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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炯明与联省自治

    nbsp;    陈炯明(1878─1933)的-生涯,跨越上述的前四个阶段。他于清末的广东法政学堂第一届毕业后,当选为广东谘议局的议员,是戊戌维新运动所培植出来实行立宪的人才。他暗中献身于共和革命,是辛亥革命中冒险犯难的领袖人物之一。在闽南漳州主政时期,他大力支持五四新文化运动。二十年代他在广东实行「地方自治」,民选县长县议员,改革教育,发展经济,建设「模范省」,以「模范起信」来号召国人的注意,贯彻其「联省自治」的主张。

    (1).             「联省自治」的意义
             究竟什么是「联邦制」呢?根据英文字典里的定义,「联邦制」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分权」的制度。(Power is shared betwe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the local governments)而其特色是具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A federal government with strong centralized powers)。所以,「联邦制」的定义是相当广泛的。欧美国家现行的「联邦」制 (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等国),是在具有一个较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尤其是在外交,军事(国防),和维护本国公民基本民权三方面,其中央政府是负有完全的权责。

             为了觅求和平统一,避免分裂,针对着当年军人割据各省的局面,二十年代北京大学丁燮林,王世杰,李四光 (仲揆),李煜瀛 (石曾),李麟玉,谭熙鸿等六教授曾建议中国应当暂时实行「邦联」制,以为奠下建立永久「联邦」的基础。。近年来,亦时有所闻。什么是「邦联」制呢? 其特质是中央政府的权责,大为减少。它可以对个人及地方无直接的权威,中央政府可以不必由全国人民选出,而由各地方政府选出代表组成。它可以没有行政首长,而只有协调作用的委员会之类的机构。所以「联邦」(federation) 与「邦联」(Confederation; Community or Commonwealth of Nations) 的区别,在于「分权」程度的大差异。以美国建国的历史为例,是从十三州独立战争,脱离英国后,经过十一年(1777─1788)的「邦联」,进而建立「联邦」,才大大的增强中央政府的权力。

             怎样割分政权于「中央」与「地方」呢? 通常在欧美联邦国家的「联邦宪法」里,大概是根据两种不同的原则:(一) 中央权限采取「列举主义」。地方权限采取「概括主义」。换言之,凡属于联邦政府的,均明文规定于「联邦宪法」之上,其余未载明的,一概归之各邦(省)政府。在这原则下,地方的权限较为宽大。 (二) 中央权限采取「概括主义」,地方权限采取「列举主义」。换言之,凡属于联邦政府的,或属于各邦(省)政府的, 均明文规定于宪法之上,其余未载明的,则由中央保有。在这原则下,中央权限较为宽大。

             以上两种分权原则,除了加拿大的联邦制,是根据「中央概括, 地方列举」的原则外,其他联邦国家,如美国,瑞士,澳大利亚等,都是采取「中央列举,地方概括」的原则,其间细节虽有繁简之别,但原则却是一致。

             总括言之,『联邦制』的主要含义是「地方分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责任,要在宪法上,划分清楚。中央政府依据国宪,地方政府依据省宪,各治其事。(这与「中央集权」,恰恰相反,在「中央集权」里,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行政代表。)以美国的联邦制为例,地方(州)官吏由地方人民选出,向地方人民负责。中央(联邦)政府由全国人民选出,向全国人民负责。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是两个独立机关,两者间的关系是依据国宪行事。如果国宪与州宪有抵触之处,则以国宪为依归。负责解释国宪之运用是司法独立的最高法院。所以,所谓『联邦制』,在定义上很广泛,而实际上,也就是在欧美国家里,施行了有数百年经验,「三权分立」的民主法治政制。

    (2).             自治是『分权』,不是『独立』
             「联省自治」常被指斥为军阀割据地方,拥兵自保,破坏国家统一的藉口。其实,倡导联省自治者认为「中央集权」与「国家统一」,全是两回事;而「地方分权」是会巩固,而不会破坏国家统一的。他们相信在军阀割据各省的情形下,只有「废督裁兵」,走「联省自治」的路,建立一个有实权的中央(联邦)政府,真正的统一才能实现;若果诉诸武力来统一中国,以新军阀或拥有军权的党派来代替旧军阀,结果还是弄成集权专横的局面。

