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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何思源签发的《教员许可状》

     

        在教师节之际,山东省阳信县城一收藏爱好者向世人展示了他收藏的一份民国二十二年的《教员许可状》。这份长为39、宽为37厘米,由时任山东省教育厅厅长何思源(字仙搓,菏泽人。毕业于京师大学堂,曾任山东教育厅长、北平市长)签发的第005158号《教员许可状》,品相略有虫蛀,但字体完整。其内容为“兹许可孙际盛为小学高级正教员,时效期间三年此状。自民国二十二年九月起至民国二十五年九月”。落款为“兼任山东省检定小学教员委员会委员长的何思源(盖章),时间为中华民国二十二年九月(盖章山东省教育厅)”。一同发现的还有时任山东省立第四中学校长冯培元(沾化县人,字涵忱,北平师范大学毕业)书写并盖章的阳信籍孙际盛毕业证明书。

        民国初期教育部颁发的《小学校令》曾这样规定:“小学校校长,以本科正教员兼任之;凡充小学教员者须受有许可状”,“受许可状者必须在师范学校或教育总长指定的学校毕业,或经小学教员检定委员会检定合格者”。从 《教员许可状》上贴有的一枚长方形的*“山东省壹区壹角国民政府印花税票”和加盖“山东省检定小学教员委员会”蓝色椭圆形公章,可证明此状是经过山东省教育厅仔细核定的,也可以看出在当时想做一名教师,除接受必要的教育外,还得必须经过规定的政府机构认可。这份《教员许可状》持有者任职期限为三年,期满后,要进行重新申请《教员许可状》和检定,方可从事教员一职,它不像现在使用的教师资格证书一样,为终身制。这份《教员许可状》是民国时期任用教师一个最好的见证。据专家分析,它的发现,对于研究民国时期的教育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11月23日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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