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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镇反”运动:下达处决人犯指标

    想法,同时进一步督促和鼓动各地抓紧这千载一时之机,毛泽东不得不开始分别给各地具体下达处决人犯的指标了。

    在平衡了各地方上报的处决人犯计划之后,毛泽东很快就计算出了一个各地应处决人犯的比例数来了。2月间,根据毛泽东的建议,中共中央专门召开会议讨论了处决人犯的比例问题,“决定按人口千分之一的比例,先杀此数的一半,看情形再作决定”。据此,毛泽东明确指示上海和南京方面的负责人说:“上海是一个600万人口的大城市,按照上海已捕2万余人仅杀200余人的情况,我认为1951年内至少应当杀掉罪大的匪首、惯匪、恶霸、特务及会门头子3000人左右。而在上半年至少应杀掉1500人左右……南京是一个50万人口的大城市,国民党的首都,应杀的反动分子似不止200多人。南京-太少,应在南京多杀。”

    加快进度颁布《惩治反革命条例》

    “双十”指示虽然明确提出了要以政务院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为依据,但制定这样一套标准仍旧颇费周折。直到中共中央决定了大致的处决人犯比例和毛泽东开始向各地提出了具体的镇压数字之后,政务院才于2月21日根据中共中央的要求,正式公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条例》根据毛泽东要“大杀”人犯的指示精神,为了使地方上能够放开手脚,有意使对“反革命罪”的解释变得相当宽泛,所规定的处刑标准掌握起来更是有相当的自由度。该杀不该杀,则主要取决于是否“首要分子”,或是否“情节严重”,二者占其一者,均可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毛泽东这时之所以敢于一反其开始时小心谨慎的态度,采用这样一种方式来推动“镇反”,前提自然也还是建立在其再三强调的“只要我们不杀错”的基础上的。问题是,镇压反革命,一旦走上了以鼓动和宣传群众为目的,仅仅着眼于打击特务、间谍和《条例》所列举的那些已遂或未遂的“现行”分子,就明显不够了。因为,鼓动和宣传群众,必须以群众的直接利益为着眼点。因此,镇压反革命作为一种群众运动被掀动起来,从一开始就不能不着眼于打杀那些直接与普通民众有着切身利害关系,即是有较大民愤的“恶霸分子”和有血债的“历史反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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