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方法论,考古学文化因素分析方法的提出要晚于我们惯常理解、运用的考古地层学、考古类型学及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学说等一系列考古学研究的手段和理论。事实上,以今天的眼光来看,早在半个多世纪以前,即有学者注意到了考古学文化中不同的因素,甚而已有了文化因素分析的尝试。例如,早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施昕更先生在对良渚文化的性质、面貌等诸重要方面几无确切把握的情况下,由几乎是在同时进行工作的历城城子崖遗址的材料的启发,尤其是从这两个文化陶器与石器的某种一致性,参证其他方法、理念而得出以良渚遗址所代表的文化性质的结论:“江南黑陶与华北的黑陶即是同一系统文化产物,其相对年代因此更可以解释了。”现在看来,这一结论当然不很确凿。但是从学科发展史的角度来加以认识,自可对此有一个正确的看法。其他学者也有类似的尝试,如苏秉琦先生之于关中、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诸先生之于殷墟等,皆有斑斑可证之成果。
1949年以后,这一方法逐步应用自不待言。在应用中自身获得长足发展,考古学文化的研究也日益精进。近年来,更有一些学人明确提出了考古学文化因素分析的理论,并在实践中加以倡导。如李伯谦先生在对吴城文化、造律台类型、城固铜器群等的研究中,都有细致、严密的推定和论证,结论也每有新意。其他诸位也各有发明。
我们注意到这些先生们对于文化因素分析乃至文化因素甚而对考古学文化的理解都不甚相同,因此在操作方法上也各有主张。我觉得考古学的两大方法论——考古地层学和考古类型学之所以已在学界获得公认,与其本身的明确界说有着直接的联系。如果考古学文化因素分析的方法仍旧长期处于各执一词的状态,不仅这一方法本身难以操作,上升为方法论恐怕也是勉为其难。有鉴于此,兹不避浅陋,结合自己的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