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余因尽瘁国事,不治家产。其所遗之书籍、衣物、住宅等,一切均付吾妻宋庆龄,以为纪念。余之儿女已长成,能自立,望各自爱,以继余志。此嘱。
中华民国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孙文 三月十一日补签
笔记者 汪精卫
证明者 宋子文 邹 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