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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看吴国在长沙郡的国家 营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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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是我国汉以后历代政府利用兵士和农民垦种空、荒地,以取得军需和税粮的措施。特别是作为应付“王役不供、簿籍不挂”,或战乱以致“逃亡之徒,久离桑梓,粮储空阙,田地荒废”等时局的临时性经济措施,颇有成效。著名的三国曹魏许下屯田“得谷百万斛”(见《通典·食货一》)为后之史家载列史乘,为历代统治者遵行不辍。三国时期,长沙郡及所辖县邑被吴、蜀视为同曹魏战争的后方、重要的物质供应基地而交相控制。建安十四年(209),刘备领荆州牧,特遣诸葛亮领兵“使督零陵、桂阳、长沙三郡,调其赋税以充军实”(《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建安二十四年(219),长沙郡入吴,辖十五县,后增至十九县。孙吴政权加剧了对荆南的统治,据《湖南通史·古代史》称:“孙吴控制湖南时,曾开设屯田,兴修水利。”致使耕地大面积拓垦,逃亡得以“招诱”,户口得以“增益”。收录2141枚大木简、详列嘉禾四、五两年长沙郡属吏民田家别顷亩旱熟收米钱布、付授吏姓名年月日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以下简称《田家》),笔者认为,正是三国时期孙吴政权在长沙郡境内实行以屯田为模式的国家“营田”的实物见证,是一部研究中国屯田史、赋税史的弥足珍贵的实物资料,诚然,《田家》涉及可研究的领域是极为宽阔的,本文仅以此立论,以求教于方家。
《田家》中“丘”的社会性质
从《田家》的释文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木简简文首句为“丘”、“丘”字样。有近2000枚简可全部归入约145个命名不同的“丘”中(除一处为“湛丘州”外),无一例外。这里,“丘”显然不是单纯的地名,而有着重要的社会属性。
“丘”在我国先秦典籍中,是作为井田编制而出现的名词。如《周礼·小司徒》:
“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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