             1921年6月4日,浙江都督卢永祥通电主张:『先以省宪定自治之基础,继以国宪保统一之旧观』。炯明首先通电赞成:

    盲论之士,往往以主张「分治」,即为破坏「统一」,曾不知「分治」与「集权」,本为对称之名词,于「统一」何与?北美合众国成例俱在,岂容指鹿为马!民国以来,正坐盲论者误解「集权」为「统一」,于是野心者遂假「统一」以夺权。

             换句话说,「联省自治」不是要把中国分裂为几十个独立省。「统一」不能误解为「集权」,「分权」不能误解为「分裂」,「自治」不能误解为「独立」。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瑞士等国,他们是「统一」,「地方分权」,「地方自治」的国家,而不是「分裂」,「中央集权」,「地方独立」的国家。

    (3).             怎样实行联省自治
             联省自治的最终目的,是在建立与欧美民主国家相仿的联邦制。建设联邦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有人怀疑仿效欧美国家的联邦制,是否适宜于中国的国情?也有人怀疑中国人民的-程度,是否已达到足以实行联邦制的水平? 二十年代陈炯明对这些疑惑有下评语:

        然有因中国由统一而分裂,遂致疑国民程度,不足建设共和,此实不然。世界任何-,都由领袖所创造,群众的理解及习惯,均可随领导为转移。况中国社会,原来富于自治的组织,以之建筑民主-,尤为适当。盖现状纠纷,非为共和不适应而然,乃由共和不确立而致。故有疑及国民程度不能建设共和的统一国家者,未免诬罔之见。〔陈炯明1927,2〕

             1920年11月陈炯明率领粤军回粤,推倒盘踞广东四年多的桂系军政府后,马上进行「联省自治」的第一步工作。这工作分两方面并进而行:(1)制定省宪;(2)实施地方自治,建设广东模范省,以「模范起信」来号召国人的注意。

             当年-学者周鲠生认为无论何省,想遵奉宪法,实行自治,能圆满进行的,首先必须具有五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省内不可有外力之盘踞;第二是省内-须能统一;第三是本省无迫近之外患可虞;第四是省内-已具民主的基础,而有容民意充分活动之余地;第五是本省财力足以自给,能为宪政实行上种种必要之设施。周氏又指出当年倡言制宪自治的省分,如湖南,浙江,四川,陕西等省,对于这五个必要条件,尚有所缺,而唯有广东一省『能完全具备这五个条件』。〔周鲠生1922,7-8〕

             著名美国教授杜威于1919─1921年在中国讲学两年,曾到各地考察。他对炯明在广东建设模范省的工作,特加赞许〔杜威(1)1921,213〕,并且说中国地广人众,各地风俗习惯,差异很大,但富有地方自治的传统,正适宜于建设与美国相仿的联邦政制〔杜威(2)1921,177〕。

             1921年2月,美国记者乔柏氏(Rodney Gilbert) 到广州访问。炯明解释他怎样在广东推进「联省自治」的工作:

    中国人民从来没有组织团体,以表达其「集体意志」(Collective will)的经验,但是他们很习惯于乡村的自治。中国觅求民主,必须从乡村的自治传统演进而成。我们必须采用「由下而上」的办法,再不能采用「由上而下」的办法,因为许多年来,中国已曾试用多次「由上而下」的办法,而每次终于遭到失败。

        现在广东在乡村上实行分区,自治村中,警察和税收由人民自办,将来各县县长与省议员亦由人民自举,再由省议员共举省长。广东邻近各省人民将见范要求实行同样的制度,进而遍及全国各省。。。。假如我们先联合几省组织「联省政府」,他省将可逐日加入,最后便可达到「联省自治」的目的。

