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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登斯,《批判的社會學導論》 「社會運動乃是為了使一個社會現存秩序的某些面向產生基本變革而發的各種型態的集體行動。」
(在韋伯的觀點中) 「社會運動乃是一種動態的影響力,它的頻繁發生足以徹底動搖或瓦解既定的行為模式」
亞蘭杜漢,《行動者的歸來》 「如果衝突行為是為了轉變那與主要文化資源(生產、知識、倫理規則)相聯的社會支配關係,則將他們稱為--社會運動」
社會運動的理念: 是針對整體社會的壓制性質,出發點是社會體系的扭曲和宰制 。社會運動不單隻關心個人和個別群體的權利,更要面對這些權利之所以被剝奪背後的深遠體制性原因。社會運動所關心的,是如何改造這些表現在制度和意識層面上的壓制性社會關係。它和公民抗命理念分別,是在於後者只針對個別行為作出評斷,為個別行為找尋理據,而前者則嘗試以全局的觀點,建立批判社會的分析工具 和方法。
首先在社會變遷是指生活方式、社會結構、行為模式與社會文化隨著時間改變而引起的基本變化,影響社會變遷的原因錯綜複雜,一般而言,來源主要包括:自然環境、人口因素、文化創新、文化傳播、社會運動、科技、戰爭、經濟與觀念等,社會變遷的一個重要力量或來源是社會運動或集體行為,對於不明確情境試圖採取共同回應方式所產生的相對自然的行動而且視為社會變遷的一種手段,也是一個團體有目標、有計劃的經由集體行為以改變社會整體或部分現象的共謀行動與較持久性工作,從事的團體活動與社會關係,也反應在社會制度、角色與規範的改變,社會運動涉及有組織的行為,社會運動初期,群眾通常藉由抗議與遊行等的非制度化方式來支持或反對社會變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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