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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为什么不禁娼:娼妓不是谁都能做(组图)

      
    民国时代的娼妓

      娼妓制度与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古代的娼妓制度,其实是来源于整个社会所实行的婚姻家庭制度。

      恩格斯曾经说过:“卖*是对专偶制(过去翻译成‘一夫一妻制’)的必要补充。”其实对于中国来说,还不仅仅是一个“补充”的问题,从根子上就是两个共生共容、相得益彰、缺一不可的孪生制度。

      中国古代社会,对于男性实行的是一种“有限的性自由”。它的限定条件就是:只要是不会破坏婚姻和家庭的性关系就允许;凡是有可能破坏婚姻家庭的性关系,则必定严厉谴责与禁止。

      也就是说,一个拥有相当的财产和社会地位的男人,在家里完全可以除了妻子以外,再拥有妾(小老婆),拥有婢(丫鬟)。他可以只跟妾过性生活(但是不能因此而抛弃正妻),也可以与婢发生性关系(只要事后把她“收房”,纳为妾)。但是在家庭以外,他却不能与任何女性通奸,也不能拥有任何现在意义上的“情人”或者“第三者”。这是因为,如果女方已经结婚,这就会破坏别的男人的婚姻;即使女方还没有结婚,她的失贞也会破坏她将来的婚姻,或者使一个其他男人无法找到老婆。

      这就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里,其实非常根深蒂固的“社会公平”的内涵,在性关系方面的具体化。

      有限定,就必然会有让步和另外的宽容。那就是允许娼妓的存在和男人有限度的*。这是因为,娼妓的社会身份往往是非自由人或者半自由人(所谓“卖身”、“养女”等等),不可能与一个有一定财产和地位的男人结婚,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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