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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45年减租办法



                                  (1945年11月14日)

        (一)定租(即死租),一般按照原租额减交50%,即对半交租(原租1石交5斗)。一般说来,今年打的(收获量)6斗左右,原来租子才3斗的,按对半交,即交1.5斗。如果今年打的8斗或更多一点,原租才3斗那就交6成,即交1.8斗。如果今年收成差,比如遭了雹灾,原租3斗,打的不到4斗,就交个4成,即交1.2斗,或更少一些。原则上,交的租不超过打的粮食30%。需要各县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具体斟酌规定之。又估计今年冷子打的情况,一村和一村有轻重不同,甚至村头和村尾也有不同,如果个别地方按县政府今年规定的减法,还嫌过高或者还稍低,主佃双方有争执,最好经过农会评议,召集双方调解,但是最后判定之权在政府。定租交收用斗及谷豆折色,概依习惯。

        (二)至于活租、伙种与安庄稼,今年正产物(粮)的分法,规定如下:一、活租,即指地分粮。主家只出土地,其他什么也不出,得3成,租户得7成,即三七分;如果主家还出一部分籽种,籽种先在公堆里起出归还。二、伙种。甲,主家除出土地外,还出牲口、籽种、牛料、粪土和农具的,得4成,租户得6成,即四六分,夏田则按四五、五五分。乙,主家除出土地外,还出牲口(但不出粪土、籽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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