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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最早的文物法令

      2005年春节期间,笔者在张家口书摊上购得建国初期出版的《文物法令》一本。这本《文物法令》是1952年10月由当时的察哈尔省人民政府文化事业管理局编印的,张家口是察哈尔省省会。一个月后,察哈尔省建置被撤销,市、县分别划入河北、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这本《文物法令》保存至今,已属不易,作为文物工作者能够看到它更是难得。

        该书为繁体竖排本,套红书名,宽10.2毫米,高15.2毫米,共26页。内容包括: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并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指示《保护古文物建筑办法》和1952年察哈尔省人民政指示《关于加强文物古迹保管工作》,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察哈尔省文物管理条例》,《察哈尔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6项法令、法规。
    其中《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和《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并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在1950年5月24日同时颁布的两部保护历史文物的法令,分别为政文董字第十二号令和政文董字第十三号令,也是新中国最早的保护文物的法规。这些法令、法规的颁布可以看出,在建国之初百废待兴的重要历史时期,党中央和人民政府把文物保护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这些法令、法规的颁布对当时文物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本《文物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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