             八个月后(1921年9月)广东民选县议会议员完成;11月,民选县长完成;12月省议会通过广东省宪。在炯明的领导下,广东经过两年多(1920-1923)模范省的建设,在改革教育,设立现代化市政府,发展经济,振兴实业,建筑公路,整理财政,司法独立,禁烟禁-,革新警政各方面,都有显著的成就。

             至于民选省长,则尚未办到,这是因为到了1923年初,孙中山贿买滇桂军,入侵广东,迫走陈炯明,广东建设模范省的工作,也就完全盘崩溃了。

    (4).             陈炯明的《建设方略》
             1921年初,当广东的省议会在起草省宪时,省长陈炯明同时也写了一个文件,题为「建设方略」,这文件到后来1922年5月才公开载于香港报纸,而后在中国国内各大都市的报章,也陆续登载〔注:陈炯明的「建设方略」,到1922年5月才披露于香港报章(华字1922。5。16─17),其他都市,更要迟些。譬如,在北京(顺天1922。7。10);在长沙(大公1922。7。16);在香港之英文报章(南华1922。7。18;士蔑1922。7。21)。〕

             这「建设方略」可以说是广东的联省自治者之「-主动提案」(Political Initiative)。其原本目的,是为向西南各省,及其他有同情联省自治的各省和政派的秘密献议,以期觅得共同同意,促成全国统一的途径。

             在这「提案」中,强调建立「地方分权」政制之必要,指出中华民国是由清末解放而来,各行省所共同构成;而「地方分权」之制,本属于自然,「徒以中央与地方之权尚未规定,中央恶各省之异,而思以兵力制服之。各省患中央之专制,而思以兵力抵抗之,兵革既起,-之纷乱,乃不可收拾矣。」

             『提案』最后建议设立与美国相仿的联邦政体。全国立法机关采二院制。参议院由各省选出代表组织而成,以代表各省;众议员由全国国民选出代表组织而成,以代表国民。这样,大省与小省之间,能取得较平衡的作用。(譬如,以美国来说,每州不论大小,选出参议员两人;而众议员的人数,则依据每州人口的分配而选出,故大州如加尼福尼亚有四十五人,小州如阿拉斯加只有一人。)

             对于中央与地方权职的划分,『提案』指明采取「中央列举,地方概括」的原则,这样,如美国,地方的权限较为宽大。当时广东省议会通过的省宪法,却取「中央概括,地方列举」的原则,这样,如加拿大,中央的权限较为宽大。(其实,当时的省议会,原意不一定是想给中央较为宽大的权限的,但因国宪尚未制定,便急着在省宪上先列举下重要的省职权)。

             当时,南有「非常」大总统孙中山,北有「非法」大总统徐世昌,炯明为避用总统称号,建议以「执政制易总统制,使北方容易合作」。可注意的,是在其「提案」中推举孙中山为总执政,段祺瑞为副执政,因为「今日忠于民国之人,为天下所知,而有领袖之资格,及有解决时局之力者,唯有中山,合肥两公。」

             当年舆论对这「提案」的反响,大概可由三种不同的观点来看。无党无派的香港华字日报,连载了七天社论,给予热烈的支持,作下结论:

    顾吾今从具体上观察陈案。。。。则纯粹美制而已,而改善之,变通之,以适应时势之新要求而已。。。。我国民果欲救国,正当以美为导师,操大刀阔斧,从宪法上谋根本之解决。〔1922年5月22─29日〕

             在不到三年后的1924年,这同一报纸很感慨的说:『(1921年)实为联治派全盛时代,当时陈炯明发表意见,主张采用美国联邦制,推孙文,段祺瑞二人为行政首领,果能见之实行。。。(则)全国可不用兵而达到真正统一。』〔华字1924。11。7〕

             香港一家英文报纸在其取题「为何不做下去?」的社论中说:『显然(陈炯明)要采用的宪法,是仿效美国的联邦制。这联邦制,像所有人造的制度,无疑是有可非议之处,但是如果大家能真切去实行,这制度可能就是世界上最好的。。。。普尔曾说过:「愚人才去争辩政府的体制」,主要的是有决心去实行。。。。数星期前,北京政府曾发表一个类似的声明,吴佩孚对联省自治,已表赞同,为何不做下去?』。〔士蔑1922。7。20〕。

