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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法典的重大发现——谈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二年律令》简

    时间的长短决定罪次及量刑,藏匿逃亡者与同罪。

    收律,关于没收犯人财产、妻子的法律,是一种连坐制,汉文帝后一度取消,亦表明《二年律令》时在文帝前。

    杂律,内容庞杂,故名,涉及越墙、擅赋、强质及关于性侵犯的惩罚。

    钱律,关于货币流通及铸造的法律,涉及货币规格、严禁私铸、严禁私自销毁流通货币等。

    置吏律,关于举荐任命官吏的法律,亦规范官吏休假制度。

    均输律,仅一残缺简,涉及车船运输。

    传食律,关于驿传的法律,规定各类人员享用传车及膳食的标准。

    田律,关于田亩、交纳刍稿租赋及保护山林的法律。

    市律,关于市场管理的法律。

    行书律,关于邮驿组织及传递邮书的法律。

    复律,关于优待手工业劳动者的法律。

    赐律,关于优抚赐衣、酒食、棺椁的规定。

    户律,关于民政管理的法律,涉及户口、犯罪连坐、遗嘱继承等。

    效律,关于帐物盘点交接的法律,条文较少。

    傅律,关于申报户口的法律,亦涉及对老、幼及残疾人的照顾。

    置后律,关于继承人的法律,所涉及主要为身份继承,包括爵位与户主权。

    爵律,界定授爵位条件的法律。

    兴律,征发兵役、徭役的法律。

    徭律,关于服徭役的规定,涉及免服或半服徭役的条件等。

    金布律,关于会计出纳的法律。

    秩律,关于朝廷及地方官员秩级的规定。

    史律,关于史、卜、祝三种专门人员的法律。

    津关令摘录了有关津关通行的诏令凡28则,涉及审批购马出入关,以符传出入,禁毋出黄金禁物等。

    汉承秦制,法律亦然。汉高祖刘邦攻入长安,丞相萧何全数接管秦律文本,便在此基础上制定汉律。所以,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汉初立法,不仅继承秦的法律体系,甚至还沿用秦律规定的一些具体数据,如作为量刑标准的赃物价值等次分别为660以上、220—660、110—220、220—1钱,皆为11的倍数。但汉律适用刑罚往往轻于秦律,如秦律规定偷盗不足660钱“黥为城旦”,而汉律规定偷盗不足660钱“完为城旦舂”,即汉犯人服徒刑时可不附加肉刑。汉律亦更注重当事人的行为责任能力,如秦律规定“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而汉律改造了这个条款,规定年70以上告子不孝,必须经过不同日的3次相同的讯问,告者仍坚持同一观点才予以考虑,如此便可避免因当事人责任能力不足造成的失误。到汉文帝以后,法律的履行得以深入,逐渐摆脱秦律的框架。

    《二年律令》所见刑法较有系统性,除《秩律》、《傅律》等少数律章,诸律皆存刑法条款,规定犯罪与刑罚。所见罪名有谋反、降敌、为间、矫制、伪写皇帝印玺、挟毒、贼燔、失火、亡印、为伪书、亡符券、弃官印、毁封、增减券书、为书故诈、贼-、斗-、毒杀伤人、谋杀、贼伤人、斗伤人、过失-、戏-、自贼伤、斗殴、殴詈、谩、不孝、劫人、谋劫人、群盗、盗、恐、受贿、行贿、鞠狱故纵、鞠狱故不直、匿罪人、劾人不审、告不审、诬告、证不言情等。所涉刑罚有死刑之磔、枭首、腰斩、弃市;肉刑及耻辱刑之劓、黥、斩左右止、耐、笞;宫刑之腐;徒刑之隶臣妾、司寇、城旦舂;徒刑常与肉刑、耻辱刑配合使用,称黥城旦舂、耐隶臣妾等;流放刑迁、戍边;收孥;禁锢;赎刑之赎死至赎耐;罚金;夺爵;免官等。适用刑罚的原则是以罪行相应,维护特权为基础,实行故意从重、过失从轻,从严治吏、宽宥老幼,故纵同罪、诬告反坐,严惩团伙、奖励有功,已遂重判、未遂减刑,亲亲相匿、重科不孝的政策。

    《秩律》的行政法特征最鲜明,条款中没有犯罪与处罚的内容,几乎无遗漏地规定从御史大夫至各郡县侯国乃至乡啬夫的秩级,为研究汉初行政地理及官制十分有用。

    诉讼程序的条款主要集中于《具律》、《告律》、《捕律》、《收律》等。律文表明,县廷为基层审理机构,重大案件由郡府乃至朝廷判决,乡部啬夫只有听讼及上报的义务,无判决权利。起诉方式包括被害人告诉、犯人自首、一般人告诉、官吏举报等,后二者具义务性质,不告则为故纵。对一般案件实行告诉才受理的原则。为保证治狱的公平合理,刑法亦对诉讼过程设立许多制约性条款,如治狱者因受贿形成错案,加罪二等论处。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犯人上诉。

    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见于《户律》、《傅律》、《置后律》等,涉及婚姻家庭、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等,这是以往不多见的珍贵资料,揭示了中国古代民事法律的丰富内容。张家山汉简所见规范继承关系的法律,大多属于法定继承的条款,包括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前者居主导地位,后者从属前者。而身份继承主要又是爵位与户主权的继承。此外,还有遗嘱继承的条款,表明当时的遗嘱属公证遗嘱,是由官方据遗嘱人的意思制作的书面遗嘱,有较强证据力。

    《二年律令》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能极大补充传世古籍之不足。例如关于二十等爵制是秦汉史研究的老课题,此前史料之应用几近穷极,而张家山汉简所见清晰地反映汉初二十等爵的发展,爵位的名称、等序,有爵者的权益,爵位的赐夺、继承、转移及爵级与加减、赎免刑罚的关系等,远远超过古书的记载。诸如此类,皆为开拓新的研究领域与角度提供极佳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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