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缘起于1994年。湖北省京山县何场村镇派出所治安员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患有精神病多年,1993年阴历腊月初十她再次走失。1994年4月11日,该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京山县公安机关经过排查,认为死者是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嫌疑。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张在玉,犯故意*罪,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报省高院复核。
恰在这时,省高院接到一份加盖了“姚岭村党支部”公章的证明信,信中说:“我村八组居民倪新海、倪柏青、李青枝、聂孝二等人于十月中旬在本组发现一精神病妇女,在该组倪新海家中停住二天一夜,尔后,去向不明,特此证明,请查证。”
证明中提到的那个“精神病妇女”的外表特征、姓氏等都与佘祥林的妻子吻合,这就说明张在玉有可能还活着。本来对此案就有多处疑问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于1995年1月10日做出刑事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荆州地区中院又将此案退回检察院。
说起这份起着决定性作用的“证明信”还得追溯到1994年10月20日,时年43岁的倪乐平和妻子聂麦清在自家责任田里收割稻谷。这时,一位邻居跑来说:“麦清姐,聂孝二他们捡了一个疯女人,正商量着把她嫁给光棍儿倪老五呢,你快去看看!”
聂麦清赶过去,和几名妇女把“疯女人”领到倪家大湾。对于他们的问话,女人捡个土块在地上写:“我叫张爱青,雁门人,有一个6岁的女儿,到妹妹家去迷了路……”
当天,聂麦清让张爱青在倪新海家住下,想等她清醒了,再送她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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