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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嘉庚一纸“电报提案”震慑汪精卫

    关于这份电报提案的时间、原文、讨论过程及正式决议案的表述,多年来一直有众多版本。特别是大会最后通过的文本,有说是“敌未出国土前言和即汉奸”,有说是“官吏谈和平者以汉奸论罪”,虽大都认为是11个字,但莫衷一是。究其来历,主要有根据邹韬奋1941年在香港《华商报》上连载《抗战以来·“来宾”放炮》一文的;有根据陈嘉庚《南侨回忆录》中《提案攻汪贼》一节的;还有根据文史出版社所出版《陈嘉庚画册》中陈嘉庚后来应福建新闻社之请亲笔题词内容的。但这些资料都是当事者及后人的回忆,并不准确。近日,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筹建办公室在搜集资料时,从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的国民政府档案中发现该提案的办理案卷及电报原文,为我们揭示了这桩公案的原委:

    1938年10月26日上午,国民参政会秘书处收到交通部电报局送来“陈参政员嘉庚”的电报。电报原文(如图)为:“议长秘书公鉴东电悉庚因事未能赴会甚歉兹有提案三宗乞代征求参政员足数同意并提请公决(一)日寇未退出我国土之前凡公务员对任何人谈和平条件概以汉奸国贼论(二)大中学校在抗战期间禁放暑假(三)长衣马褂限期废除以振我民族雄武精神陈嘉庚叩有”。

    秘书处收文后,即列报第四次会议,同时电复陈嘉庚、报告议长及大会;随后,将电文第(一)条30字提案与其他参政员提出的其他提案合并为拟决议案(即决议草案)文本,交大会讨论、决议。从秘书处所拟决议案中可以看出,本提案的表述先是由电文的30字精简为“日寇未退出前不得谈和平”11字,后来又用黑色毛笔和蓝色钢笔在文件上进行过重复修改,先是改为“日寇未退出我国土前不得言和”13字,最后改定为“公务员不得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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