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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虢国墓地谈西周时期丧葬特点与社会关系

    达21米,M2001虢季墓深达11.15米来看,这样做至少可以防止洪水及地下水对墓地的侵蚀。
      
        其二,北部是墓地中的重要方位。这表现在:第一,墓地多位于都城之北。浚县辛村卫国公墓区位于卫国都城之北,虢国墓地也位于国都上阳城之北;第二,墓主的头向大多朝北,呈头北足南之象。这在虢国墓地表现的更清楚,不仅虢国墓地国君墓区位于墓地最北端,从北向南,墓主人级别不断降低。而且连随葬的车马坑马头和车子均向北。作这样选择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周代有将北方视为鬼神所居幽都的观念(见李伯谦:《晋侯墓地看西周公墓制度的几个问题》)。
      
        其三,公墓区与邦墓区严格区分。周代墓地多实行族葬制,分为公墓区和邦墓区。公墓区埋葬国君等高级贵族,邦墓区埋葬平民及中小贵族。晋侯墓地,整个墓地范围除了晋侯、晋侯夫人墓及个别附属于大墓的奴婢陪葬墓外,再没有发现其他身份的墓葬,与位于天马——曲村遗址西端曲村北的一般贵族、平民墓葬区有明显区别。从虢国墓地埋葬特点来看,目前已发现的墓葬分为8组,在国君虢仲、虢季组墓区中尽管陪葬有部分中小贵族墓,但在这些组墓之南,一条东西走向的界沟将它们与其他贵族、平民墓隔开。

    墓穴精心安排,昭穆制不明显

      
        首先,精心安排墓穴。《周礼·春官·宗伯》载,冢人是管理公墓的最高官吏,其下有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冢人的职责便是选择墓地和墓穴,即所谓的“辩其兆域而为之图”。从虢国墓地钻探及发掘情况看,其一墓地几百座墓葬,很少有打破关系;其二埋葬国君及高级贵族的公墓区与埋葬贵族平民的邦墓区以一条东西向大沟严格隔开;其三作为原始社会氏族公共墓地的发展,实行严格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葬制,这在卫国、燕国、晋国表现明显。虢国墓地这500余座墓葬大致可分为8组,它们坐落有致,界限分明,这充分说明当时死者的墓穴有专人精心地安排。
      
        其次,昭穆制不明显。昭穆制习见古代文献。如《国语·晋语四》载宁庄子说:“康叔,文之昭也;唐叔,武之穆也”。昭穆的本义是一条明晰而又细小的裂纹,这条明细的裂纹正是“相邻辈分之间的界限”。它产生于原始的两合氏族婚姻组织向地域性的两合氏族婚姻组织转变的过程中。它既要强调父子之间的界限血缘关系,又要区分两个母系氏族成员的身份。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由“男孩转入舅舅集团改变为转入父亲集团”而引起,是“男孩转入本公社男人集团的结果”,是“婚姻变成父系地方性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产物”(李衡眉:《昭穆制度与周人早期婚姻形式》)。它的发展过程是从相当周人始祖母姜女原开始,直到太王“爰及姜女”(《诗经·大雅·绵》)止,广泛施行于周人的墓葬、祭祀、婚姻等生活当中,是周人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礼仪活动,而且作为一种民俗,影响久远。当然,昭穆的作用只是在名分未定时,用来区别父子氏族界限,待君臣、父子、夫妇的名分已定,昭穆之制便失去它的价值了。
      
        昭穆制用于墓葬,《周礼·春官》记载:“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郑玄注云:“先王之造茔也,昭居左,穆居右,夹处东西。”一些学者对宝鸡斗鸡台,长安沣西,浚县辛村等处发掘的西周墓葬进行研究后认为,周人早期的墓葬似乎有昭穆序列的现象。如长安沣西张家坡第一地点M166与南北二排的东部四墓,在八米见方的范围内排列成一缺口向西的“U”字形,墓中的骨架都是头对头,脚对脚,父子异列分昭穆的现象,但整个周代,尤其在西周晚期至春秋早期昭穆制在墓葬制上似乎并不存在。
      
