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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学阿世 侮食自矜——文人的附庸伦理与附庸心态批判

    张绪山



        附庸即封臣,亦称奴才,是与“主子”相对的概念。在中西方封建社会历史上,皇帝(或国王)之下公、侯、伯、子、男之类的等级,构成封建社会特有的附庸等级体系。理论上,较低等级即是较高等级的附庸,所有等级都是皇帝(或国王)的附庸。但是,由于历史条件不同,中国和欧洲的附庸制度有所不同。 

        在欧洲封建时代的大部分时期中,由于王权长期处于积弱状态,诸侯各自为政,表现出很大的独立性,附庸对封主的强大依附关系主要限于直接的封主,也就是说,一个人在确立了他的从属关系以后,往往只是服从他的直接的主人(这个直接的主人往往即为绝对封主),并非服从主人的主人即间接主人,即使这位间接主人是国王或皇帝本人。这就是欧洲附庸制中特有的原则:“我封主的封主不是我的封主”。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皇帝的权威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土地和国家政权被认为是皇帝的私人财产,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因此,所有等级的附庸都服从于皇帝,各等级的封臣可以不服从自己直接的封主,但不能拒绝服从皇帝这个绝对封主。所谓“良禽择木而栖,良臣择主而侍”,这一原则只适合于皇帝以下的封主,对皇帝这个绝对封主是不能自由选择的;对于各级附庸而言,“主(皇帝)忧臣辱,主辱臣死”,乃是通行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等级的附庸。这是东西方附庸关系显著不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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