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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议考古报告

    性或遗存主人的问题,都只能是由有关学科的学者进行科学的观察或测试才能回答的问题。所以,为了说明是什么样的遗存和有关这类遗存的人的自然属性的问题,一本较好的考古报告,除了包含考古学家经发掘或调查、整理进行观察、分析、研究所得出的信息外,还应包含:其它学科的学者经观察或测试所得到的信息。

    至于某些遗存的功能,社会属性和它体现的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的行为、观念等这类问题,比较复杂,不是一定规模的一、二次发掘所能了解得了的。所以,一般地来说,不能对一般的报告提出回答这样的问题的要求。

    考古报告不仅应在其分期上确定任一遗存的年代,更需于层位上表述出任一遗存的时、空位置。同时,还需为读者查找任一遗存的时、空位置提供方便条件,能让读者方便地看到同时存在哪些类型的遗存。同时,同类遗存的空间分布状况,同类遗存历时分布情形。总之,是要方便读者从不同的时、空角度,对不同的遗存进行聚类或分类的检索与研究。

    考古报告能回答什么样的问题?这取决于遗存的性质、遗存保存状况和发掘规模,和考古报告编写者所处时代的资料积累情况、提出的问题和这一时代的学术水平,我们不能离此侈谈考古报告应达到什么样的水平的问题。然而,以上对考古报告提出的四点要求,是基本的,因而适应于任何考古报告。

    我国有关文物管理法规规定,考古发掘实行领队负责制,是政府主管文物部门批准或授权具有发掘资格的单位和具有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的职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布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将《发掘报告编写》列为该规程第十六条,作了如下规定:

    1、考古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地、全面系统地发表资料。

    2、考古报告一般包括:遗址(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沿革、既往工作历史;发掘工作经过情况;文化堆积(墓葬布局)与分期;遗迹与遗物;作者认识;有关专业技术报告等。

    3、考古报告中文字、插图、表格、图版必须吻合,确保全部资料准确无误。

    4、考古报告如短时间内不能发表,应先发表简报。多年发掘的大规模遗址、墓地,应按阶段分期整理,分期发表简报。

    这第四款讲的是简报,但其开头即指出:“考古报告如短时间内不能发表,应先发表简报”。从文字看,这里讲的是在什么情况下发表简报。然而,“应先发表简报”,是以“考古报告如短时间内不能发表”为前提,故应理解发表考古报告,是承担考古发掘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的职务。1至3款讲的是考古报告,是总结了长期科研实践而提出的符合科学的基本要求,这对编写考古报告来说,无疑具有法规的效能,是每一考古报告编写者必须遵守的职责。因此,我们必须在此前提下讨论考古报告的编写问题。

    本文提出的编写考古报告的四点要求,实质上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相吻合。概括来说:“必须实事求是地、全面系统地发表资料”,“确保全部资料准确无误”和说明是什么样的遗存及其时、空位置,是对考古报告的基本要求,也是考古报告编写者应承担的基本责任与任务,至于考古报告编写者以何种形式编写报告,或在前述基础上是否再探讨什么问题,或就此打止,或将进一步的研究收入考古报告,或另行发表,这都是考古报告编写者的权利。

    遗存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故考古发掘和发掘报告的编写是极其严肃的科学事业。为了完成这一事业,国家规定了从业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条件,也就是发掘单位与领队资格和考古发掘的审批制,以及对考古工地实行检查的制度。同时,为了使从事考古发掘及考古报告编写人员符合从业的基本学术水平,即达到理解和实践《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的学术水平,国家文物局还办过九期考古领队培训班。这些措施都有力地推进了考古发掘及编写报告的质量,使其达到了这个时代所能达到的基本学术水平。但是,任何时代的任务个人都受制于所处时代所给予的条件,即时代的局限性总是任何时代的任何个人都摆脱不了的。有鉴于此,苏秉琦教授生前说过:相对于遗存来说,遗存是“经”,考古发掘是这“经”的“注”或“疏”;相对于考古发掘而获得的实物、文字及图纸等资料来说,这实物、文字及图纸等资料是“经”。经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而产生的考古报告,是这“经”的“注”或“疏”;相对于考古报告来说,考古报告是“经”,考古论著是这“经”的“注”或“疏”。“经”是知识的“源”,“注”或“疏”是知识的“流”。而且这“流”还不止一条,还可能出现二条、三条,甚至更多条的“流”。

    苏秉琦教授曾针对那些对知识的“源”采取怠慢态度的现象严厉地指出:“考古标本资料的积累、收藏、利用,没有着落(考古队无此条件,博物馆无此准备),阻碍了学科的发展。凡是重点工作,报告一出,万事大吉,难道这材料就当垃圾处理掉吗?”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他提出了筹建考古实验站的建议,认为这是关系到“考古材料的再消化与学科基础理论的建设问题”,并说“实验站的新就新在:把考古资料的积累、标本、档案、资料有系统、有计划地集中,像古人‘藏书楼’,重在收藏、管理、开放、开拓、服务”(《再谈筹建考古实验站与课题问题》、《华人·龙的传人·中国人》171页,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年,沈阳)。苏秉琦教授严厉批评“报告一出,万事大吉”,提出筹建考古实验站的根本目的,是要切实地保护好产生出考古报告这知识的“源”。大家明白,经考古发掘而积累的资料,可幅射出不同的信息,进而可在不同派场中使用,即使写考古报告这一家达到了他所处时代的最高学术水平,也逃脱不了这时代的局限性。所以, 认真地保护好写成了考古报告的经发掘及整理而积累的那些资料。

    至今距苏秉琦提出这一建议已有十几年了,我们虽不能说他的这一建议没有产生效果,但效果不大却是基本的事实。同时,他批评的“报告一出,万事大吉”,似乎还不是最坏的现象,最坏的现象是挖了古代遗存连报告也不出,这类现象大量存在。这是花钱买破坏,比盗墓贼还坏。

    沿着遗存是不能再生的资源、考古知识的源、流关系和逃脱不了的时代局限性的思路,往下走,逻辑地得出的认识是:

    1、广大的文物考古学者,尤其是站在这学科前沿的学者,应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主动承担起保护文物的责任;

    2、考古发掘工作应主要配合基本建设进行,大力减少主动发掘,更不能为境外学者的科研需要而进行主动发掘;

    3、实践苏秉琦教授的建议,积极做好经发掘而取出的遗存和发掘及整理过程中产生的资料的保护、保存工作,创造条件,对外开放,给人们提供对这些资料再认识的机会;

    4、积极投入已发掘的遗存的整理、研究工作,出版符合时代水平的考古报告。

    前面指出,考古发掘是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予单位或个人的职务行为。考古报告是考古发掘的自然延伸,而且,《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还列入了《发掘报告编写》一条。规定了编写考古报告的基本要求。因此,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就有对被批准或授权单位或个人编写考古报告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责令其限期完成编写考古报告任务的权利。鉴于目前大量考古发掘未编写出考古报告的情况,建议政府主管文物部门,实践自己的责任,加强行政措施,克服目前这一令人不满的局面。

    中国文物报200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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