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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谈中国古代盗贼史

    天晚上,这位食客偷偷进入王宫,学着狗叫把卫士引开,顺利地偷回当初献给秦王的那件白狐裘。孟尝君利用白狐裘收买了燕妃,燕妃果然替孟尝君说了不少好话,过了没多久,秦王就释放了孟尝君。孟尝君害怕秦王反悔,因此一被释放就马上乔装扮,趁着月黑风高的夜晚,来到了边界——函谷关。只要通过了这道关口,秦王就难以奈何他了。可适值深夜,城门紧闭。孟尝君一行人焦虑万分,城门必须等到鸡鸣才会开放,但是秦王也该派兵追来了。就在这时候,忽然有位食客拉开嗓子,学着鸡鸣“喔—喔喔”,一时之间,全城的鸡都跟着一起鸣叫。守城门的将兵一听到这么多公鸡在叫,以为天亮了,于是就按照规定把城门打开。孟尝君一行人就这样平安通过了函谷门,离开秦国,回到了齐国去。

    这就是鸡鸣狗盗的故事。想想就觉得神奇,能够骗过卫士到王宫盗宝,骗过军队驻守的“海关”而成功偷渡孟尝君这么大的人物,这样的“贼”,那才真的是有勇有谋,才是“真”“贼”。“技术含量”自不待言。

    “盗”字,《说文解字》曰:“私利物也。”王筠《句读》:“私有所利于他人之物也。”可见,盗的本义是暗中窃取他人财物,表示一种偷窃行为。后盗由表示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引申为指称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即今之所谓的小偷之类。

    为“贼”“正名”

    鸡鸣狗盗之辈自然是“贼”,但细心的人也会看到我这里说“贼”加了引号。因为我们今天说的“贼”,往往指的就是半夜弄只鸡偷个鸭的,宰了下酒或者卖了换酒之人;抑或是大街上、公交车内趁人不防手插入人家兜里拿钱的主儿;可能也有艺高胆大之人,做一做梁上君子。不管这些人最终“涉案金额”有多大,但人家终究是没动刀子,没逼没抢,不像那些半夜里横在半路上要钱,甚至闯入他人住宅,不给钱就要命的人。

    说白了,前者是小偷,后者是强盗。而偷在古代叫做“偷”、“窃”或者“盗”,不动武,不伤人;而强盗的行为则是“劫”、“略”、“抢”、“强”,不仅动武伤人,甚至还要命,小者三五成伙打家劫舍,大者呼啸山林攻城略地。所以,一般而言,后者才是古人口里的“贼”。总之吧,古今盗贼称谓差别极大,我们有必要为黎叔他们这些人“正名”,他们是“盗”是“偷儿”,但不是“贼。”记得甄岳刚先生做过这方面的工作,撰文对古之盗贼两者进行了区分。

    一般而言,古之“盗”多为窃盗之人;古之“贼”,皆谓强盗。中国古代,用“贼”来称呼强盗是经常的和大量的;“盗”则不同,虽然有时它能够同时指称小偷与强盗两种人,但主要是指后者。古之“盗贼”只是偶尔才会指称盗与贼两种人;今之盗贼则往往既指称小偷,也指称盗贼。古今区别,非常之大。

    举个例子,大家都知道梁山好汉“鼓上蚤”时迁,其实,不管他再高的武艺,在到梁山落草为寇之前,只能算作个“偷儿”;上了梁山打家劫舍,那才真正成为“贼”呢。当然,“盗”也可以向“贼”转化,这有两个层次,一方面就如前述的时迁;另一方面,则是在盗窃过程中,如果被物主发现,因而对之使用了威胁或者暴力行为,那么,行为的性质就由“盗窃”转化为“抢劫”了。即使是在今天,后者处刑也要远远重于前者。

    在文献里,这类证据也很多。“盗”字,《说文解字》曰:“私利物也。”王筠《句读》:“私有所利于他人之物也。”可见,盗的本义是暗中窃取他人财物,表示一种偷窃行为。《荀子·修身》:“伤良曰谗,害良曰贼,是谓是非谓非曰直,窃货曰盗,匿行曰诈,易言曰诞,趣舍无定,谓之无常。”《左传·僖公二十四年》:“窃人之财犹谓之盗,况贪天之功为己力乎?”后盗由表示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引申为指称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即今之所谓的小偷之类。

    《新唐书》卷一百六十二《独孤及传》:“自此以往,东洎海,而南至番禺,西尽巴蜀,无鼠窃之盗,而兵不为解。”再看“贼”字,《说文解字》:“贼,败也。”“败”,徐锴《系传》:“败犹害也。”《左传》周公作誓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可见,贼的本义是一种破坏行为。《后汉书·李固传》:“时太山盗贼屯聚历年,郡兵常千人,追讨不能制。固到,悉罢遣归农,但选留任战者百余人,以恩信招诱之。未满岁,贼皆弭散。”《唐律疏议》卷十九《贼盗》讲到“诸窃盗”时,疏云:“窃盗人财,谓潜形隐面而取。”而强盗者,该卷“诸强盗”注云:“谓以威若力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疏云:“议曰,强盗取人财,注云‘谓以威若力',假有以威胁人,不加凶力,或有直用凶力,不作威胁,而劫掠取财者。”

    总之,“古以盗小而贼大,今俗称强取曰盗,私偷曰贼,意适相反。”不过,本文还是在今天的语境里使用“贼”之一义的,我们就把它当作偷儿吧。

    历代王朝,对贼也都从不手软。从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来看,严惩盗贼罪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一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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