        根据《周礼·冢人》:“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及《周礼·春官》的说法,天子和诸侯的墓位“以昭穆为左右”,昭辈居东,穆辈居西,其排列形式和宗庙昭穆之制相同。这样公墓墓位安排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墓区内第一位先王或始祖居中,其后嗣依昭穆世次分列左右,横向排开。二世、四世、六世位于始祖之右侧,称穆三世、五世、七世位于始祖之左侧,称昭。另一种墓位呈现纵列之形,由北向南交替排列(高智群:《从晋侯墓葬论商周墓地制度的几个问题》)。
      
        从晋侯墓地的材料看,晋侯墓地分南北两排,北排4组,南排3组,北排与南排之间两端1组,共19座大墓,考古工作者依据其墓葬形制积石、积炭情况,殉葬器物、铭文名号和14C测定看出各组晋侯墓都是明显地从北排东端开始到南排西端结束,亦即按世次先后,先北排,后南排,自东向西依次排列。这种依父子先后顺序定墓位的格局与“以昭穆为左右”的安排极为不符,因此从西周中期到春秋初年的晋侯墓地内并未实行昭穆之制。从卫国、燕国已发表的材料看,昭穆之制也不明显。如浚县卫国墓地遗址发现大墓8座,中型墓6座,墓主人为卫君、夫人和公子等。大墓集中在墓地的东西两个边沿,早期墓在右,晚期墓在左,墓地布局西早东晚。再从虢国墓地看,已发掘的可分为8组的墓葬,族葬制很明显。从北呈现葬者身份依次渐低的特点。即使发掘的虢仲、虢季两座国君大墓,也位于国君兆域的中部偏西、西区。这两位国君分别葬于厉、宣王时期。若说三门峡虢国是厉、宣时期建国的话,虢仲可说是三门峡虢国的开国之君,他的墓位偏居西区。作为第二代国君的虢季其墓穴偏居更西的国君兆域区西部边缘,并且在这两座国君墓的旁边还有一些身份较低的随葬墓,因此,虢国墓地似乎也没有遵循昭穆制度。这样看来,基本可以肯定西周中期到春秋早期昭穆制度在诸侯公墓中是不存在的。春秋至战国时期,由于周天子权威、地位严重降低,礼崩乐坏,昭穆制度更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按等级丧葬

      
        周代是严格讲究等级礼仪的社会,贵族及平民生前如此,死后也如此,这在虢国墓地表现得最明显。由于森严的等级制度,使得这些不同身份葬者墓的深度、规模、使用棺椁的数量、随葬品的多少、尤其是鼎的数量有较大的区别。根据列鼎制度和其他随葬品,可将虢国墓地的墓葬大致分为六个等级:第一等,有M2001、M2009等,均为国君墓,墓穴的深度在11米以上,重棺单椁,出土文物在3000件以上,其中列鼎7件,还有配鼎、有青铜礼乐器、兵器、缀玉面罩、多璜联珠组玉佩,有至少16辆车、32匹马以上的车马坑随葬;第二等,M1052、M2011均为太子墓,墓穴深10米以上(M2011深11.5米),重棺单椁,出土文物近千件,其中列鼎7件,无配鼎,有青铜礼乐器,有10辆车、20匹马的车马坑随葬;第三等,M1706、M1810、M2012,墓穴深10米左右,重棺单椁,随葬文物近千件,其中列鼎5件,无配鼎、无青铜礼乐器,有5辆车、10匹马随葬的车马坑(国君夫人梁姬墓随葬19辆车,马可能为38匹,这可能是一个特例);第四等,M1705、M1721、M1820、M2006等,为大夫及贵族夫人墓,墓穴深9米左右,单棺单椁,出土文物700余件,其中列鼎3件,无配鼎、无青铜礼乐器,有车马坑,可能为3辆车、6匹马;第五等,为士一级墓,这一等级的墓较多,墓穴深度在8米以下,单棺单椁,出土文物较少,有的是一鼎,有的二鼎,没有青铜礼乐器、车马随葬,间或有车马器;第六等,为平民墓,这一等级的墓最多,埋葬浅,墓穴深度多在5米以下,单棺或一棺一椁、无棺无椁,随葬品很少,墓中无青铜器。
      
        上述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实,自西周中期以后,奴隶制面临严重危机,奴隶主贵族为维护其统治,进一步强化宗法等级关系。两周之际的虢国墓地仍严格遵守埋葬制度,这不仅体现出虢国贵族守旧、保守的一面,也正是当时社会等级关系进一步制度化的反映。只是春秋到战国时期,由于各诸侯国称王称霸,各诸侯国国君丧葬的等级才开始超越天子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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