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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忠王李秀成自述》原稿抽毁辨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先生又认为《自述》不仅经曾国藩删改,其中某些部分还被曾国藩抽毁,收藏在曾氏后人处的《自述》原稿已是抽毁后的残本。对此先生在所撰《忠王李秀成自传原稿考证》(收入1957年中华书局版罗著《忠王李秀成自传原稿笺证》增订本)中详加论证,并得出“原稿字数约有五万多字至六万字。今所见湘乡曾家所藏原稿只有三万三千三百余字,已经被曾国藩撕毁了二万多字”的结论。先生并未见到过《自传》原稿的原件,他所根据的只是1944吕集义先生到湘乡曾家拍摄的15张原稿部分照片和吕先生用原稿校补过的北京大学影印九如堂本。这个校补本和照片在1961年由中华书局影印出版,并由吕集义先生作了《说明》,《说明》中也接受了先生的说法,怀疑原稿“有一部分为曾国藩所撕毁”。先生是研究太平天国的专家,先生是真见过原稿的人,加之当时原稿已下落不明,因而他们所持的抽毁说也就颇有点权威性。

    但后来知悉曾家所藏《自述》原稿仍在人间。1978年初我在北京还买到了《自述》原稿按原大原色的影印本。对这个影印本以及其他有关文献作了认真的观察研究,发现《自述》原稿并未被人抽毁过,先生的抽毁说不能成立。

      

    一、《自述》原稿并未被人抽毁过

    这可从三个方面来说;

    (一)这个《自述》原稿是写在版心刻印“吉字中营”的簿子上的,如被抽毁过,必然会按照不同的抽毁方式留下不同痕迹,但在这个写有原稿的簿子上找不见任何痕迹。说具体点:

    1)如果其中某些整页被抽毁,则被抽去之页的上一页最后几个字和被抽去之页下一页开头几个字,在文理上必然中断不相连接,纵使事有巧合在文理上恰好连接,在内容上仍必中断不相连接。但此《自传》原稿74页中没有出现上下页之间在文理上或内容上有中断不相连接的现象。勉强要说有,只是在第72页写完“计开天朝之失误有十”的第十条之后,第73页开头写“天朝之根已去,能收复此等之人众齐来,免大清心腹之患再生”云云,其间有点似连似不接。但细审文理,所谓“天朝之根已去”,是接上文“天朝十误”而言,“能收复此等之人众齐来,免大清心腹之患再生”,是接“天朝十误”之前所写的“招降十要”而言,这两句是对“十误”、“十要”来个归结,然后转入下文“防洋鬼”问题,这不是不接而正是接得很紧凑。可见这74页原稿确系一气呵成,中间绝无抽毁一页以至多页的可能。

    2)如果从某页某行某字起撕毁,撕到某页某行某字为止,则撕毁后留下的前后两页在文理上甚至在内容上也许可以勉强做得连接,但必然出现两张被撕过的残页,一缺后半,一缺前半,即使把这两张残页拼贴起来,也不可能巧合到两页的撕毁处一字不多一字不少地正相连接,而且必然留下拼贴的痕迹。现在这74页原稿没有一页被撕去下半或上半,也没有一页是由两个被撕过的残页勉强拼贴而成。说明这第二种抽毁的办法在这里也不曾使用过。

    3)在某页中撕去几行,则必然出现某页中无缘无故空缺几行的现象。现在这74页原稿的前68页都是写得满满的,绝不可能有被撕去几行的事情。只有第69页最后空了三行,70页前半页空了一行,后半页最后空了一行,72页前半页空了一行,后半页空了两行。但从文理来说,每个空白处的前后文文理都连贯:69页最后说“计开欲办收齐之章程(案即“招降十要”)开列于后,仍祈玉鉴”,空了三行,另起一行即70页开头写“十要”的第一要;在这70页前半页上把第一要写完后,空一行写第二要;后半页写完第五要后,空了一行另起一页写第六要:72页开头写完了“招降十要”并表态后,空了一行写“计开天朝之失误有十”:后半页写完“十误”后,空了两行另起一页转入“防洋鬼”问题。可见这些都是书写时所空,并非后来被挖去撕去。

