为数众多的高等级贵族墓葬资料却与此大相径庭,我们从没有发现隧道形式的墓道,周公庙亚字形大墓的墓道和以前发现的斜坡墓道也没见什么区别;虽然发现了大量双墓道形式的诸侯国君的墓葬,但也发现没有墓道的诸侯国君的墓葬,晋侯墓地中的晋侯多为南北向的双墓道(中字形),说明诸侯不使用墓道“皆悬柩而下”至少不是常态。有学者推测,认为晋侯请隧的“隧”为墓道的数量,而不是墓道本身,他的请求是希望将原本就享用的双墓道的形式升格改换成四条墓道。但最近洛阳勘探调查的战国时周王墓葬却只有两条南北向的墓道。因之,何为隧,其形式如何,使用范围,等等这些问题的的确确长期地困扰着我们。
     
        很久以来人们忽略了韦昭的观点,他认为晋侯请隧的“隧”是一种-建制,是希望在晋国能够使用只有在周王畿才能用的制度,用来提高他的-地位。三国吴的韦昭在注《国语》时说,“隧,六隧也。周礼:天子远郊之地有六乡,则六军之士也;外有六隧,掌供王之贡赋。唯天子有隧,诸侯则无也。”
     
        遂、隧相通是古文字学家们的一致意见,晋侯所请的不是与墓葬有关的隧,而是乡遂制度中的“遂”。杨宽先生认为,“乡遂制度是西周春秋间社会结构的重要特征之一,乡和遂不仅是两个不同的行政区域,而且是两个不同阶层的人的居住地区”,乡遂制度始于西周,到了东周后段使用的范围有所扩大;西周时仅限于周天子直接统治的王畿地区使用,其他诸侯国中可能仅在鲁国才被允许使用。《周礼》是春秋战国间的著作,其记载的内容是关于王朝制度的,它开宗明义道:“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使帅其属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国。” 按照距离王城的远近,王畿地区在空间位置上依次被分划成国中、郊、野,国指都城,乡位于国和郊之间,设有六乡;遂位于郊和野之间的区域,设有六遂;这就是周礼中的六郊六遂。遂是按照地域关系邻居关系来管理的,《周礼·地官司徒》:“遂人掌邦之野。以土地之图。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赞阝。五赞阝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遂师各掌其遂之政令戒禁。遂大夫各掌其遂之政令。”“大丧。帅六遂之役而致之”,管理遂的官吏有遂人、遂师、遂大夫,文献中还见有遂正。六遂的居民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负责公田上的无偿劳动,为王室出贡赋,并负责周王下葬时的各种劳役,西周时各诸侯国(除鲁国)不见有遂一级的管理机构。没有证据表明这一制度曾被允许延伸到诸侯国。这就是周襄王没有答应晋侯请求的原因,“王章也”。
     
        春秋初年各诸侯国仍然没有遂的设置。齐桓公(执政时间为公元前685至公元前643年)时管仲施行“参(三)其国伍(五)其鄙”的改革,虽设有乡但没有遂的建制,与周王畿“遂”相对应的是“属”。文献上春秋时只有宋国设有遂正(公元前564年),但这是在晋侯请隧(僖公25年、公元前635年)七十年之后的事。宋国有遂正,表明此时周王室的控制力已经衰微,大概各诸侯国均设有这一制度了。
     
        晋侯请隧中的隧若作乡遂制度中的“遂”讲,则困惑我们的大部分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晋侯挟功自傲,宁愿舍弃周王赏赐的大片土地,转而请隧,首先说明是否用隧和墓葬占用的土地面积无关;再则天子和诸侯墓道数量的多寡固然有着制度上的规制,但具体情况如何现在还没有确切的资料可资说明,尤其是战国洛阳的周王墓仅有两条墓道的现象令人费解;周公庙四条墓道大墓的发掘,似乎说明至少最高等级的墓葬其墓道和诸侯墓葬的墓道在形式上没有太大的区别,仅有大小长短之分。晋侯所请的隧如果理解成乡遂制度的遂,就能理解为何周王对晋侯所请之物而作的责难了。原来,晋侯是想通过僭用周王所用的管理制度,进而达到在-上对周王地位做以挑战,难怪周王会如此大为恼火了。

    (2006年2月24日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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