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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狄仁杰》的荒谬情节看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

    电视剧《神探狄仁杰2》江州案中有这样一个故事情节:狄公奉命致仕江州,江州薛府恶奴杜二在五平县衙门口活活打死告状的锦娘之父吴四,狄公甚是愤怒于是命令当场处死了这个为非作歹的恶奴。

    看过之后甚感诧异:发现这里面竟有不少问题,众所周知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南朝宋武帝诏令:“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论。”

    北朝北魏太武帝时也明确规定,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谳,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无疑问或冤屈时才可执行。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其影响是深远的,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打下了基础。到了隋朝,死刑复核制度趋于完备,每起死刑案件要复奏三次,故称“三复奏”。《隋书·刑法志》载:“开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唐太宗完善了这一制度,规定了“三复奏”和“五复奏”两种,即地方的死刑案件适用“三复奏”,京师的死刑案件适用“五复奏”。司法官员不奏而擅刑者,要受刑事处罚。唐朝确立的死刑复核制度一直为历朝历代所用。

    另外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刑罚执行也有严密的制度规定。至少从汉朝开始,死刑判决都要经过皇帝的批准才可执行,即所谓“报囚”。唐朝正式建立死刑“复奏”制度,京师死刑案由行决之司五复奏,地方死刑案由刑部三复奏。明清时凡死刑囚犯应经皇帝“勾决”后,再由刑部发文至罪犯关押场所,当地应在文书到达三天之内执行。战国时代流行的阴阳五行说,对后世的死刑执行产生了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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