    在这74页《自述》原稿中既找不出任何抽毁的痕迹,则至少可以说这74页原稿之未经抽毁,已是不可动摇的事实。

    (二)可罗尔纲先生认为这部分原稿中确是被抽毁了的,其理由是《自述》中间有“纸尽情长,言不了完,烦列位师爷交部(案即“簿”)一本,又好笔一枝,此笔破坏了,今将三万七八千字矣,笔坏不能,烦各位师爷转禀老中堂及中丞大人宽限,我亦赶写”一段话,罗尔纲先生数了这段话以前的字数,说:“今所见原稿,在这一段话以前只有二万三千一百余字,与忠王自己所说三万七八千字不合。这一万四五千字肯定是给曾国藩撕去的。”但如前所说,如果真被撕去一万四五千字,何以原稿影印本上绝无被撕去被抽毁的痕迹?而且核对影印本,“今将三万七八千字”这段话是写在原稿第50页末尾的。在旧社会生活过的人都知道,旧式账簿每本页数都是有规定的,或50页,或100页,决无在此整数之外再加挂零星页数,以防管账者舞弊抽毁。写《自述》原稿的簿子版框高126公分,长47公分,蓝格直行,是旧式账簿的常见式样,是湘军“吉字中营”印用的账簿。李秀成先用一本版心“吉字中营”骑缝大书的账簿,写到最后一页即第50页的末尾加上要求换新簿子、新笔的话,所以从第51页“前部(簿)已呈……”起到第74页都改用了版心“吉字中营”小字偏右的账薄纸,说明真换写了一个簿子。假定从要求换新簿子的这页往前数不到50页,是有零头而非整数,则自有可能被人抽毁过若干页。现在既是个50页的整数,就足证其中没有被抽毁的可能,李秀成所说“今将三万七八千字”与实际字数的不符只能另作解释。

    (三)罗尔纲先生又认为《自传》原稿的末尾是被撕毁了的,他说:“今所见原稿最后一页末行最后的一句话说:‘实我不知也,如知’可见文意未完,肯定下页还有下文。”“可以断定是被曾国藩撕毁的。”案“还有下文”当然可以肯定,但断定是被曾国藩撕毁则断得过于轻率。这最后一页在原稿是第74页,而在第72页开头有“昨夜承老中堂调至驾前讯问,承恩惠示,真报无由”云云的话,查《曾文正公日记》影印本,这“昨夜”是同治三年阴历七月初五日灯后,第二天即初六日下午酉刻李秀成就被杀害,从第72页“昨夜承老中堂”云云起已是被杀害的当天上午写的,写到第74页末尾已有2000多字,74页以后再写也不可能写多少了,这是从时间上来说。再从内容来说,《自述》最后写“招降十要”,“天朝十误”,写完后又来一段“防洋鬼”建议,建议写完实在也没有什么可再写了,这74页末尾无非是重复前面讲过的“先天定数”、“前世来历”等话头,在74页以后最多再写上半页十几行就可了结<%李秀成在写到“十要”、“十误”时也自揣更无多少话可写,不怕第二本账簿不够用,因而常常空行书写,上文第(一)之(3)所列举几处空行的原因盖在于此?%>。因此我认为这74页以后的缺失不是抽毁而只是脱落。账簿一般都用线订自不易脱落。但这个《自述》原稿是写在两本“吉字中营”账簿上的,从影印本和校补本册首所印原稿封面照片上都可看到,它已把写完的第一本50页加上在第二本上所写的20多页合并到一起,拆掉原来的订线,改用两根纸捻就原来的针眼穿订。用纸捻订书是不甚牢靠的,或是纸捻在封底交缠处松开,或是封底的书页在穿孔处破裂,都有可能使最后一二页脱落。这个《自述》原稿后来固成为珍本秘笈,以致吕集义先生去湘乡曾家“补抄时,曾家兄弟(曾国藩曾孙曾昭桦兄弟辈)轮流守在桌旁,跬步不离,每当休息、吃饭,则必将原稿携入内室,扁之匣笥,护借有逾珍宝”(校补本《说明》),当初在曾国藩兄弟以至子侄辈手里却并非享受此种待遇。只要看封面照片所印出的原件是如此折皱污损破烂,就可知道已经过多少人的随便翻阅,随手抛掷,毫不爱惜。在这种毫不爱惜的心态下脱落丢失最后一页,不正在情理之中?又何必故入人罪,断定是被有意撕毁。