             这士蔑社论颇反响当年英国的态度:希望吴佩孚与陈炯明能合作,联盟以统一中国。后来史实证明,吴佩孚虽曾表示同情联治制,而实际上仍坚持以武力统一中国的政策。要到1924年冬,冯玉祥倒戈,吴受到第一次重大的挫折后,才开始改变其观点,而有支持联治之主张(参考士蔑1925。2。4)。

             1922年7月,北京一家报纸评说:『南方诸要人之主张联省自治,几如天经地义,牢不可破,即新在广东得手之陈炯明氏,虽与(北京)政府日相接近,而其进行联省自治规画,亦仍如故』〔顺天1922。7。10〕。当北京报章发表陈炯明的建设方略时,已是「六一六」事件发生后一个月。这事件表露了南方内部的公开破裂,给联省自治运动一个重大的挫折。

             革命先烈邹容于1903年着的《革命军》,鼓吹革命,影响当年的青年知识分子的思想尤甚,他建议建立以美国为模范的「中华共和国」,采取与美国宪法相仿的宪法,加以适应中国传统和国情的修改。十八年后,陈炯明的「建设方略」就是遵照着这个建议,把美国国宪,加以具体的,适应当时中国国情的「改善」之,「变通」之。

     
    陈炯明「建设方略」原文
             民国肇造以来,分崩离析,祸变存臻。究其原因,除怀私误国,不足齿者外,大低由于-组织之不适合,实使之然。故今日为国家治安计,不恃兵力之相制,而恃政见之相同,政见既同,则互相扶助之不暇,何有于争?虽曰政见之同良非易易,然历年国内所呈之现象,已足使吾人有共同之觉悟。譬如:疾病之始,群医诊断容有不同,及乎卧病既久,症结毕见,则诊治必归于一致,谋国者何独不然?诚使各本所知,互相商榷,以虚衷受群言,以毅力行公意,庶几-组织由此确定,积年痛苦一但涣释,久安长彻,-可循。仅陈管见,惟裁择焉。

    (一)建设方略
             -组织之根本,在于规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规定之方式,古今万国不外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两种。大抵国小民寡,集权之制容或可行,否则无不用分权制者。美之合众,德之联邦,皆分权制。英之帝国,其属地如澳洲,加拿大等皆完全自治,实为分权之尤。俄以广土众民行中央集权,今亦已革命矣。徵之中国,秦以集权二世而亡,汉以后中央与地方之权限虽未厘定,要其大题亦毗于分权。盖疆吏虽简自中央,而事权实未尝遥制。自汉之郡守,以至前清之督抚,名号迭更,实质未殊。然所以然者,鞭长莫及马腹。事实如此,非可以人力为矫揉也。

             中华民国由光复各省所同共构成。其所有地方分权之制,本属于自然。徒以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尚未规定,遂成纷扰之媒,起分裂之渐。中央恶各省之异己,而思以兵力制服之;各省患中央之专制,而思以兵力抵抗之,兵革既起,-之纷乱,乃愈不可收拾矣。

             夫规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非徒以弭乱而已。近世以来,国家与人民之关系愈密,则政事愈繁,非如古之循吏可以宽简为治,一切政事皆与人民有直接之利害,不可不使人民自为谋之。若事事受成于中央,与中央愈近,则与人民愈远,不但使人民永处于被动之地位,民治未由养成,中央即有为人民谋幸福之诚意,亦未由实现也。准是以言,则规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当取地方分权主义,其条理则中央政府之职权取列举主义;地方职权取概括主义。

             今述其内容如下:

             (甲)组织中华民国联省政府,以实行统一。其组织概要如下:

