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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文物概念不可混淆器物之能与用其能——不可等同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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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中国哲学大会”大会上,有一位学者发言曾指出,“在学术问题上应该是,不知者最好不要讲!;没有搞懂的问题,你就无权乱讲!”
中学数学课程就讲过“正定理与反定理,不一定同时正确。”这是众所周知而无须争辩之理。同理,器物之能,而与是否用其能,不可等同视之。这一概念,在考古学研究中,也是不可缺少的。
唯烟炱而论的片面性,就在于有烟炱的器物,可说明其接近过烟火;反言之,无烟炱者,就不能证明其无受火烧水之能!
尖底瓶能不能汲水的问题,这与古人是否用其汲水,先人显然是两回事。
尖底瓶能不能烧水是个材质问题,古人是否用其烧水,这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不知何谓舀水、淹水、汲水、灌水、注水、挹水,苛求尖底瓶的背、抗、挎、吊之能。不知欹器是一何物!把不知用途的尖底瓶与之相提并论。尖底瓶的空体衷心与满载重心,为一点或者是十分接近,又水汲不进或汲水不满,学术界论证其重心之移动。称西安是欹器之鼻祖!这岂不是“以不知论不知的偏题”之谈,又是什么!
笔者2004国庆节前夕,在咸阳博物馆,发现在古咸阳遗址出土,先秦时代陶质的“烽燧移动通信设备”一套。论证和试验证明,咸阳博物馆异名为“三孔陶器和滤水陶器”,二这配套,有烧火取烟之能。故应是烽火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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