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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严与职权

     

        在《满洲国组织法》里,第一章“执政”共十三条,条条规定着我的权威。第一条是“执政统治满洲国”,第二至第四条规定由我“行使立法权”、“执行行政权”、“执行司法权”,以下各条规定由我“颁布与法律同一效力之紧急训令”,“制定官制、任命官吏”,“统帅陆海空军”,以及掌握“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等等。实际上,我连决定自己出门行走的权力都没有。
      有一天,我忽然想到外面去逛逛,便带着婉容和两个妹妹来到以我的年号命名的“大同公园”。不料进了公园不久,日本宪兵队和“执政府警备处”的汽车便追来了,请我回去。原来他们发现了我不在执政府里,就告诉了日本宪兵司令部,宪兵司令部便出动了大批军警到处搜寻,弄得满城风雨。事后执政府顾问官上角利一向我说,为了我的安全和尊严,今后再不要私自外出。从那以后,除了关东军安排的以外,我再没出过一次大门。
      我当时被劝驾回来,听日本人解释说,这都是为了我的安全和尊严,觉得很有道理。可是等我在勤民楼办了一些日子的“公事”之后,我便对自己的安全和尊严发生了怀疑。
      我自从发过誓愿之后,每天早起,准时到勤民楼办公。从表面上看来,我是真够忙的,从早到晚,总有人要求谒见。谒见者之中,除少数前来请安的在野旧臣或宗室觉罗之外,多数是当朝的新贵,如各部总长、特任级的参议之流。这些人见了我,都表白了忠心,献纳了贡物,可就是不跟我谈公事。我每次问起“公事”时,他们不是回答“次长在办着了”,就是“这事还要问问次长”。次长就是日本人,他们是不找我的。
      胡嗣瑗首先表示了气忿。他向郑孝胥提出,各部主权应在总长手里,重要公事还应由执政先做出决定,然后各部再办,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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