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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此牌不准私自仿照伪制违者干咎
这块小小的使水牌照,文字不足三百,却包含了丰富的内容。不仅反映出当时土默特特别旗的行政管理体制,而且对使水的章程和管理条例,开列明白,一目了然。
使水牌照分为左牌、右牌两块。左牌由发放牌照的部门掌管,右牌发给使水者执用,在使水牌照的两个侧面分别写有半边蒙古文字,如果把左右两块牌照合而为一,两个侧面就各自组成一个完整的蒙古文字。这样,就可以防止伪造,以便查验,以利管理。作为使用凭证,其性质和用途与虎符相似。征集到的这块牌照,是由使水者使用的右牌。
牌照正面上端墨书的文字“二属目第二天贰拾贰第九号”包含了不同的意思:“二属目”,蒙古语“二苏木”音译的写法。苏木,蒙古语“苏默”,意为“庙”,也指有很多人居住的地方,后来渐渐演变成为一种管理机构的名称。清初蒙古建制一个苏木管理一百五十户,民国期间基本沿用。现在牧区乡一级的管理机构仍称之为“苏木”,比苏木小一级的称之为“嘎查”。“二苏木”,是该村落的名称。
“第二天”,指第二轮开始浇地的第二天。“贰拾贰”,指这一天有22户使水浇地。“第九号”,是指浇地的顺序号是第九号。
也就是说,持牌人在第二轮二苏木浇地的第二天使水浇地,在22户人家使水浇地中,排在第九号。
根据《土默特志》记载,土默特地区关于水的使用制度,从清代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始为明确,并有了简单的使水章程。大青山的一般涧水归土默特所有,由各佐领、领催按各蒙户浇地的定日定量来分配,或口头分配,或发水牌子。人们称之为“水分”。毕克齐镇从雍正十三年1735开始垦殖,乾隆三年1738开凿水磨沟口山麓石洞,兴修水利。道光二十六年1846发生当地人盗卖渠水械斗命案,始议定使水办法。民国二十年1931成立水利社,制定使水章程。使水的顺序每年以立夏后十天为分水之期,至白露前三天为止水之日,在此四个月之内按章浇水。
使水牌照的发放,在一个时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村民用水的矛盾,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农商兴修水利的积极性,发展了地方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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