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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离于法律与皇权之间的中国封建社会

    Charles



        中国封建社会延续了数千年,在这漫长的年代里,有很多现象是现代社会所不能遇到的。笔者下面仅仅漫谈一下古代的法律与皇权现象。
        北魏神龟年间,驸马刘辉与张智寿之妹容妃、陈庆和之妹慧猛,生发私情,又殴打公主,伤及胎儿。之后,刘辉畏罪逃亡。对此案情,门下省以为,刘辉及容、慧二女应处死刑。张智寿、陈庆和因知晓内情而不加防限,应坐以流刑。皇帝颁下诏书,免去容、慧二女死刑,另施削发、鞭笞之刑后付宫。尚书三公郎中崔纂认为,律令不应因一己之喜怒或与当事人亲疏之异而增减改易。兰陵公主虽以王室之尊下嫁,然而孕结腹中,胎儿未曾出生,刘辉的罪名,不是殴杀亲子,不足以处以死刑。至于容、辉二女,其罪名也只在于“奸私”,科以刑罚即可,更不涉及缘坐。尚书元修义以为,妇人已归外姓,若有越礼违常之事,与其所出无关。右仆射游肇以为,以容、慧二女所犯罪行,处以极刑,有违律令。而且,已外适之女, 其罪坐及其兄,与礼不合。刘辉虽然逃刑,然而论其所犯并非孥戮之大罪,而今悬赏缉拿,与大逆之罪同格,不免加重了罪行。皇帝的诏书称,刘辉触犯律法,败坏伦常,其罪不可姑息,容、慧二女与刘辉私乱,如此行经而不加诛讨,何以整肃世风?已出嫁之女犯法,本不应坐及昆弟,然而智寿、庆和知晓内情,起初却未加警防,终于招致此败风秽化之丑事,因此特饬令门下立案问罪。而且自古以来的罪案,均以伦理为依归。尚书等人,未能究探此案违越伦常之深,详审污损风化之烈,实属失职,理应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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