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百孔千疮!新近偶然又从余谋昌先生那里略知了生态伦理学一二,因此也才有了上述幡然的追忆。
大约上世纪30-40年代,由一个美国人和一个法国人率先提出了“生态伦理学”。美国人认为,伦理学的正当行为概念必须扩大到包括对自然界的关心,道德上的权利概念应扩大到自然界的实体和过程,确认它们在一种自然状态中持续存在的权利。简而言之,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是:应当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不应当伤害生命和自然界。妙处大约就在于此。科学的宏论与宗教自然观如果不是异曲同工,至少也是殊途同归。
生态伦理学与宗教有何渊源?我还无从考证,但文化是割不断的,哪怕是宗教文化也总有给人启迪的地方——至少在它的源头是这样。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宗教自然观是以“神 ”为出发点的,而生态之学则是以对现实作深刻反思为出发点的,不能因为殊途同归,就否认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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