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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非的帝王之术

    准问题。韩非指出:“任人以事,存亡治乱之机也。无术以任人,无所任而不败。”“任人者,使有势也。”(《韩非子·八说》,下同)在韩非看来,用什么样的人来管理国家政事,这是关乎国家存亡、治乱的关键。用人就要有用人的标准,国君如果没有方法和标准用人,无论任用什么人都要失败。那么该如何选用官吏呢?韩非以为有两个标准:“人君之所任,非辩智则洁修也。”即君主选用官吏不是根据其智慧才能,就是根据其美好品行。韩非的看法是,用能人。“主利在有能而任官”(《孤愤》)。在智能之人和修士之间,韩非选择了前者。他的根据是,社会发展需要依靠“力”而不是依赖德行,因为智士能够为发展献力。所以韩非主张“计功而行赏,程能而授事,察端而观失,有过者罪,有能者得,故愚者不任事。”论功行赏,根据能力而授予官职,有罪就罚,有能力就任用。
      第三,治国不能以人性善为依据,而要以人性自利为基础。韩非指出:“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圆之木,千世无轮矣。自直之箭,自圆之木,百世无有一,然而世皆乘车射禽者何也?隐括之道用也。虽有不恃隐括而有自直之箭、自圆之木,良工弗贵也。何则?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发也。不恃赏罚而恃自善之民,明主弗贵也。何则?国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故有术之军,不随适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显学》)“圣人之治国也,固有使人不得不爱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爱为我也。恃人之以爱我者危矣,恃吾不可不为者安矣。”(《奸劫弑臣》)
      韩非关于圣人治国不依赖别人对我好,而是要使他不得做坏事(有解释为不得不对我好)的思想是相当深刻的。从表面上看,韩非是在强调权力的作用,实际上,它蕴涵着对人性的分析和对法律制度的仰仗,是基于对人性的分析而得出的精辟结论。在韩非看来,如果依赖于别人对我好坏,那么一国之中便找不到几十个对我好的人;依赖别人不敢对我不好,那么全国的人都是不敢对我不好的人。韩非眼中人情的实际是:“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人焉能去安利之道而就危害之处哉。”(《奸劫弑臣》)“人臣之情,非必能爱其君,为重利之故也。”(《二柄》)“君臣之异利,故人臣莫忠。”(《内储说下》)。好利恶害是人之本性,君臣之间也是一种利害的关系。不仅普通百姓是好利的,而且为君主管理国家的臣也是同样的。韩非的不依赖于别人对自己的好恶,是对客观实际分析得出的判断。那么君主该怎么办呢?韩非的主张是通过有效的办法使他们不得不对我好,使他们不得做坏事。韩非从现实的角度为封建君主开出的处方是:依靠法律和制度。“凡治之极,下不能得。”(《扬权》)他认为治理天下的最高境界,就是使臣下无机可乘:一方面法律的制定就是以人性的好利为根据的;一方面官吏的使用并不是指望他不好利,而是通过法律来约束其行为。这其中隐含的道理是:无论人们在出任官吏之前是“好人”还是“坏人”,在成为官吏之后都要通过法律强化对他们的监督,使他们不得为非。治理国家,不在于人是不是为自己谋利,而在于他是不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谋利。韩非并不否认有少数圣人和贤人的存在,但他认为治理国家面对的不是少数人,而是多数人。因而必须以多数人为对象。正因为如此,所以治国要重视法制。他举竹箭和圆轮为例来说明这个道理,认为如果一定要用天生就直的竹木做箭,那恐怕一百年也找不到一支箭;一定要找天生就圆的木头做车轮,那恐怕一千年也没有车轮。然而世上的人都有车乘有箭射,为什么?这是因为人们使用了不同的矫形工具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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