    以上都是根据原稿影印本来论证《自述》之未尝被抽毁。罗尔纲先生当初撰写《忠王李秀成自传原稿考证》时原稿原件尚未影印公世,其不能作出正确的观察判断自可谅解。遗憾的是先生使用的方法也不无问题,有必要在下面再作点辨析。

      

    二、先生的抽毁说不能成立

    罗尔纲先生在这里使用的方法可说是一种字数比勘法。除上文第(二)点已谈到的李秀成说所写“今将三万七八千字”而实际只有二万三千一百余字,因而断定被曾国藩抽毁一万四五千字外,先生还列举了几个数字:《曾文正公日记》同治三年七月初六日说:“阅李秀成之供,约四万余字。”同日其心腹幕客赵烈文《能静居士日记》说:“伪忠酋李秀成伏法,渠写亲供五六万言。”《曾文正公家训》卷下七月初七日《字谕纪泽》里说:“伪忠王自写亲供多至五万余字。”《曾文正公日记》七月十一日说“将李秀成亲供及两道恩旨寄皖刊刻”,寄出前所加的“批记”即九如堂本《李秀成供》的“两江总督曾批记”说:“以上皆李秀成在囚笼中亲笔所写,自六月二十七日至七月初六日,每日约写七千字。”(罗尔纲先生案:“这年阴历六月小,自六月二十七日至七月初六日共九日,每日约写七千字,则原稿应在五万四千字以上,六万三千字以下,即六万字左右。”)最后《曾文正公书札》卷24《覆钱子密》里说:“李酋八日之内,在囚笼中共写三万余字,删其重复、谈言,尚近三万字。”先生除认为李秀成听说“今将三万七八千字”是真实外,还认为赵烈文日记所说全文“五六万言”也是真实的;曾国藩日记所说“约四万余字”是未看完的估计,估少了,《字谕纪泽》里所说“五万余字”才是真实的;九如堂本“批记”所说每日写七千字,九日共写六万字左右也是真实的:只有《覆钱子密》里说了谎话,说只有“三万余字”,用来掩饰他抽毁原稿二万多字的罪行。看来先生认为这些数字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真实可信,一种是故意说谎,第三种可能是决不会有的。

    真没有第三种可能吗?人们数起字数来就一定数得那么精确,不可能数错或毛估错吗?世叔启元白(启功)先生所撰《〈急就篇〉传本考》(收入1981年中华书局版《启功丛稿》)中就曾指出好几位学人文士对《急就篇》字数统计的错误,不妨引用来帮助打开点思路。元白先生说:“《急就》每章六十三字,以卅一章计之,得一千九百五十三字。再加章首第一第念第三十等八十一字,共二千零三十四字。诸家所举,泰半参差,其得实者,殊不多觏。索靖本,黄〔伯思〕跋称缺七百五十字,叶〔梦得〕跋称缺七百五十九字,有九字之差,索本无传,莫得稽考。皇〔象〕本叶〔梦得〕跋称二千二十三字,犹得谓不计缺文。钮树玉校定皇象本《急就章》刊于《灵鹣阁丛书》者,跋中误计全篇字数为二千零五十字。松江翻叶刻残本,实存一千四百字,惟严可均《铁桥漫稿》卷九所记字数不误。玉烟堂重翻,并未再缺,孙氏〔星衍〕《考异》记绍圣帖本一千三百九十九字,钮氏〔树玉〕记松江本字数与孙氏同,观堂(王国维)《校记》于松江本、类帖本字数又与孙、钮并同。绍圣本、类帖本皆即玉烟堂本。……三家记四本,皆少一字,不解何故?……计数最误者,莫过杨政,既以宋克写本补叶〔梦得〕本五段之缺文,每段之下必详注‘右自某至某若干字,补某章某字下至某章某字上’,其详密无以复加。总计所补之字,已逾六百,而帖后跋云‘惜前后缺落三百余字’,则三家计数同遗一字,又不足讶。”案这些学人文士都是数石刻《急就篇》或拓本的字数,石刻拓本排列整齐,尚且少则差一字至几十字,多则如松江本刊刻者杨政后跋差过三百字以上。何况李秀成所写《自述》原稿每行字数多寡不一,兼之点划潦草牵绕,则数错、毛估错的可能性自更大于学人文士们之计数《急就篇》拓本、石刻。

