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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炯明与维新立宪

    ,如政府鼓励民间商界组织民团商团,以保治安自卫。五条是有关社会改革与福利事业,如禁烟,禁-,设立游民教养院等。四条是有关司法改革,如革除差役,代以警察;拟定诉讼保释条理;改良监狱等。四条是有关教育改革,如设立女子学校等。其余的是有关整顿财政,鼓励兴办家庭工艺,防止贪污讹索等的议案。根据美国驻广州总领事的报告,上述的议案,大部份两广总督袁树勋尚未决定予以接纳实行。〔美351。5,1909。12。20,广州〕但是,显明的,这些议案可以说是争取国家现代化中,地方政府最低限度必须兴办的事务。

             在第二次宣统二年(1910)的常年会里,除了禁-和与禁-有关的「盐捐筹抵-饷」等问题外,其他议事共有二十多条,主要的如:革除各属衙署积弊,包括废除受审时受刑与下跪;改良徵收钱粮办法;改良徵收契税办法;各属筹设学校,医士,图书馆;各属筹设出狱人保护公会,如协助介绍职业等;筹办工业试验所;总督府与谘议局所办各事,尤其是两者之间的公事,须公开发表;请总督代奏请速开国会;请总督奏请早日中葡划界,收回失地等议案。〔美501,1911。1。10;华字1910。10。5─11。17〕

             广东省全省合格选民计有十四万一千五百五十八名,选出议员共 九十四人。 这九十四人中,有进士三人,举人二十五人。〔张朋园1983, 302-306〕据议员王鸿鉴的回忆,这些议员中,多属守旧派。[ 广东辛亥史料 1981, 427 ]  在学识上和能力上,真能胜任的「执行议员职务」的,实在是占极少数。但是,在这些少数议员的领导下,广东的谘议局已不是省总督惟命是听的「下属」可比,而是自认为与省督平等独立的「立法」机关〔华字 1909.12.1〕。年仅三十一岁的秀才陈炯明在年纪上,和传统教育的学历上,是比不上较成熟的进士和举人辈的。可是他在法政学堂受过两年的「职业训练」(Professional training),无疑的,是选出议员中最合格能「执行议员职务」的一人。

             虽然议员的权职只限于「咨询」和「商议」,但是一些少数议员郑重其职责,在他们的领导下,极力争取「立法」与「监督政府行政机关」的权力,积极推进改革地方,整理财政,保障人权的法案。譬如,陈炯明提出「禁烟」,「禁-」,「废除就地正法」,「创办平民教育」等议案,他领导禁-运动,能够善用民意,以停议和诉之舆论的手段,争取到中国历史上史无前例的-胜利。美国总领事于第二次常年会闭幕后,就对广东谘议局作下面的评价:

    来评判该局的工作,我们必须记住两点:(1)该局在去年才成立,未有立宪政府的实际经验可遵循;(2)该局的设立,是为一个纯粹的谘询和商议,而不是一个立法和监督行政的机关。它是作为传达地方民意,做省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媒介,而同时作为地方行政长官的顾问。

        中国历代以来的-制度,是一个极权专制和完全民主的混合物。要在这样的-矛盾中,建立一个适中而能代表民意的政府,实非易事。。。。广东谘议局在这次会议中,显示出它不但能成功的向政府争取得些权力,而且一意要继续争取下去。。。。

        当一个议会能迫使省总督改变其主意,奏请定期禁-,和接纳其他一些要求,这个议会就有权力。这权力并不得自明文宪法上的,而是用停议,和诉之舆论公意的手段争取来的。只要这个议会能继续得到人民的支持,它将可保留已争取到的权力,而且可再予以扩大之。〔美501,1911。1。10,广州〕

             广东谘议局提出的议案,其中不少是直接或间接的与保障人权有关,最显著的是废除「就地正法」和废除受审时在法庭上「受刑与下跪」两案。陈炯明在议文中指出应该废除就地正法的六个理由:(一)惩流弊,(二)慎刑章,(三)尊君权,(四)重民命,(五)正省例,(六)备宪政。他在议会中发言说:

        就地正法章程,原非国家刑典,乃属省例,因咸丰三年(1853年),盗贼滋炽,权济一时,日久相沿,流弊最多。。。。今日办盗情形,多与部章出入,流弊益甚。。。。死者不可复生,一有冤抑,情何以堪,凡有人心,宁勿痛除此弊。。。。惟须有一言者,停止就地正法,并非阻碍治安,不过以权归之君主,以符成宪。。。。〔华字1909。12。3,12。4〕

             炯明所取的策略,是避免向「君主」是否应有生杀权的问题直接挑战,他要生杀之权「归之君主」,因为待立宪告成,在君主立宪的国家里,这生杀之权,自然是『归之法律』,「以符成宪」的。

             但是反对停止就地正法的议员占多数, 他们认为遽行停止为有碍地方治安,而且政府经费不足,不能雇用足够差役,以押送罪犯到官厅受审。结果该议案仅有议员二十一人赞成,照章作为不成立〔华字1909。12。7〕。「停止就地正法议案」,是炯明在议会所提出的议案中,唯一受到被拒绝成议的挫折。这反响出当日广东谘议局大部份议员,他们的思想,与西方法治国家保障「人权」的理念,距离尚远。至于废除公庭上受审时受刑与下跪一案,是由谘议局通过。究竟省总督有没有接纳实行,目前看不到正式记录。但不久民国成立,这个传统恶例,也就取消了。

             各省谘议局于1909年10月成立,两个月后,即在上海召集联合会,十六省谘议局各派代表三人,商议请求清廷,速召国会。炯明是广东代表之一,于1909年底到达上海,但没有随着各省代表去北京请愿。因为他要匆促赶回广州,与革命党人倪映典等发动「庚戌广州新军起义」之役(1910年2月爆发)。〔年谱1957,13;革献,67:155─56〕

             各省谘议局联合会第一次请愿失败后,再接再厉,在1910年间,与民间团体联合展开两次请愿运动,终也告失败,迫使「立宪派」转而同情革命。所以,武昌起义发难后,各省的立宪派人士,尤其是在四川,湖北,湖南等省,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和支持革命的,是大不乏人〔张朋园1983,131〕。在广东,陈炯明早已暗中参加庚戌广州新军,辛亥广州黄花岗两役。武昌起义时,他领导下的辛亥惠州之役的胜利,引致了广东全省的光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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