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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元红钻石”引发的诉讼

        1994年5月8日,山东省都城县沙墩乡小塘村农民陈怀明的妻子魏元红在翻锄棉花地时,捡到一颗奇异的“小石子”,顺手就递给了正在地边的小外甥玩。当天下午,她妹妹领着孩子到陈家来串门,陈怀明看见外甥手里的“小石子”有点不同凡响,问明情况后,又把它要了回来。送到山东省701矿鉴定后,得到了意外的喜讯:这是一颗茶色透明、无杂色、无裂纹的重量为34.69克拉的钻石。消息传出后,各方面的珠宝经营者都对这颗被命名为“元红钻石”的宝贝趋之若鹜,一时间,陈家门庭若市。 5月21日,经人说合,701矿愿以27万元的代价购买这颗钻石,并约定两天内贷款两清,如超过时限,陈怀明可将钻石另卖他人。当晚,大亚公司的郭兴又与陈怀明达成协议:假如两天内70l矿未能付款,则陈应将钻石转让给大亚公司,并付了1万元定金。22日,70l矿未能凑足现金,直到23日才带足现款来到陈家。尽管时限已过,“脚踏两只船”的陈怀明还是经不住一大堆花花绿绿的钞票的诱惑,把“元红钻石”卖给了701矿。陈将27万元巨款存人银行后,思谋着如何向郭兴交代此事,他自知理亏,就买了些高档香烟、糖果,到郭兴处退还l万元定金。郭兴怫然不悦,当面就指责陈怀明违约,并将一纸诉状递到了都城县法院。经该院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请示,冻结了陈怀明在银行里的27万元存款;同时,查封了701矿放在保险柜里的钻石。同年6月27日,郯城县法院做出判决:收缴钻石归国家所有;9000元诉讼费由陈怀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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