                    (1)执政一人,对外对内代表中华民国联省政府,为全国行政之首长。副执政一人,如执政有事故时,代行其职权。

                    (2)参议院,以各省所选出之代表组织之。

                    (3)众议院,以各省国民所选出之代议士组织之。(以上)两院为全国立法机关,参议院代表各省,众议院代表国民。

                    (4)各部部长由执政任命之,不设国务总理。

                    (5)各部委员会,军事,财政,交通,教育等部设委员会。中央政府派委员人数占全数三分之一,共同组织之。除军事有秘密之必要外,一切公开。

                    (6)大理院为全国司法独立之最高机关。

                    (7)审计院为中央财政监督机关。

             (乙)各省组织省政府,以处理本省之政事。其组织之概要如下:

                    (1)省宪法自定。

                    (2)省长民选。

                    (3)设省议会,以为省之立法机关。

                    (4)省与中央之关系。外交,军事及对外宣战,媾和与缔结条约之权,属于中央。财政:划分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二者,国家财政采列举主义,地方财政采概括主义,但中央图国家发展之必要,财政有不足时,应由各省负担。司法,教育,交通,实业等权限之划分,由联省会议定之。

                    (5)省与省之关系,由中央定之。例如水利交通关系两省以上者。

                    (6)设审查处,以为省财政监督机关。

                    (7)省官吏之任免,依省宪法所定行之,中央不得干预。

                    (8)各省鉴于情形,为维持治安计,得暂时设警备队,其数目之多寡及增减,由省议会定之,直辖于省长。

             (丙)蒙藏青海暨各特别区域得准行省制度,如有特别情形由中央酌定之。

             (丁)实行军事与民治分途。其理由及方法如下:

              今日各省军民之权,握于督军,总司令之手。督军总司令非无贤者,然治人治法,久有明训,其不可久已无俟言。长此因循,不特民政无自发扬,军政亦必因此窳败,不可不惧也。救治之道,在划分军民两政,以各省之政事完全还之各省人民。而军事则超然于各省之外,由中央执掌之。各军给养概由陆军部办理,不得仰给于各省。各军驻地由陆军部指定之。依目前事实上之要求,两师以上设军,军有军统;两军以上设军团,军团设统帅,不以所驻之地名为军或军团之名。

             以上略举建设之大纲,至于条目,尚待讨论。大纲之要点,约而举之,不过二端:

             (1)为规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中央于执政及部长之外,因事务性质之必要,设委员会以谋全国之一致。则中央无专制之弊,各省无脱离之嫌。而各省政事听之各省人民,予民治之发展,即所以措国家于安全也。

             (2)为划分军政与民政。军事以国防为主,中央司之。由参陆及军事委员会掌其计划,庶几军队不致移为对内之用。中央无滥用武力之虑,各省无拥保自卫之嫌,而民治得以从容展布也。目前之纠纷,皆原于二者之未就整理,及今转移,国事庶有豸乎。

    (二)实行方法
             欲使「建设方略」不悬诸空想,不成为具文,则不可不研究实行方法。今述其次序如下:

             第一:以「建设方略」徵求各省意见,斟酌损益之后,主张相同,    则共同努力以贯彻其所主张。

             第二:主张相同之各省,应选出代表,组织联省会议。俾依据「建设方略」,以制定「联省大纲」,然后由大纲,以发生参议院,由参议院选出第一次执政,副执政(第一次选举为创例,以后选举依宪法行之)。

             第三:吾人于此当摒除成见,为国求贤。夫民国之事业,惟忠于民国者始能任之,此不可易之论也。今日忠于民国之人,为天下所知,而有领袖之资格及有解决时局之力者,唯有中山,合肥(段祺瑞)两公。世固有致疑于两公之为人者,然于两公艰难百折,以缔造民国之功业,终不可掩也。故两公出而民志定,中华民国联省政府执政,副执政,当以两公为首选。

             第四:联省政府成立,全国统一,将来中华民国联省宪法即以此大纲为基础,而构成之。

             以上四者,为进行之次第。各省于此当团结同志,排除障碍,以期主张之贯彻,庶六年以来分崩离析之祸,得以消弭,而人民之牺牲损失,犹得以为偿也。国本安危,在此一举,惟进而教之。 (民国十年,原文又载于香港华字日报192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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