    根据原稿影印本分析,从第1页到写有“今将三万六七千字”的第50页之间绝无被抽毁之痕迹,已如前所说,则这个“三万六七千字”就只能是李秀成数错或估错。当时李秀成已被关进木笼里,大热天在木笼里挥汗写材料,可不是好受的,因此《自述》原稿里不仅有不少限于文化水平的错别字,还出现了许多本可避免的笔误和罗苏不通的句子,对这些笔误和累句都顾不上改正,却要求他不用方格稿纸而能算准字数,岂非欠近情理!曾国藩日记所说的“四万余字”,赵烈文日记所说“五六万言”,则当都是根据李秀成所记“三万六七千字”再加上第二本所写20多页的毛估。这两个日记都是七月初六同一天记的,正因为是毛估不是细数,所以两个估得不一样;也正因为是毛估不是细数,所以一个说“四万余字”,一个说“五六万言”,都不作确数“几万几千几百字”。至于为什么不数出确数而只毛估,是因为无此必要,用不到像今天的编辑或某些作者算清字数以支付或领取稿酬。以后到七月初七,《曾文正公日记》有一段没有被罗尔纲先生引用的记事,即:“将李秀成之供分作八九人缮写,共写一百三十叶,每叶二百一十六字,装成一本,点句画段,并用红纸签分段落,专送军机处备查,酉刻发摺。”说明这删剩下来的字数曾国藩应该已经清楚,用216字×130就可得出这个字数:但同日《字谕纪译》中却说“伪忠王亲供多至五万余字”,比初六日记所说“四万余字”去真相更远,说明曾国藩关注的只是删改后专送军机处的正式文本,对全文仍未认真清点,因为清点了确实没有什么用处。所以七月十一日将《自述》删改本寄出前所加的“批记”仍说李秀成“自六月二十七日至七月初六日,每日约写七千字”,作了夸大的估计。最后《覆钱子密》里所说“李酋共写三万余字,删其重复、谀言,尚近三万字”才比较符合实际,则可能真经曾国藩自己或叫别人把全稿清点过,但得出的仍是近似的数字,说明在潦草牵绕的原稿上要点清字数实在太不容易。至于为什么这时想起点查字数,则也许是曾国藩一时兴之所至,和前此之不去清点同样没有什么特殊理由可说。对这个字数问题我认为最多只能作如上的解释,不必求之过深,像罗尔纲先生那样派定是曾国藩在对内说实话,对外作隐瞒。否则,诚如先生之所深文周纳,那刻印在《自述》即《李秀成供》后面的“两江总督曾批记”总是对外公开、人人可读的东西吧,何以又说“自六月二十七日至七月初六日,每日约写七千字”,倒不怕被人发现如先生所说的“抽毁”罪行?“批记”之敢如此公开地随便写,反过来正可证实曾国藩在这个问题上心里没有鬼,根本不曾想到会被人怀疑什么抽毁不抽毁。

    附带说一下,“两江总督曾批记”里所说删改《自述》原稿的几条原则,即“其谀颂楚军者删之,闲言重复者删之,其宛转求生乞贷一命请招降江西、湖北各贼以赎罪,言招降事宜有十要,言洪逆败亡有十误,亦均删之,其余虽文理不通,事实不符,概不删改,以存其真”云云,也基本上都是事实,细看校补本、原稿影印本便知。研究鉴别文献应该讲科学,“说话要有证据”。不必因曾国藩*上反动就断言他必在这《李秀成自述》上捣鬼,必对外说假话。因为这么做徒然弄乱事实,对学术研究全无帮助。

    〔附记〕过去对文献的鉴定多从内容入手,如辨伪恒以发现内容有问题,即找到“内证”者为贵。其实从事文献形态的探讨有时也能补“内证”之不足,其事甚多,本文只算举例。如能引起文献研究工作者注意,进而讲求其中的规律,则甚幸矣!

     

      

     (资料来源:《陕西师大学校:哲社版》199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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