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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普法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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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作了两项规定,一是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二是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但没有规定复议机关不作为时应以何者为被告。
    8.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不负举证责任。
    正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这就确定了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被告服举证责任的原则。
    9.复议机关在复议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正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的补充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根据。
    10.被告在一审和二审期间均可改变其行政行为。
    错误。在一审期间被告有权改变所作的行政行为,且无需经法院同意。在二审程序中被告不得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11.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未给予处罚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错误。《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法院的变更权,没有规定法院有直接处罚的权力,否则法院就成为第二行政机关了,但可以向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12.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错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简答
    1.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诉讼以解决行政争议为内容,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所在。
    2.什么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原则是:①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享有司法审查权;②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③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在一般情况下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非自由裁量的合理性。
    3.什么是诉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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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在诉讼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因原告的起诉停止执行。在人民法院作出变更或撤销判决之前,行政主体可以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
    4.什么是有限变更原则?
    有限变更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享有的“改变权”称司法变更权。
    5.行政诉讼为什么不适用调解?
    这是因为:①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了不适用调解;②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也没有调解的职责。
    6.什么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与该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附带解决相应民事争议的活动。
    7.什么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8.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①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人;②行政行为需具有可诉性;③可诉性行政行为起诉人之间具有行政法的利害关系。
    9.试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①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②法律、法规未规定复议前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申请复议又提起诉讼的,由先受理者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选择;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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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申请复议,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10.什么是证据?什么是证据规则?
    证据是用以证明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材料,亦即证明的根据。规定证据搜集、证据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即为证据规则,这是对证据规则概念广义上的界定;从狭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确认某一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的法律要求。
    11.什么是证据的关联性原则?
    关联性原则是一项基本性规则。相关证据一般可以采纳,无相关的证据不能采纳;不存在关联性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对待证事实不具有任何证明力。
    12.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得采用非法证据。
    论述题
    1、试述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答:证明标准有称证据标准,是指在诉讼中,诉讼主体提出证据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当举证。证明标准所有解决的是,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达到何种程度,其主张才能成立的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证明标准统一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对案件的证明要达到绝对真实(客观真实的程度)。可见我国诉讼法采用的是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和客观真实标准。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低于刑事证据标准,且应针对不同行政案件确定不同的证明标准。
    2、试述一审判决的种类。
    答:(1)维持判决。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后,认为原告对该行政行为的指控不能成立,判决维持原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2)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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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判决。它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撤消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3)履行判决《行政诉讼法》低54条第(三)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责权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5)驳回诉讼请求。在被告的行政行为合法的情形吓,法院应当作出维持被诉行政行为的判决。(6)确认判决。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3、试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依据与标准。
    答:受案范围也称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受理并进行审查的行政案件的范围。受案范围的依据是:第一,根据宪法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第二,正确处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理,但不要对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进行干预,不要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的进行管理;第三,考虑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行政法还不完备等等,因此,对受案范围现在还不宜规定太宽,而应该逐步扩大和标准在《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明确了受案范围的标准:(1)须是具体行政行为;(2)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1、某高校对违反《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该校教师甲某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解聘;(2)取消本次集资分房资格;(3)罚款2000元。甲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答:不应该受理。因为《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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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条第(三)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行政机关有关奖惩、任免的行为称为内部行为。《若干解释》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改为“公务员”。而甲某作为高校教师是属于参照公务员的人员,参照公务员的人员虽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内部人事行为的主体范围,但他们对所属机关的任命、奖惩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也不能受理。理由是(1)内部人事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处理行为,不产生外部效应因而对相对人和其他厉害关系人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没有审查的必要;(2)法院对人事行为缺乏合法审查的标准;(3)法院对内部人事行为已规定了法律救济制度。
    2、甲、乙、丙三人因非法经营被公安、工商处罚。甲、乙、丙三人中只有甲不服处罚,在法定期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问:本案中何为原告?何为被告?有无第三者?
    答:甲为原告。依照厉害关系标准,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诉讼的原告。公安、工商为被告。因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为者应当为被告,这是确认被告的基本依据。乙、丙为第三人。因为高法《若干解释》第24条第1 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甲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于拘留处罚。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期间,公安机关以原处罚事由将甲某刑事居留。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甲某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或复议机关拒绝复议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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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何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中甲某显然是对人身自由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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