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狗、鱼等的骨骼,有的还盛在器皿中。如1969~1977年殷墟西区许多墓里祭牲,种类包括羊腿、兽骨、牛腿、猪腿、牛下颚骨和狗头、狗骨、猪头、鱼、兔,等。牲体组合方式如兽腿或兽骨、牛腿和羊腿、猪腿和羊腿、猪腿和鱼、猪头和猪腿,等。 据《仪礼·既夕礼》云,埋葬死者时,要把大遣奠祭的牺牲下体用遣车运到墓地进行随葬,亦称之为奠 。《仪礼·既夕礼》:“彻巾,苞牲,取下,不以鱼腊。”周代还有官员“掌丧祭奠 之俎实”(《周礼·夏官·量人》)。死者身份尊卑不同,所随葬的牲种类、牲体的部位和数目也各异。《礼记·檀弓下》云:“国君七个,遣车七乘。大夫五个,遣车五乘。”天子太牢,苞9个,国君太牢,苞7个,依次降杀以两。周礼士所随葬奠牲体摄盛用牛羊(少牢)腿骨以及兽(兔,大夫用麋),苞三个,鱼腊非正牲故不随葬。上述墓葬中的腿骨也即文献中的“下体”。殷周礼制因袭损革,商墓的牲体以腿骨为主,包括兽骨,和周礼同。周礼鱼不葬,商墓却有鱼牲;周人奠葬用牲体的腿骨,殷人还包括猪头、狗头等,正体现二代礼的差异。此外,不同墓葬中牲下体部位不同、组合方式和数目等,与当时的丧葬礼俗和墓主人的身份地位有密切关系。
祭祀牲体礼更为繁缛。《周语·周语中》:“郊之事,则有全 。王公立饫,有房 。”郊天之祭乃有全 (豚解),宗庙之祭祀只能用房 (豚解),则全 为贵,房 次之。正祭,天子诸侯有豚解和体解,大夫和士只有体解而无豚解。
考古发现的祭牲,如河南偃师商城的祭祀坑,祭祀所用猪牲体的方式包括全尸、头部被砍去、肢体被剖为两半、单独用猪头、仅用猪肢体的一部分等,其中以完整的猪居多。用牲方式,猪头和《礼记·郊特牲》“升首”吻合,剖两半即卜辞的“卯”,诸肢体一部分和礼书所说的体解用骨有密切的关系。该遗址用牲体的方式差异可能和祭祀神灵的等秩有关。另外,小双桥、安阳殷墟及周代祭祀遗迹中皆发现有牲体,皆可以和甲骨刻辞以及礼书记载结合,从物到人,运用“二重证据法”来研究当时对于牲体使用的差异,从而深入探讨礼制。
如上简述,商周墓葬和祭祀坑中动物的骨骼,不仅对于动物考古学研究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藉此细致、深入的研究商周丧葬和祭祀礼制以及时人的思想观念,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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